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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

2012年2月24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2〕20号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该《意见》分加快完善科技标准体系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保障,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加快完善环境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完善环保标准体系,加快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加快完善新兴环保产业培育体系,加快完善科技支撑保障体系7部分23条。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基本信息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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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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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通知内容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

环发〔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指导方针,不断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的要求,现就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完善科技标准体系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十一五”环保科技工作成就显著。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环保科技工作,特别是“十一五”以来,“科技兴环保”战略有序推进并逐步成为各方面的共识,环保科技投入大幅增加,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支撑和引领环保事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全国环保科技工作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公益项目”)的设立有效改变了环保科技投入不足的局面,实现了环保部门主动配置科技资源的重大突破,有力支撑了环境管理。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成功发射并业务化运行,进一步丰富了环境管理的技术手段,标志着我国天地一体化的环境监测体系初步建立,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拥有环境卫星的少数国家之一。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获批建设,实现了环保系统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方面零的突破,标志着环境科研基础能力建设迈上了新台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顺利启动并全面实施,基本实现了“控源减排”的阶段目标。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后,在国家重大环境问题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志着最广泛的环境保护“统一战线”逐步形成并日益巩固。新发布502项国家环保标准、72项地方环保标准,有效支撑了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促进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环境技术管理工作从无到有,确立了以技术指导、评估和示范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框架,完成了100余项环保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积极开展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环保工作,初步形成了常规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的战略布局。国家环境健康行动计划顺利实施,环境健康管理工作扎实起步。这些成就为新时期开创环保科技工作新局面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是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迫切需要。科技创新是环保事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科学技术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利器,环保标准是转方式、调结构、保民生、促和谐的重要抓手,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意见》提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不断强化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完善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我国环保科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整体创新能力相对较弱,对新型环境问题研究不足,污染减排的科技贡献率急需提高,环保标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适用性有待增强,整装成套的环境实用技术相对缺乏,新兴环保产业培育机制亟待健全,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任重而道远。因此,要破解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难点,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保事业不断上台阶出亮点,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不断增强科技创新和支撑能力。

二、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方针,全面实施科技兴环保战略,为探索环保新道路、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四)工作思路。按照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的总体要求和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需要,进一步突出环保标准在环保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以标准统领科研、技术、产业、健康、气候变化等各项工作,加快构建完善的科技标准体系。根据标准工作的需求部署科研任务,充分发挥重大科研成果对标准制修订的支撑作用。加强环境技术的评价、推广与应用,通过标准实施带动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为建立我国环境基准奠定基础。通过强化标准对环境管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环境管理从污染物排放控制逐步走向环境质量控制,并最终实现风险防范控制的战略转型。

(五)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满足环境优化经济发展需要、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世界环保事业发展趋势的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环保标准体系、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环保产业培育体系和科技支撑保障体系。具体指标包括:

——2015年污染减排科技贡献率达55%以上。

——“十二五”期间制修订国家环保标准600项以上。

——“十二五”期间完成30项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30项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和40项工程技术规范。

——2015年环境服务业产值占环保产业的比重达到35%以上。

——“十二五”期间环保科技人才总量比“十一五”期间增长50%以上。

三、加快完善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六)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区域性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等环境科技重大专项。水专项要按照“一湖一策”、“一河一策”思想,以流域为尺度,加大统筹力度,加强对关键技术突破和标志性成果的集成和凝练,基本建立流域水污染治理技术体系和水环境管理技术体系,实现太湖、辽河、松花江、滇池等重点流域示范区水质改善目标。在继续推进环保公益项目的基础上,争取区域大气污染控制重大专项尽早立项,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环境基准等专项。积极参与“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专项”等重大专项。

(七)着力实施科技减排工程。积极开展污染减排科学研究,增强减排工作的科技基础,不断提高污染减排科技贡献率。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太湖、滇池、辽河、松花江等重点流域实施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加严火电、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污染排放要求,大力推进减排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开展重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科技减排试点,挖掘减排潜力,提高减排绩效。加强不同污染物之间及其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关键技术研发,实现节能降耗、污染物减排与温室气体控制的协同增效。

(八)提高新型环境问题的探查能力。加强环境风险科学研究,为建立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提供支撑。加强对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痕量超痕量污染物、臭氧、细颗粒物、放射性污染物等研究,制定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开展环境健康调查与研究,为解决重点地区突出环境健康问题提供技术支持。提高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开展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控制和监测试点,研究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和途径,建立有利于温室气体控制和污染物减排的低碳环保政策措施体系。

四、加快完善环保标准体系

(九)加快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加快完善以环境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为重要内容的环保标准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妥善处理好综合性标准和行业类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及配套标准的关系。围绕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等重点,对现有标准进行系统整合与完善,形成一批便于环境监管和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标准簇”。

