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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冬季除雪、除冰安全作业。
(一)除雪、除冰作业应加强交通管制。
(二)除雪、除冰作业人员与机械应做好防滑措施。
第五条雨季安全作业。
(一)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维修机械应有防滑措施。
(二)暴雨台风前后,应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
(三)在雨季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沙,维修机械工具等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加强对维修机械工具等的检查。
(四)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作业中遇有暴雨应停止施工。
第六条 雾天养护维修安全作业。雾天需要进行抢修作业时,宜会同有关部门,封闭交通进行作业,所有安全设施均需设置黄色施工警示灯信号 。
第三条 公路养护维修安全作业。
(一)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服),管理人员必须穿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二)公路路面养护维修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三)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用专用车辆接送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养护人员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或将任何物体置于控制区外。
(四)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五)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六)坑槽修补应当天完成,若不能完成须布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第一条 为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下属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查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养护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施工。
(三)与养护单位签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监督实施已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每个生产型公司都是不可或缺的,它对于规范生产、保护工人起到了巨大作用。以下是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
1、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基本投资责任,依法承担教育培训责任;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定期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富县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 产的政策、法规、努力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通过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监督,促进公路养护安全生产工作,保障 公路养护维修人员和养护设备的安全,保障公路养护生产正 常进行,最终达到“养好公路、保障畅通”的目的。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结构 1.养护公司、 养护工区、 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必须有公司经理担任。 2.养护公司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各养护工区、道班 设有兼职安全员。 3.安全员要认真负责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单 位辖区的险桥、险涵、施工现场、道班房屋等部门的安全检 查工作,负责组织全体人员参加国家、省、市、县号召的安 全生产活动。 4.建立值班值宿制度,各基层养护单位晚上值班必须 两人以上。 二、养护机械安全作业 1.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 缺少
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优质高效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根据国家《安 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公路工程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安全 生产组织、布置、落实、检查、总结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2、成立建设办、 项目经理部两级安全领导小组机构。 各级项目负 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专职 安全为安全员生产主要责任人,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办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生产 责任状,按岗位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 4、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各安全领导小组, 实行定期与不定期 的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服务社会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玉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宁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县道养护管理工作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乡道、村道由各乡镇(街道办)交通管理所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统筹养护资金,监督使用情况,对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的职责是具体承担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关制度;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拨付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四)监督和考核各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五)组织养护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六)监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七)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作,并拨付项目资金。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三)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五)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养护质量负总责;
(六)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七)审批中修项目及设计。
第九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并具体承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县道养护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县道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发包工作;
(三)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四)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六)管理并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七)负责辖区内公路抢险保通,管理使用好工程机械。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办)交通管理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组织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发包工作;
(四)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
(五)负责筹集本级养护、管理所需资金和落实日常养护人员;
(六)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辖区内的县道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办)交通管理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业务上接受地方公路管理段的指导。交通管理所应按要求选配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人员 。
根据《中共华宁县委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华发〔2010〕24号),设立华宁县审计局,为华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加强对经济责任、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主要职责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引
(三)华宁县审计局向华宁县人民政府和玉溪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华宁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华宁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华宁县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属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华宁县审计局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市、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华宁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华宁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华宁县审计局按照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华宁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华宁县审计局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市、县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华宁县审计局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华宁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华宁县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