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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行政编制12名。班子科级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正股级5名,副股级2名)。区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信息宣传、内部督查、会务、安全、保密、机要、档案、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政务事务性工作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抓好依法行政、政风行风工作;负责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群团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区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提出全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部门财务和资产管理。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劳资及水利统计工作。
(三)河湖管理办公室。承担区河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江河湖泊水域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区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四)水利水保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及其河道采砂进行监管许可。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水利科技相关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区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五)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指导水权收储工作并监督实施。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负责水利行业执法。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处理管理范围内的水事纠纷。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1、与区应急局的职责分工
(1)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2)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海拉尔区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与区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责分工
(1)区水利局负责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采砂影响桥梁安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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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拟定全区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协助编制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规划。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监管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区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全区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改造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区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工作。
(十)负责水利行业执法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管理范围内的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规定权限内的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水利科技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水利局局长:田晓红
本规定由中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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