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景德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简介

景德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简介

景德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西省审计条例》以及《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

(四)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人员不足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也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为审计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关注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授权和交办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时,审计机关可以适时地调整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年末向审计机关提供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申请函,并提交审计所需资料。审计机关应及时备案,同时将审计申请函抄告市财政局,并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和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通知书和项目计划同时抄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批准实施该项目的审计机关领导审批。已列入审计计划但未出具审计结果的项目,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不予拨付合同金额70%以外的项目建设资金。

对审计机关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依法、依规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后支付工程款。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预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其他事项审计时,对涉及到未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对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建设程序和财务收支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政府投资项目被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决策和管理。

第三章审计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十)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十一)投资绩效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实施调查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建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

(二)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费用收取是否合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单位实施审计(或调查)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费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以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方式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工作,由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可以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依法实施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十八条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已纳入审计计划的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可以在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对其工程造价实施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审计监督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在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完成工程结算书、竣工决算书后方可实施。已按照有关规定先由建设单位内部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实施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完成工程结算书、竣工决算书,连同审核资料一并送审计机关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存在多计或少计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体制机制方面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未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申请函,自行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财政部门应不予拨付70%以外的项目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造价经审计机关审核后,核减比率或核减资金量较大的,审计机关可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调查延伸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其在本市范围内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审计机关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移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或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应当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限制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景德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服务监督热线

  • 5mm有机板丝印 29.7X42cm
  • 13%
  • 深圳市智诚达标识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服务监督热线

  • 5mm有机板丝印 29.7X42cm
  • 13%
  • 广州市柏诗锐广告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服务监督热线

  • 5mm有机板丝印 30X16.5cm
  • 13%
  • 深圳市智诚达标识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服务监督热线

  • 5mm有机板丝印 30X16.5cm
  • 13%
  • 广州市柏诗锐广告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服务监督系统

  • 品种:服务监督系统;型号:HY-SM01;说明:包含一个无线信息接收机和一套网络版软件.可实现服务监督,超时报警,数据统计,报表打印等功能.
  • 多嘴猫
  • 13%
  • 内蒙古叮咚商贸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建筑、市政

  • 不分类别
  • 工日
  • 惠州市2014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建筑、市政

  • 不分类别
  • 工日
  • 惠州市2014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建筑、市政

  • 不分类别
  • 工日
  • 惠州市2014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建筑、市政

  • 不分类别
  • 工日
  • 惠州市2014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建筑、市政

  • 不分类别
  • 工日
  • 惠州市2014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政务外网市政府节点--万兆光模块3

  • 万兆光模块,支持 50/125μm 多模光纤、波长 850nm,传输距离 300m,
  • 28个
  • 2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4-26
查看价格

政务外网市政府节点--万兆光模块2

  • 万兆光模块,支持多模光纤 50/125μm 多模光纤、波长 850nm,传输距离 300m,
  • 60个
  • 2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4-26
查看价格

市政府二办配电箱HJAL1

  • 市政府二办配电箱HJAL1
  • 1台
  • 1
  • 询两家品牌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5-10
查看价格

项目实施

  • GNSS测站、基站、网关均需建立立杆,以安装太阳能系统
  • 12个
  • 1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9-06
查看价格

太平简介区域

  • 标题文字:采用10mm进口水晶字激光雕刻成形内容:高清户外写真车贴,激光切割造型,4.02×1.81米
  • 1幅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9-08
查看价格

景德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景德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简介文献

合江县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合江县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合江县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格式:pdf

大小:108KB

页数: 未知

七月初,合江县人民政府出台《合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对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在国家的法律框架下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强化措施。《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列明:“建设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构)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价款的依据。在审计机关(构)出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项目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同时还明确.审计结论性文书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并作为评价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应关注的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应关注的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应关注的问题

格式:pdf

大小:108KB

页数: 1页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不断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长、工艺复杂、计价高,具有特殊性,同时涉及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材料供应等多个单位,无论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还是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无论是工程造价的管理,还是工程的财务管理均存在一定的漏洞,这对政府投资项目而言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宜宾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和廉政建设,节约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专项建设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回购的投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审计管理和分工

第五条审计管辖: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管辖该投资主体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有2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管辖其中投资比例大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投资主体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征地拆迁、勘测、设计、项目咨询服务、环评、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市审计局可以直接审计区县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但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项目业主及建设主管部门的内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等承办的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审计业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核查。

第六条审计分工: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各区县审计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级政府投资非重点项目直接进行审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审查。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审查结束后3个月内,将审查机关的审查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对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不实的,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

第七条相关单位职责:项目业主、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一)项目业主在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拆迁代理、招标代理、勘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工作进行招标、签订合同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纳入审计机关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按照审计结论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

2.承包单位编制的合同价款结算金额经审计后,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5%(不含5%)以上的,基本审查费用和加收的审查费用全部由编制单位支付,审减金额在送审金额5%以内的,基本审查费用和加收的审查费用全部由财政部门承担。

