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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房实施细则按比例配建公租房审核和办理程序

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房实施细则按比例配建公租房审核和办理程序

(一)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时,应按设计项目住 宅总建筑面积 5% 的标准作为建设项目公租房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纳入项目土地出让条件并由市国土部门写入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公租房的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 50-60 平方米,最大套型面积 不得突破 70 平方米。

(二)市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项目规划条件,将 配建公租房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进行公告。包括明确公租房的 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

(三)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时,应事先就配建房屋的面积、套数、户型、位置和其他要求,征询房产部门的意见。选择以费代建的,在核发项目《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将市房产局确认的公租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 金专户。未落实配建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四)建设主管部门对未落实配建要求的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允许开工建设。

(五)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建筑方案审定后,要迅速与土地竞买人就配建面积达成配建协议,并明确配建公租房的具体 坐落位置、户型、套数等内容。配建公租房的房源按栋和单元集 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公租房可分期按比例建设, 也可在第一期工程中配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应实 地核查项目配建情况。对未按要求配建的,应停止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手续;发现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应暂停 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并通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补缴。

对商品房开发项目业主超出配建比例配建或自愿提供商品 房纳入政府公租房管理的,市房产局与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书 面协议,包括优惠政策、管理方式、合同期限、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义务权利。

三、公租房配建易地建设资金标准

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公租房易地建设的项目,其交纳的易地建设资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区域为主, 参考同期、同质量、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确定。

四、配建公租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公租房部分,各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配建的公租房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项目总建设成本。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业主超出配建比例配建或自愿提供商品房纳入政府公租房管理的除享受按比例配建公租房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支持:

1、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建设、经营的各 项税费政策参照公租房建设经营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出租所得 归产权人所有;

2、出售按《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五、房屋交接

项目竣工验收时,市规划部门应将配建公租房规划指标落实 情况作为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进行验收,对配建公租房未按“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要求建设的项目,作为未按规划条件实施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市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备案。配建 房屋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交接 手续,落实后期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并配合办理好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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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房实施细则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房山石

  • 品种:泰山;规格:定制;产地:国产;
  • t
  • 大庄
  • 9%
  • 山西艺纬景观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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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

  • 3-5
  • t
  • 9%
  • 南京佳和园艺石厂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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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

  • 2-4
  • t
  • 9%
  • 南京佳和园艺石厂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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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

  • 品种:黄石;规格:宽度:800mm,厚度:20mm;产地:上海;
  • m2
  • 闯德
  • 9%
  • 上海闯德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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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

  • 普通
  • t
  • 9%
  • 辉煌石材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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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

  • 1#、2#
  • t
  • 佛山市南海区2005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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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

  • 1#、2#
  • t
  • 佛山市南海区2005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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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雾、太湖

  • 1000kg以下/块 灰黑色
  • t
  • 珠海市2006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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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雾、太湖

  • 3500-5000kg/块 灰黑色
  • t
  • 珠海市2006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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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雾、太湖

  • 1000kg以下/块 灰黑色
  • t
  • 珠海市2006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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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渣回填
  • 1014m³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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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4米x宽3米x高2.5米(正中对开推控门)
  • 1间
  • 1
  • 中高档
  • 中高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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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箱

  • -
  • 3个
  • 1
  • 黑蚂蚁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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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软件

  • 报警系统配套,可与安防管理平台对接
  • 1台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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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申请和审核子系统

  • 规格参考附件表格
  • 2套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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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房实施细则配建的范围和方式

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均应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 称公租房)。

按比例配建公租房是指本细则公布后,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 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均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确因特殊原因不能配建的,经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配建比例和易地建设公租房资金标准交纳异地建设费用,由市 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按比例配建标准为设计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5%,配建的 公租房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鼓励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建设用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公租房,或超出规定配建比例将商品房自愿纳入公租房管理。超出本细则比例要求配建和自愿纳入管理的公租房产权由开发单 位持有,在一定年限内按照市政府公租房管理规定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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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房实施细则前言

