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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2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2〕33号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4部分。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基本信息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简介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

环发〔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以下简称《规划》)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现就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的重要举措。推进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建设,优化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提高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平,提升区域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推进典型农村地区空气背景站或区域站建设,对于促使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状况,更加接近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全面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重要保障。开展对新增指标的监测评价,需要实施分析方法选取、仪器检定选型、设备购置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系统调试运行、监测数据分析、监测信息发布等一系列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保障上述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和前提。

(三)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良好的环境空气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为满足社会公众环境知情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应及时准确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尽快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二、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建设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为目标,整合国家大气背景监测网、农村监测网、酸沉降监测网、沙尘天气对大气环境影响监测网、温室气体试验监测等信息资源,增加监测指标,建立健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点位管理制度,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与信息发布机制。到2015年,建成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功能齐全、指标完整、运行高效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三、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

按照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监测指标,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监测(所有国控点位,下同),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上各地均按照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逐点实时发布监测结果。

(一)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能力建设。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完善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分步填平补齐相关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立必要的重金属污染物空气监测点位。各省、地市级监测站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进一步加强各省区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的质量控制。

(二)加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系统能力建设。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及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兰州白银和乌鲁木齐城市群等重点区域新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同时扩展31个现有农村环境空气监测子站功能,形成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

(三)加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在现有能力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国家空气背景监测重点实验室的立体监测、区域预警平台、以及数据实时传输及发布系统等基础支撑体系。

四、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协调推进。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编制本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建设方案应在2012年6月底之前报送我部。

(二)加大投入,保障资金。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费用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除此之外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三)加强培训,提升水平。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需要,制定监测人才培养规划,定期开展培训,以培养技能人才、专业拔尖人才、综合管理人才为重点,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为科学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提供人才保障。

(四)定期评估,加强考核。各地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定期调度机制,及时掌握情况,严格考核验收。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我部将分别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公布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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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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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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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文献

巴中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 巴中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

巴中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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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1页

巴中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 见》(国发, 2012? 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四川省第七 次环保大会及 2012 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暨培训会议精神,全 面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加快建 设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 依据环保部 《关于加强环 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 (环发, 2012? 33号)、《四川 省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和《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建设方案》,制定此方案 ( 以下简称《方案》 ) 。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适应环境保护“三个转变” 、满足 环境管理需要为目标, 紧紧围绕国家环境保护和巴中市生态市建 设战略目标和重点,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环境突发事件预警、 应急监测、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监测网络建设为中心任务, 依靠加强环境空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教程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教程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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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1页

1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 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采用手工方 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本标准主要包括:采样方法,采 样记录及要求,监测人员基本要求,采样质量保证等。 一、采样方法 (一) 24小时连续采样 本规范规定的 24 小时连续采样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 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PM10)、总悬浮颗粒物( TSP)、苯并 [a] 芘、氟化物、铅的采样。 1.采样亭 采样亭是安放采样系统各组件、 便于采样的固定场所。 采样亭面 积及其空间大小应视合理安放采样装置、 便于采样操作而定。 一般面 积应不小于 5m2,采样亭墙体应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防火性能 ,室内温度 应维持在 25℃±5℃。 2.采样系统 气态污染物采样系统由采样头、采样总管、采样支管、引风机、 气体样品吸收装置及采样器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基本信息

2014年11月18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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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环发〔2014〕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部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要求,进一步提高基层环保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探索环保新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地市级以下基层环保人才队伍,是我国环保系统人才队伍的主体,在推动环保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总体看,仍然存在人才总量不足、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尽合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才培养工作薄弱等突出问题,与新时期环保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必须从人才兴环保的战略高度,把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采取更加系统有效的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敢担当、人民满意、适应环保工作需要的基层环保人才队伍。

二、加大基层环保人才交流培养力度

实施“环保专家服务中西部地区行动计划”。每年安排若干名部属单位和东部地区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环保专家,针对中西部地区基层环保单位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需求,开展援助式培养。

实施“中西部地区环保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培养计划”。每年选派若干名中西部地区基层环保人才到部属单位或东部地区,通过“一帮一、结对子”的形式,在业务导师指导下参与具体业务工作,接受进修式培养。

强化干部实践锻炼,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继续组织基层环保业务骨干到部机关、部属单位和东部地区挂职和学习锻炼。注重选派部机关、部属单位缺乏地方工作经历的干部到基层环保单位,特别是艰苦地区和一线岗位锻炼。

创新科研合作形式培养人才。部属科研单位应积极吸收熟悉实际情况、实践经验丰富的基层环保业务骨干参加科研课题研究,与具备条件的基层环保单位共建环保工程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野外观测台(站)等科研平台。各地环保部门应积极与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通过联合开展科研项目培养基层环保人才。

积极推行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培养带动基层环保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通过建立特聘专家、项目合作、兼职等灵活的用人机制,聘请相关领域高层次专家解决业务难题,承担专项工作,培养工作团队。

三、提升基层环保人才教育培训效果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弘扬中国环保精神。把环保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列为各类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基层环保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不断培育提升基层环保人才履职尽责意识,狠抓作风养成,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基层环保人才教育培训覆盖面和质量。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年度培训计划管理,紧紧围绕环保重点难点工作和急需紧缺业务领域,每年安排适量培训班次面向基层环保人才尤其是一线业务骨干。认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和质量评估,加强培训绩效管理。

努力创新基层环保人才培训模式,改进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坚持培训问题导向,提高基层环保人才培训班次中专题研讨和案例教学的比例,推动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建设全国环保系统网络学习平台、培训师资库和教材库,让基层环保人才共享优质培训资源。

