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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是湖南省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细则。

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简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备案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四条 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HNJS-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日起30日内、监理合同签订日起15日内应送工程所在地的合同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合同备案遵照以下程序:

1.申请单位(施工合同备案申请单位为承包人,监理合同备案申请单位为项目法人)可在合同签订之前将拟签合同及备案资料(详见第七条)送合同备案机关进行预审(也可在合同签订后送合同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机关发现合同内容有本细则第八条情形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2.申请单位将已签订合同及备案资料送合同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机关核实资料齐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备案过程中发现合同内容有本细则第八条情形时,应一次性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没有所述情形时,予以备案。

合同备案表可由备案工作人员从“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平台打印,也可由申请单位下载样表填写。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表见附件1,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表见附件2。

第七条 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施工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供,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三份(盖备案章后返还两份,留一份存档);

3.施工合同文本原件一份;

4.工程量清单报价单复印件(加盖编制单位及全国注册造价师章的复印件)和电子版一套;

5.项目招标文件一份(查验原件, 留复印件);

6.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招标的项目提供,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监理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供,查验原件, 留复印件);

2.监理合同备案表三份(盖备案章后返还两份,留一份存档);

3.监理合同文本原件一份;

4.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依法不招标的项目提供,查验原件, 留复印件);

5.项目招标文件一份(查验原件, 留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八条 合同备案机关在合同备案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下列情形时,应一次性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责令申请单位改正:

(一)施工合同

1.合同约定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2.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及质量保障金预留、返还方式和时间;

3.合同没有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其中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应详细约定,具体可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

4.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程结算送审及审查完毕时间(具体可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5.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时提前竣工(赶工)费的计费标准(具体可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6.合同没有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合同约定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8.合同含有对工程未达优、未得奖进行处罚的条款。合同约定工程须达优、获奖,但未约定奖励费用(具体标准可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9.合同含有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进行优惠的条款;

10.合同中含有带资、垫资及建设单位暂时资金不能到位,由承包人负责筹措资金的条款;

11.合同含有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转移风险不平等条款或风险分担与计价办法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

12.合同含有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责任要承包人承担的条款;

13.合同约定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建设规模在500万以下或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且施工图设计已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除外)。

(二)监理合同

1.合同约定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2.合同没有对工期、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期进行明确,或没有约定工程延期的监理费用调整方式;

3.合同没有明确监理费的费用或费率,采用费率没有明确计费基数;

4.招标人要求创建优质工程的监理费没有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具体可参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优质优价条款没有在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合同备案时,合同备案机关发现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合同备案机关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计价办法时,应责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予以修改。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备案后,招标人、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以合同备案机关留存的合同为准;如需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报原合同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备案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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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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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文献

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72KB

页数: 13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 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 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 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OO五年九月三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应当协商修改,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行备案。

 

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条 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二)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2、基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及其他规费;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的时间、数额、方式;

 

5、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6、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7、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8、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9、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1、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五)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八)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九)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人工工资单价的取定低于工程所在地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5、临时设施的费用低于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计算所需费用的90%

 

6、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施工合同文本;

 

2、施工合同备案表(原件);

 

3、需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原件;

 

4、由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5、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

 

第十一条 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方应当将合同及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相关资料送相应的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并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及相应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十二条 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原备案机关审查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申请单位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到相应的备案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见附件);

 

(二)向相应的备案机关递交有关合同备案资料;

 

(三)相应的备案机关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

 

(四)按照备案机关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协商修改后,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5121日起执行

 

 

 

 

附表:施工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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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自规建住发【2012】37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合同备案管理范围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二、备案管理机构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自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实施。

(一)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市及四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市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备案,负责办理的内设机构按以下划分执行: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办理根据合同的类别、具体性质、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述机构负责。

(二)两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县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备案。

三、合同文本

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如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四、对合同签订内容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除应满足《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合同备案要求”中的各项规定外,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明确预付工程款为工程造价的10%-30%,明确预付款抵扣方式;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应明确根据约定计量周期确定合格工程计量结果,应明确工程进度款为工程价款80%-90%。

5、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的,应明确承包人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

风险内容及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动在约定幅度以上的,超过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调整;

2)施工期内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

3)施工期内遇市场施工机械费波动的调整;

6、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的国有投资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应超过200万,工期不超过1年;

7、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应明确约定各种可调因素及价款的调整方法;

8、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工程变更,造成新增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的调整办法。

9、应明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编制与核对、支付时间;

竣工结算价款的核对时间应满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10、对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应明确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工程造价的3%-5%)、预扣方式及时间;应明确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限;