为实现住有所居的发展目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力度,引导公共租赁住房合理、科学布点,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 房问题,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 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 号)、《黄石市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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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房实施细则按比例配建公租房审核和办理程序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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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房实施细则按比例配建公租房审核和办理程序文献

青岛市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申请所需证明材料 青岛市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申请所需证明材料

青岛市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申请所需证明材料

格式:pdf

大小:5KB

页数: 2页

保障房申请所需证明材料 (由申请人对照家庭实际情况准备) 1、集体户: 户口单页 复印件, 户籍证明 原件 P13 2、家庭户:户口本 主页、索引页 、成员单页 复印件 P13 3、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小孩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 P16 4、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带照片页也要) P17 离婚的:离婚证、协议、判决复印件和单身证明原件(离婚未 再婚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婚的) P17 5、银行卡发工资的:到银行打印截止申报之日前不少于 6个月的 工资明细,银行、单位盖章 P23;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截止 申报之日前不少于 6 个月工资条及单位开具证明并盖章 P23 6、家庭成员无房证明(适用于从未有过房产的) ,曾卖过房产的 要过户证明、买卖合同(带红章) P28 7、失业证复印件 P21 8、医保卡、养老保险凭证、公积金凭证复印件 P20 9、在职证明原件 (所在单位开具

公共租赁房PPP项目特许定价影响因素研究 公共租赁房PPP项目特许定价影响因素研究

公共租赁房PPP项目特许定价影响因素研究

格式:pdf

大小:5KB

页数: 11页

公共租赁房PPP项目可有效实现社会保障效益并弥补政府财力的不足,而特许定价是影响项目成败的关键所在。首先从政府、私营部门、公众、项目与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政治法律环境6个方面对公共租赁房PPP项目特许定价影响因素定性分析,然后采用层次分析法定量研究这6个方面共39个影响因素。最后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重视项目外部环境影响力等对策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房PPP项目特许定价机制,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简介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是2010年黄石市政府发布的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制定配租计划,承担受理申请、资格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向城市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及个人供应。

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提供一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专门用于市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黄石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军人等符合租赁条件的群体配租。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每两年调整一次。其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和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预登记、申请、审核、公示和分类轮候、合同管理、年审制度。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原则上二人家庭户租赁一室一厅户型住房,合租户、异性成年人组成的二人家庭(不含夫妻)和三人(含三人)以上户租赁二室一厅户型住房。

第七条 在考虑就近安排、方便工作和生活的基础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按照分区排序的方式进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按申请意愿实行分类摇号。

第八条 家庭成员中有身体残疾、患有重大疾病、70岁以上老人的,可优先分配相对较低楼层的住房,其他家庭参与摇号分房。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和无监护人的重大精神残疾家庭,由民政(福利)部门予以安置,暂时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但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精神疾病的,在其监护人作出相应承诺的条件下,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单人家庭及35岁以上的未婚单人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的,可享受150%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预登记

第十条 面向社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户口的新就业人员、非市区户口但在本地就业两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单位既可由个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集中提出申请。原则上,以单位集中申请为主。单位集中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入住人员组合租赁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无住房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组合租赁方案,集中办理入住手续,集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租赁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由家庭或个人直接提出申请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委托单位进行审核和公示,经公示符合条件后,发放配租资格证。申请人持资格证通过摇号或抽签配租。未获租赁的申请人,在下一轮配租时,增加一次摇号或抽签的机会。

第十五条 当年配租申请均纳入下一年度公租房预登记范围,作为下一年度公租房供应计划(含建设地点)制定的依据。

第四章 入住管理

第十六条 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公司)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经营管理。属地房管所接受众邦公司委托,对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租赁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应持配租资格证与管理或授权管理单位订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入住通知后的二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逾期未入住的,视为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申请按照《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配租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其他放弃资格的。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列入征收(拆迁)范围的,征收(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人和委托管理单位。征收人应当与产权人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告知安置方案,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征收(拆迁)。租住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如需继续承租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安置。