(十)加快环保标准制修订步伐。要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完善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不断完善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一致。要依据环境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总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机物为重点控制对象,不断加严排放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最大限度降低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要加快与现行标准相配套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制定工作。鼓励地方制定和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一)加强环保标准科研与评估。要加强环保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基础研究,突出环保标准在科研立项中的统领地位,加强环境基准研究,对污染物形成机理、控制技术途径、预警应急预案等进行科学的、系统的、深入的研究,为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实施提供全面的科技支撑。要加强环保标准技术和经济可达性研究,加大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力度,对标龄5年以上的要及时评估、修订和更新,使环保标准与环境质量现状和技术水平相适应。各级环保部门要着力开展标准执行达标率的监督检查工作,为更好修订标准提供决策依据。

(十二)加大标准宣传培训力度。建立环保标准培训制度。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编写标准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对标准培训师的培训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应组织标准培训师对省市级环境监督管理者、环境工程设计建设单位、污染治理单位等开展各具特色的标准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完善环保标准宣传网络体系,加大标准信息公开力度。鼓励公众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标准制修订提出意见,涉及民生的重要标准要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发挥环境科学学会、环保产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大标准普及与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执行各项环保标准。

五、加快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十三)加强污染防治技术指导。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和技术发展情况,按照“技术簇”管理思路,发布一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工程技术规范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构建完善的污染防治技术体系,不断提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开展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调查,建立污染防治技术动态更新系统,定期发布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环境技术发展报告。

(十四)开展环境技术评价验证。大力发展以试验数据和统计学方法为基础,与国际接轨的第三方环境技术验证制度。对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开发的新环境技术, 开展环境技术验证与评价。完善科学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对新技术、新工艺,依据新技术验证评价制度,开展技术应用的前评价,以及先进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后评估。

(十五)加大环境技术示范推广力度。通过政府采购、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加快环保高新技术转化及其产业化发展。定期发布《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环保工程和项目要优先采用目录推荐的技术。对采取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鼓励和优惠政策措施。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和绿色印刷产品。加快先进实用新型环境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产业化规模。

六、加快完善新兴环保产业培育体系

(十六)大力推进环境服务业。不断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开展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和合同环境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的试点工作。重点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认可等环境服务业,逐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加强国家级环保认证体系建设,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环境服务业统计、信息、技术标准等体系,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和支持环境服务业的发展。

(十七)全面推动清洁生产和可持续消费。加快建立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清洁生产的技术指导,促进环境污染的全过程控制。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体系,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推进力度,组织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培训和宣传工作。建立可持续消费节能减排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评估试点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环境标志认证认可体系,强化对环境标志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加大政府在服务领域的绿色采购力度。积极推动新闻出版、教育、医疗、零售业等重点领域的可持续消费。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和绿色印刷产品,大力倡导可持续消费理念,提升公众可持续消费意识。加强可持续消费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实施环保产业示范工程。要加快完善培育环保产业的政策、法规、标准和制度,建立完善环保产业调查统计体系。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实施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制定环保系统推进产学研联盟管理办法,组建5-10个战略性新兴环保产业联盟。建立各类科研院所与环保企业技术研发的长效合作机制,形成一批集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运营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环保产业集聚示范区和试点基地。

七、加快完善科技支撑保障体系

(十九)进一步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树立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进一步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咨询委、科技委等专家咨询机构的作用,尤其对环保重大问题、重点工作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组织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并把科学研究和专家论证意见作为专业技术性重大决策的前置条件。

(二十)进一步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力度。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环保科技投入体系,鼓励地方政府设立有区域特色的环保科研专项,激励企业大幅增加科技投入,促进全社会资金更多投向环保科技创新。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科技合作,积极争取国家财政和相关部委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示范推广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二十一)创新环保科研体制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稳定支持创新能力较强的科研院所从事环境科学研究,对主要从事环评、设计、咨询业务的环境科研机构要逐步向企业化转制。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培育和构建环保科技人才平台,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环保科技人才队伍,建立国家环境保护优秀科技人才奖励制度。营造有利于环保科技创新的人文环境,提升全民环保科学素质。加快环保科技成果推广,积极推进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继续完善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定期绩效评价监督机制,开展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的建设工作。

(二十二)加强环境科研基础能力。加强环境科研机构学科能力建设,大力推进环境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建成一批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野外观测研究站和重点流域环境科研机构等大型科技基础项目。省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所属院所科研能力建设,建立省级环境科研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积极争取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

(二十三)大幅提高环保科技国际化程度。要广泛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开展生态保护、气候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等全球性问题的国际合作研究。支持国外高水平科学家来华开展合作研究,支持国内优秀科研人员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与接受培训。建立环境科技国际合作平台,吸引全球环境科技资源,为我国环保事业服务,不断提升我国环境科技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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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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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文献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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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 [2010]10 号 关于发布《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 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和减少火电厂氮氧化物排 放,推动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进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现 发布《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氮氧化物 技术政策 通知 抄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 造成的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火电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氮 氧化物减排及控制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燃煤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氮

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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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526KB

页数: 2页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重点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环境保护部决定开展稀土矿采选、冶炼分离企业(以下简称\"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现将《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如下:1.请各稀土企业按照《办法》要

