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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反程序、监管不力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
对挪用、移用和截留市级补助资金,一经查明,将全额收回被挪用、移用和截留的市级补助资金。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对及时完成任务的县区、乡镇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区、乡镇核减用地指标。
第二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新增耕地质量建设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竣工验收后后续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项目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地力水平。
第三十一条 为增加补充耕地的肥力,实行新补充耕地耕种补助制度,前三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亩的耕种补助。由市农业局确认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乡镇实行预算管理,要将市、区财政补助和乡镇、村投入资金按立项批复的额度统一纳入项目预算,统一存入项目专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市财政补助资金仍按市政府明确的现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分类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管建分离核拨制度。乡镇(含村)包括项目前期在内的工作经费按照项目资金6%比例核定,市财政相应给予项目补助额度6%的项目工作经费补助,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操作实施。
项目资金的拨付方式在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应设立专户,专帐管理,确保资金及时使用和专款专用。
你的内容不是很详细,应该用市政“人工铺装碎石底层”计价是可以的吧。
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建设标准(试行)》要求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验收实行逐级验收复核认定制度。实行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复核认定制度;土地开发项目区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制度;易地委托造地、报国务院审批重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和省“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省级重点项目省级复核确认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做好补充耕地项目和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报部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立项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组织项目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招投标结果须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项目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工作。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招投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在项目实施中对培肥地力进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表层的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监管,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质量向市国土资源局(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监督管理责任人制度,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作为项目监督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条 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设计、项目预算的,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许可。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决算,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申报材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7号)的要求组织申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立项前必须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实地踏勘,根据立地条件出具踏勘意见。
第八条 实地踏勘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进行政策处理、勘测、规划设计、项目预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受委托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预决算、项目审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九条 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和《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因地制宜编制。
第十条 项目预算草案编制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编制预算草案,通过湖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的预算评审,并按评审意见作相应调整后形成项目预算报审立项。
项目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坚持就地取材的原则,以降低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审批的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审批项目的审批,审批时要组织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会审。同时,要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可研的规划方案、施工设计、项目预算等进行论证、评审。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进一步强化项目规划编制、质量监督、资金拨付和后期管护等环节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区(含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下同)级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初审、初验、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化管理,是指市区经市国土资源局(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等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严格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等制度。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实行计划管理。年度目标任务应在当年的11月20日前完成验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土地开发工作的意见(试行)》(湖政函〔2007〕90号)自行废止。2100433B
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发〔 2009〕 25 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几年来, 全省通过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在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方面, 取
余姚市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建议市政府于3月底和5月初先后下发了《关于下达2009年度全市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的通知》两个文件,并组织了有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带队,
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分局,市局各行政处室、事业单位:
《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2100433B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规范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加快化解市区遗留闲置问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市政府出台了《河源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河府〔2008〕9号),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有关措施,有力推进市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但土地闲置问题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闲置问题已成为市区土地市场管理难点问题。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河府函〔2017〕549号),河府〔2008〕9号文已失效,导致市区闲置土地管理工作缺少可操作的政策指导。
2018年2月和6月,省修订《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明确闲置土地与用地计划指标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大幅减少了普通用地指标的投放。而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阶段,急需大量土地资源,单纯依赖新增建设用地方式已难以保障项目用地需求。而另一方面市区又存在大量需盘活的闲置土地。
因此,为主动适应省级计划指标不饱和供应的大趋势,最大限度通过盘活存量用地保障项目用地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我市出台《河源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
二、《办法》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订)。
(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四)《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6号)
(五)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9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意见》共22条,其中第一章,为意见出台目的及适用范围;第二章为闲置土地认定情形、相关指标的界定、政府闲置原因的类型;第三章为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程序,明确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文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第四章为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提出政府原因及自身原因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第五章协调机制,提出构建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协调机构和职能分工、联动机制;第六章内容为闲置预防、闲置监管;第七章附则,包括文件实施时间、过渡期政策等内容。
具体文件主要确定制度如下:
(一)明确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基础上,结合市区实际,重点对原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土地取得价、动工开发标准、土地价款、动工开发等,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有关宗地指标进行界定,为闲置土地认定提供依据。
(二)明确了七类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情况。
(三)明确了闲置土地认定程序,包括调查、认定、公告、听证(如有申请)、拟定处置方案、市政府审批、发出决定、执行。
(四)对于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提出延长开工时间、调整土地用途及利用条件、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置换土地等处置措施。
(五)提出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导致闲置的处置措施,包括收取闲置费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明确闲置土地具体认定和处置程序。
(六)提出构建市区闲置土地工作机构和部门联动机制,提出对存在恶意囤地、炒地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相关部门应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事项应核实土地闲置情况。
(七)提出过渡期政策。为妥善化解历史闲置土地问题,提出对实施办法前的闲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部门根据闲置土地的形因采取延期开发、土地置换、一次性按地价款20%收取闲置费等方式盘活、处置闲置土地。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适用范围:市区,各县可参照该规定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60日起施行。
五、文件解读机关
《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读,具体解读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黄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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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是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负责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的实施工作,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开发、统一验收、统一管理;承办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论证、申报、测绘、施工发包、质量督查、项目入库、统一归档等具体工作;承办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先行开发储备土地,有偿向建设占用 耕地的单位提供“先补”的耕地;负责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重点项目的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申请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