第二十一条 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的单套(间)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所在楼栋的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集中建设或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可以委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也可采取居民自治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符合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的,免收物业服务费;承租人符合低收入保障标准的,免收50%物业服务费;承租人不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需全额承担物业服务费。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承租房,责令其按同区位市场租金1倍的标准补交房租,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通报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原政府投资且已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未售国有公房、廉租住房等,由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与承租人重新订立《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愿意接受合同约定的,应自行退出。其他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获得了拆迁还建房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了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应退出所租赁的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租售并举,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所租住的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出售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和混合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如住房在满足本企业和共有产权人需求的基础上,仍有多余住房的,可纳入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统一租赁。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政府授权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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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简介

山东省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外发布《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中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细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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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详细内容

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3〕3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

(一)县房产管理局为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开发办)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监管范围及期限

(二)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预售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及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三)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止。

三、监管原则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及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相结合的原则。

四、监管银行

(五)各具备条件的银行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与县开发办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联网,方可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发生不明入账的,监管银行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缴款通知书编号之后3个工作日内补录。

(七)有关部门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开发办。

五、监管账户设立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不得选择已被县开发办暂停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一个监管账户可以对应一个预售楼幢,也可以对应多个预售楼幢。一个监管账户对应多个预售楼幢的,应当属同一施工标段,且竣工交付时间基本相同。

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5个汉字以内)和加括号的楼幢号三部分组成,其中企业名称应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签章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组成。

监管账户不得开设网银转账业务。

(九)申请设立监管账户操作流程:

1、建立网上楼盘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账户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发布楼盘信息。

2、网上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开户资料的电子文档。

3、要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账户时,应持《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3)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

(4)施工形象进度计划;

(5)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监理合同(须县建管局备案);

(6)其他相关资料。

4、要件审核。县开发办受理申请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5、账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六、监管协议签订及账户公示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监管账户后,登录监管系统下载打印《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文本,与县开发办、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公示每幢楼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地址和联系电话。

七、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预购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预购人凭网签系统打印的《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柜台现金或转账、银联专用POS机方式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收取的定金应在网上签约后按照对应的缴款编号转入监管账户。

(十三)预购人以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由放贷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转至监管账户。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或银联专用POS机签单为预购人换领购房票据。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增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的,在合同变更后,应及时将增加的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

八、监管资金使用

(十六)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50%。工程建设费用总额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测绘建筑面积核定。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核定的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销售现场相关信息公示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登录监管系统,上传申请拨付的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资料:

1、《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2、申请拨付至施工企业(供应商)的,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供应商)及监理公司三方联合出具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证明表》;

3、申请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垫付款的,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进度证明、相应的银行进账单和收款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4、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应提交上一次拨付的相关票据。

具体拨付可分为几个节点:

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一层以上,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市销售,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5%;主体结构进度50%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5%;主体结构封顶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5%;配套完成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

县开发办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拨付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监管银行应及时予以办理。

(十八)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每月申请拨付不超过一次。

(十九)监管账户累计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可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有关工程建设。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登录监管系统,提交《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一般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县开发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持拨付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监管项目发生非正常停工等不良状况时,暂停拨付一般监管资金。

(二十一)监管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之前,监管账户入账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的,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10%)。

九、退款处理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达成退房协议、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并办理完退房手续的,可申请退款。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退款时,登录监管系统,提交《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退款申请表》,县开发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退款通知书》,持退款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十、取消监管

(二十四)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取消监管。

(二十五)申请取消项目监管时,登录监管系统,上传申请取消的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资料:

1、《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取消监管申请表》;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十六)县开发办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取消条件的,出具《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取消监管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1个工作日内持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监管账户手续。

十一、相关责任

(二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变相预售商品房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且拒不整改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并将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县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门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十一)监管银行擅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预售款项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主管部门暂停该监管银行在本县开展新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同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记入监管银行信用档案。

(三十二)监管银行未将按揭贷款及时交存监管帐户,或者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监管银行信用档案。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主管部门暂停该监管银行在本县开展新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

(三十三)监管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有效期限

(三十四)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1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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