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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梯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我省电梯行业的安全和节能意识;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梯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梯行业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规范会员企业行为。
(三)开展学术活动和技术交流,推动电梯企业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转让。
(四)组织行业的技术力量,开展电梯技术的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
(五)举办电梯技术讲座,组织各类培训班,开展电梯技术咨询服务。
(六)依法编辑出版电梯杂志及有关电梯的市场信息和技术资料。
(七)开展同省外电梯界的联系,依法组织对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八)研究和解决行业普遍关心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意见。
(九)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发起人是首届协会当然的会长、副会长人选。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五)代表本团体对外开展相关社交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黑龙江省冬季施工期为:北纬48度以北: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北纬46度以北:10月30日至次年4月5日,北纬46度以南:11月5日至次年3月31日,其费率计算是按冬季施工期间内实际施工天数占规...
登陆黑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网站点击”住房公积金“查询,进入系统登陆界面,输入身份证,相关密码,即可进入查询。或者电话查询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中文:黑龙江省电梯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及缩写: Eleva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 EIAHP
第二条本团体依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由黑龙江省内从事电梯(包括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销售、安装、维修、零部件配套等与电梯行业相关的企业和设计、检测、研究和教学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教授、行业知名人士、有丰富经验的管理者等行业单位与个人自愿结成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技术进步、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协作为中心,以提高电梯企业及人员素质为基本要点,以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为目的。在政府与电梯企业间的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主管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成立
1月20日,黑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隆重召开。
黑龙江省电子政务建设
黑龙江省电子政务建设“十一五”规划 全球一体化正在迅猛推进, 先进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距离正在缩短。 信息化 是世界各国首选 强力推进的改革创 新手段,也是我国能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 电子政务 作为信息化 的龙头,正在日益凸显其作用。 中共中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指出, 推进电子政务, 提高行政效率, 降低行政成本,带动信息化的发展。“十一五”行政体制改 革的启动, 将进一步改善电子政务的行政环境,进一步实现政务公开、 构建阳光政府, 进一 步解决困扰电子政务管理和体制障碍。 推行电子政务是实现我省与国内先进省份拉近距离的 重要机遇,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大力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 带动全省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 为我省发展六大产业群、 建设六大基地、 推进哈大齐工业走 廊建设、构筑东部煤电化基地、 建设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经济区、 辟
北海市电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北海市电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Beihai Elevator IndustryAssociation
英文缩写:BE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本市电梯企事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电梯行业工商界人士的桥梁作用,做好政府管理电梯行业经济助手。在服从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同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同业群体优势,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促进我市电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北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广西省北海市北海大道189号嘉福文华11-1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适应电梯行业发展趋势的要求,深入开展电梯行业调查研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党和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合理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配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落实,同时积极争取对行业企业培育扶持政策;
(二) 围绕规范电梯行业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各项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管理约束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和正常的市场环境;
(三) 开展行业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四) 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鉴定服务;
(五)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 组织推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搭建我市电梯企业与外省市电梯行业的交流与学习平台。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行业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恶性竞争、反欺行霸市和市场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行业经营秩序;
(七) 为提升会员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电梯行业技术专家等资源优势,为会员提供企业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业务指导和对接;
(八) 通过举办行业论坛、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九) 积极推进行业单位企业发展壮大,组织评选、表彰优秀企业和先进工作者;
(十)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行业培训 、评估工作及其他事务;
(十一) 依法凭相关资质许可证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凡从事电梯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改造、零部件配套等与电梯行业相关的企业和设计、科研、教学单位、使用、管理等部门的法人或外地驻北海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 。监事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9年4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关于《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电器工业行业现状,着手研究本行业存在的问题。通过大量走访全省骨干企业,本着高起点、高标准、高度负责的态度制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纲领性工作方案:一是加强协会内部自身建设,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即:各种会议制度、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信息披露制,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等推出了一系列较科学的行业。二是针对行业企业制定《黑龙江省电器工业行业工作条例》、《行业自律自行》,还制定了《电器工业行业分级管理办法》等等。协会为了保障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进步,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成立了由哈工大、哈理工大学等科研机构组成的行业专家组,专家组的成立是标志着全省输变电成套设备行业的发展的新需求,为构建一个高层次的交流,决策咨询和资源共享的平台。由于协会主要工作就是协调和服务,所以一个协会的工作能不能适应新形势,能不能高效运转,关健是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工作态度,我协会专职工作人员6名,即有熟悉行业情况了解产品性能的业内专家,也有多年从事行业协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通过协会全体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赢得了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黑经产业发[2007]60号,工作关于黑龙江省电器工业行业协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的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温州市电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WENZHOU ELEVATO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WZET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本市电梯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而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推动本市电梯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专业化协作生产,提高电梯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温州市经济贸易发展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本协会同时接受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温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研究发展本市电梯事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电梯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加强本市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经营、管理、科研、建筑设计等单位、大专院校及电梯用户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电梯生产、使用与管理的进步,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对行业的管理。
(三)组织科技力量,开展电梯技术的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做好政府部门委托的产品技术鉴定及新增企业审批意见等工作。
(四)抓住改革、开放,城市建设和经济大发展的机遇,努力帮助本行业企业向国内外推荐宣传先进可靠的温州电梯产品及零部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协助协会成员单位组织、召开电梯各类展销会、展示会和新闻发布会。推广新技术和先进管理,重视质量控制与提高,树立温州电梯行业的良好形象。
(五)配合政府管好、用好电梯,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改进、加强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旧梯改造、旧楼加装电梯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宣贯有关法规,推广介绍好的经验与方法,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使用电梯的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台、广播、报刊等宣传工具,进行正确使用电梯的教育活动。
(六)积极开展技术与管理的交流活动,举办展览会、学术报告会、技术讲座及有关标准、法规宣贯等各种培训班,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推广电梯科研成果和先进管理方法。组织市场动态研讨会,帮助协会成员掌握市场脉动,提高经营决策能力,为协会成员作好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专业杂志,收集与行业相关的各类技术经济信息、标准和技术法规,报道本行业和协会的各种活动和工作。汇编优秀论文、技术资料、管理经验及重要会议记录。
(八)开展同国内外电梯行业有关团体和机构的联系和合作,组织考察活动,收集相关情报文献,促进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利于本协会成员在产品技术和经营管理上开拓视野、丰富经验。
(九)调查研究行业自身发展方面的问题与要求,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意见。
(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科技开发、技术交流、信息服务。协会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贯彻政府法令、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协会坚持依靠政府支持,团结全体会员,作好双向服务,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协会会员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从事电梯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改造、零部件配套等与电梯行业相关的企业和设计、科研、教学单位、使用、管理等部门的法人或外地驻温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会议或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选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和维护协会名誉的义务;
(二)团体会员有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三)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和完成协会工作任务的义务;
(四)有积极提供本协会工作需要的有关资料的义务;
(五)有对本行业的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温州市经济贸易发展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单位数不超过会员单位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数量不超过理事单位数的二分之一。理事会负责人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自动降为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负责人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的,自动降为会员单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理事及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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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市经济贸易发展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经济贸易发展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修订经2011年4月22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