11、应明确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如允许分包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的单位及所承揽的分包工程。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未列内容,如发包人或承包人另有要求,双方应当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

四、合同签订和备案时间

(一)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二)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中标价确定合同价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人编制报价书的基础上,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价款。

(三)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合同备案管理权限,向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合同备案。

(四)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如对合同进行补充、变更,应在补充、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原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变更。

五、合同备案受理及备案程序

(一)承包人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chist.gov.c)或通过“自贡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HTTP://WWW.zgjsj.gov.c)链接,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二)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接受并办理合同备案。

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受理合同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六、备案合同应提供的资料

合同当事人办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合同备案表(信息系统打印带条型码)(一式三份)。

(二)承包人的资质证书(市外企业入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承包人,应提供《自贡市外地建筑企业入市从事建筑活动登记表》,境外、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承包人,还应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中标备案通知书(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不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的不采用招标发包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承包人报价书或预算书(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备案合同的全部正本和副本。

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提供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核验原件),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提供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留存原件)。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供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核验原件)。

(六)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合同留存原件,保函留存复印件)

(七)廉政合同(国有投资项目须提供)

(八)渣土运输协议(留存原件)

(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监管,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行为。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合同备案机构备案而发生的合同纠纷,合同备案机构不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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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和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和省财政厅出资及国务院各部委核准、中央在川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备案,负责办理的内设机构按执行范围划分:1、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备案; 2、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3、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4、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 5、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办理根据合同的类别、具体性质、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述机构负责。   (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合同备案承办机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服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的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备案合同虚假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合同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如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一)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二)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可增加标段号;(三)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四)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范围一致;(五)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六)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招标发包的工程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质量标准一致;(七)合同价款大写与小写一致,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款与中标价一致;(八)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合同签署日期、当事人的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等应详细填写齐全。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十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p#分页标题#e#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内容要求: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与特征、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2、有关基础资料的提供,勘察内容、勘察深度与质量要求; 3、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设计阶段、投资额、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工程名称和工程规模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2、设计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等设计依据。   3、有关基础资料的提供,设计内容与质量要求;   4、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三)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其调整条件和调整方法、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相关部门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有:1、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范围; 2、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作出的任何修改均无设计费用补偿; 3、约定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必须无条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要求必须无条件执行等; 4、约定承包人后期现场服务必须无条件满足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内容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2、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   3、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10)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专业工程分包的约定: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就分包内容、要求等在合同中约定。   5、保险。   6、担保。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分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总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符合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施工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则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可依法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专业工程的名义肢解发包给专业承包人。   (三)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2、分包的范围、分包的劳务内容、分包的工作期限、质量标准、项目经理。   3、劳务报酬,包括:(1)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2)劳务报酬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3)工时及工程量的计量与确认。采用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计算劳动报酬的,应明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4)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及方式;(5)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与合同履行、计算和支付劳动报酬有关的其他事项。   4、保险。   第十六条 施工类合同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有:(一)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时约定违约处罚条款; (二)在中标价基础上要求承包人再次让利的条款; (三)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设置违背有关规定的条款; (四)约定由承包人全部承担风险的条款; (五)施工期不执行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有关的条款;(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置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风险的条款; (七)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的条款; (八)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九)要求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返还的条款。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内容要求:   (一)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工程委托监理、造价咨询等合同均为服务类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2、服务期限(合同履行期限); 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服务的范围、内容应达到的目标、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4、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的,其基准价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合同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服务收费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额;(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深度等在合同中对服务酬金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3)酬金可包括正常服务酬金、附加服务酬金、额外酬金及奖励酬金等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对上述项目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方法、酬金调整方法、税金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二)服务类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   1、项目管理合同:(1)超出服务范围,发包人交办其他工作内容不支付服务费用的条款;(2)服务期超过约定的期限,不补偿超期服务费的条款;(3)要求管理人承担非管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的条款;(4)要求管理人承担项目管理过程中非管理人原因引起的所有风险的条款;。   2、招标代理合同:(1)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2)要求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纳入招标代理范围但不另行按规定支付费用的条款;(3)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未取得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未登记在本单位。   3、工程监理合同:(1)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2)约定工程监理服务费一次性包干使用;(3)设立除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以外的有关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处罚条款;(4)约定应由监理企业缴纳的税金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条款;(5)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实际完工而无法竣工验收的工程,除监理人合同违约责任以外,建设单位将全部监理服务费支付或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或实际完工时间3个月的条款。   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1)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2)服务期超过约定的期限,不补偿超期服务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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