关于加快开展乡村河道清淤工作的意见标题

关于加快开展乡村河道清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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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意见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17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意见市城乡建委

建筑产业现代化是指采用现代工业化生产方式替代现场现浇作业方式建造建筑产品,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推进绿色施工,实现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是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趋势。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三化”的深度融合,提升发展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建立标准体系、技术体系、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完善产业配套,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市场主导。整合市场资源,理顺产业关系,增大市场供应,激发市场需求,引导行业各方踊跃参与,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持续健康发展。

――循序渐进。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难易程度、建筑类型、成本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步骤推进,逐步提高预制装配水平。

――示范引领。在保障性住房、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推进商品建筑开展工程试点,逐步形成适应我市特点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建设监管体系。

二、发展目标

2017年,全市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必须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15%以上;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和工程项目监管体系;建成4―5个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培育5―6家部品构件龙头骨干企业。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20%以上;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广泛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研发和建筑部品构件生产的产业集群。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标准体系建设。

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设计、构件生产、装配施工和检查验收等系列地方标准,编制轻钢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建设技术规程;编制构件及节点连接系列标准设计。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编制并推广住宅户型、厨卫、楼梯阳台、收纳空间、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检查井等标准图集,实现建筑与部品模数的协调。建立装配式结构工程定额体系。

(二)开展工程试点。

率先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道桥及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试点,鼓励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技术体系,鼓励标准化和通用化的建筑部品、构配件、设施设备、整体厨卫等工程应用,引导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结合工程试点,推广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产业化施工组织方式,建立预制构件生产和项目监管机制和项目招投标模式。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在工程试点中总结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体系。

(三)强化产业配套。

积极培育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支持发展现代化钢筋加工配送中心,引导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构件生产转型,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部品构件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产业集团。以轻质隔墙板、外墙板、预制楼梯、阳台、整体厨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检查井、盾构片等部品为重点,提高我市建筑部品构件生产能力。整合产业链条,鼓励开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施工、装饰、物流等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产业化联盟,实现建筑产业配套服务集约化。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政策,引导建筑产业现代化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培育高效、节能、环保的产业集群。

(四)加强技术创新。

增加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科研投入,培育2―3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机构,扶持企业建立3―4个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中心。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标准化设计、部品构件生产、装配施工工艺等技术研究,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应用成套体系。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参与评奖评优。

(五)推进成品住宅建设。

引导成品住宅消费理念,积极培育成品住宅市场。倡导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施工的工业化装修方式。加快推进商品房成品住宅建设,逐步提高成品住宅供应比例。成品住宅开发项目应纳入设计和施工监管,按照简洁适用、节能环保、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原则,使装修与房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编制适用户型装修标准图集。优先推广符合国家和我市节能、环保标准和产业发展方向的材料及部品,确保装修质量,避免二次装修、二次污染。

(六)加快绿色市政建设。

强化绿色市政建设理念,在现有市政工程提档升级的过程中减少市政工程施工对市民生活、现有交通及城市环境的影响。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降低施工中废水、废气、废料、噪音的排放及社会总体成本,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市政新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引导力度。

1.财政补助。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房屋建筑试点项目每立方米混凝土构件补助350元,用于补贴深化设计、生产、运输、吊装等环节产生的增量成本。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建筑产业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类型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2.税收优惠。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技改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筑装备制造和建材产品部品部件化制造的技改项目。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的预制构件和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进入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享受园区优惠政策;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4.投标加分。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在诚信评价中予以加分。对保障性住房和预制装配率达到15%的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5.交通支持。公安、市政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

(二)创新项目监管制度。

1.强化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管。落实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包括结构拆分设计及节点连接部位详细构造,构件制作详图应经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进一步加强全市文明工地管理,提高施工现场节能减排和环保控制要求。

2.创新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及应用监管模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实行驻厂监理。混凝土构件在材料管理、生产管理、工厂监造、备案管理等方面有可查实的质量控制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的,可以免除结构构件性能进场检测。强化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的技术准入,对结构性部品开展技术认定。

(三)加强人才培养和舆论宣传。

1.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部品构件生产等企业和单位的相关人员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培训,培养造就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产业工人队伍。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在社会中的认同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居民购买产业化成品住宅,为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责任主体。2015年起,在每年建设用地出让中,落实一定比例用地,并落实一定比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紧紧把握“三化”融合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机遇,把建筑产业现代化摆到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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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改革创新。立足基本国情,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三)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开展试点,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解答。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乡社区延伸,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作用。创新咨询服务方式,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六)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推进援务公开,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

(七)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探索创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应用。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八)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简化程序、手续,丰富服务内容。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简化审查程序,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延伸服务领域,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

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九)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中央财政要引导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鼓励支持地方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各地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层信息基础设施,提升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水平,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实现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十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的积极性。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在农村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及时审查、调整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法律援助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层次清晰、体系完备的制度体系。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每年应承办一定数量法律援助案件,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并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十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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