推动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基层环保人才实践培训。分级分批遴选具备条件的单位,建立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业务领域的实训基地和现场教学点,提升基层环保人才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改善基层环保人才队伍结构和评价激励工作

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管理,提高管理精细化和队伍专业化水平。基层环保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岗位职责标准,明确工作人员能力素质要求,增强人岗匹配性。对有规定的岗位,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努力创造条件,改善基层环保人才结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设立基层环保岗位,拓宽选人渠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基层环保人才工作条件,吸引环保专业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和中西部地区工作。鼓励本籍人才学成报效桑梓。注重发挥志愿者在基层环保工作中的作用。

建立基层环保人才激励机制和长期从事环保工作人员荣誉制度。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坚持向基层环保人才倾斜。积极发掘和主动培育环保系统“最美基层干部”,加强社会宣传。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基层环保人才。在每年环境日前后,为本单位从事环保工作满30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五、加强对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环保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实效性强的措施,稳步推进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协调同级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基层环保人才队伍能力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努力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充分发挥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基层环保人才工作的积极性。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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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意见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

(建村〔202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经信委)、民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体育局、能源局、林草局、文物局、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能源局、林草局、文物局、扶贫办:

县城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节点,是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推进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意义

以县城为载体的就地城镇化是我国城镇化的重要特色。县域农业转移人口和返乡农民工在县城安家定居的需求日益增加,提高县城建设质量,增强对县域的综合服务能力,对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县城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在县城规模布局、密度强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人居环境质量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迫切需要转变照搬城市的开发建设方式,推进县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县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补齐县城建设短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县城建设发展的经济需要、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推动县城提质增效,提升县城承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县城综合服务能力,以绿色低碳理念引领县城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严格落实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

(一)严守县城建设安全底线。县城建设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明确县城建设安全底线要求。县城新建建筑应选择在安全、适宜的地段进行建设,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区域以及矿山采空区等,并做好防灾安全论证。加强防洪排涝减灾工程建设,畅通行洪通道,留足蓄滞洪空间,完善非工程措施体系,提高洪涝风险防控能力。

(二)控制县城建设密度和强度。县城建设应疏密有度、错落有致、合理布局,既要防止盲目进行高密度高强度开发,又要防止摊大饼式无序蔓延。县城建成区人口密度应控制在每平方公里0.6万至1万人,县城建成区的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控制在0.6至0.8。

(三)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县城民用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鼓励新建多层住宅安装电梯。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加强50米以上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平面设计等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四)县城建设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县城建设应融入自然,顺应原有地形地貌,不挖山,不填河湖,不破坏原有的山水环境,保持山水脉络和自然风貌。保护修复河湖缓冲带和河流自然弯曲度,不得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开发建设房屋。县城绿化美化主要采用乡土植物,实现县城风貌与周边山水林田湖草沙自然生态系统、农林牧业景观有机融合。充分借助自然条件,推进县城内生态绿道和绿色游憩空间等建设。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县城新建建筑要落实基本级绿色建筑要求,鼓励发展星级绿色建筑。加快推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节水标准,加强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不断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推进老旧小区节能节水改造和功能提升。新建公共建筑必须安装节水器具。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发展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提升县城能源使用效率,大力发展适应当地资源禀赋和需求的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源和水源热泵等,推动区域清洁供热和北方县城清洁取暖,通过提升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比例和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等方式,降低传统化石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

(六)建设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要适合本地特点,以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方式为主,降低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倡导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基础设施布局方式,统筹县城水电气热通信等设施布局,因地制宜布置分布式能源、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减少输配管线建设和运行成本,并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构建县城绿色低碳能源体系,推广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智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应用,提高生产生活用能清洁化水平,推广综合智慧能源服务,加强配电网、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七)加强县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传承县城历史文化和风貌,保存传统街区整体格局和原有街巷网络。不拆历史建筑、不破坏历史环境,保护好古树名木。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历史水系确定工作,及时认定公布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城片区、建筑和水利工程,实施挂牌测绘建档,明确保护管理要求,确保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及时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挂牌保护,加大文物保护修缮力度,促进文物开放利用。落实文物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供水、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和维护。县城建设发展应注意避让大型古遗址古墓葬。

(八)建设绿色低碳交通系统。打造适宜步行的县城交通体系,建设连续通畅的步行道网络。打通步行道断头道路,连接中断节点,优化过街设施,清理违法占道行为,提高道路通达性。完善安全措施,加强管理养护,确保步行道通行安全。鼓励县城建设连续安全的自行车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引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九)营造人性化公共环境。严格控制县城广场规模,县城广场的集中硬地面积不应超过2公顷。鼓励在行政中心、商业区、文化设施、居住区等建设便于居民就近使用的公共空间。推行“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打造县城宜人的空间尺度。控制县城道路宽度,县城内部道路红线宽度应不超过40米。合理确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因地制宜采取防噪声措施。

(十)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统筹建设方式。要合理确定县城居住区规模,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因地制宜配置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探索以街区为单元统筹建设公共服务、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设施,加强社区绿化、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公共活动空间场所建设,打造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细化落实措施。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能源、林业和草原、文物、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区县城常住人口规模、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功能定位等因素明确适用范围,特别是位于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的县城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绿色低碳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细化有关要求,可进一步提高标准,但不能降低底线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地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督促指导,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建立激励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指导各县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实施工作。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发动各方力量参与县城绿色低碳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三)积极开展试点。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城开展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对本地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工作进展成效,及时推广好的经验模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乡村建设评价中对县城绿色低碳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地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提升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文化和旅游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

能源局

林草局

文物局

乡村振兴局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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