3.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价款支付额度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80%;拆迁代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合同价款支付额度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90%。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应将制订的全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等方案及时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三)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对涉及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调查。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事实。

第八条 竣工告知和送审时限:项目业主应当在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10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3个月内(5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1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9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九条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告知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

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参审机构组织管理: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承担的有关事项出具的书面成果文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审计经费: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鉴定鉴证等费用,由本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具体保障措施由审计机关与财政机关研究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审计公告: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审计方式:审计机关依法对所管辖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采取预算编制审计、在建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或参与项目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主要审计内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规模、用途、环境评价、土地利用等的合规合法性。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项目相关实施单位确定的程序及合同签订、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合规合法性。

(五)项目征地拆迁、勘测、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

(六)项目业主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完整性。

(八)项目建安投资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

(九)项目管理中项目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管理,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项目造价控制管理等重点内容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

(十)建设期收入和资金节余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

(十一)竣工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的综合评价。

(十二)对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针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全过程跟踪审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可以分为日常审计监督和阶段性审计监督。

(一)日常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重点环节、重点内容进行事前、事中监督的审计监督方式。

1.项目业主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会计报表等资料。

2.审计机关应当对以下重点环节、重点内容实施审计监督:

(1)施工现场原始地貌及竣工数据的测量情况。

(2)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

(3)重大设计变更、经济技术签证、工程索赔等事项的执行情况。

(4)招标文件及最高限价、招投标程序、合同条款、材料及设备采购、项目拨付款项、一般设计变更、经济技术签证、工程索赔等事项,项目业主应按审计机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

(5)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及时审计的其它事项。

(二)阶段性审计监督指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划分审计阶段,分阶段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出具阶段性审计结论文书及审计意见、建议的审计监督方式。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依法审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审前准备:审计机关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对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责任:被审计单位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文件资料、项目概(预)算、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文件、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二)项目财务收支、征地拆迁等有关资料。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等。

(四)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等资料。

(五)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六)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备案(含勘察设计、业主、施工、监理备案)资料。

(七)竣工决算资料。

(八)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九)审计机关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调查取证:审计机关应当按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勘测、监理、征地拆迁、采购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签名或盖章后返回审计机关,10日内拒不签名、盖章或返回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审计决定的执行和监督: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一般应于90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落实整改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的救济渠道和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结算合同价款、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阻碍审计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资产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相关责任的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项目业主在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中不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要求约定的,审计机关不予审计,审计机关应报告本级政府,由本级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经审计办理结算的责任:纳入审计机关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的投资项目,未经审计办理结算,造成损失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多计多付工程款的处理: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项目业主予以调整;工程结算时多付工程款,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审计核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的20%(不含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审计机关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规定的处理处罚: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招投标规定,应招标不招标,违法分包,转包,违反招标文件或中标结果签订合同,串通评标或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新建计划外工程的。

(三)因违反建设程序,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等原因致使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工程变更未按《宜宾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或虚假签证造成损失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征地拆迁补偿的。

(六)项目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七)已完项目或停工项目养护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损毁的。

(八)项目建设中不履行环评程序的。

(九)不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或超越核定资质承揽业务的。

(十)偷工减料、伪造项目建设资料、相互串通虚假签证等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十一)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十二)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参审机构或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在该项目审计中承担的工作,依法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的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0年5月17日颁布的《宜宾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宜府发〔2000〕37号)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

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简介

《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是2018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办法。

关于印发《宜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昌市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审投发〔2016〕10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审计局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开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预(概)算编制、立项决策、项目审批核准等过程的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标现场监督、评标过程监督、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第二章审计对象、方式、范围、内容

第五条市审计局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为延伸审计对象。市审计局可以对延伸审计对象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六条市审计局应当采取概(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七条市审计局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纳入审计计划的市级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并报市审计局进行审计。

未纳入审计计划的市级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进行决算评审,市审计局进行抽审。

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审计局进行抽审。

第九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规、落实政策措施和执行规划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市审计局应当围绕审计目标确定重点审计内容,关注投资结构、投资绩效、征地拆迁、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及环境保护等事项,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管理漏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第十一条市审计局实施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跟踪审计建议函或跟踪审计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跟踪审计建议函或跟踪审计意见书提出的要求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十二条市审计局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审计,应当自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完整的决(结)算报表等资料之日起9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文书。情况复杂,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90日。

决(结)算资料不完整和当事人无理拒签决(结)算审计结论的除外。

第十三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事先征求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市审计局予以注明;提出意见的,市审计局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十四条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应当下达审计决定书: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二)擅自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市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第三章审计监督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对纳入市审计局审计范围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订立相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经市审计局审计的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按照审计报告进行整改;

(二)工程结算审计审减额超过10%的,建设单位按超过部分的5%扣减施工单位工程款。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管理局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并配合市审计局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咨询、施工、代建、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配合市审计局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安排以及预算评审等有关文件抄送市审计局。

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后按季度将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审计局。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审计局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市审计局及时一次性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二十一条市审计局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开展概(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市审计局应当会同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审批的投资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及其调整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审计结果等。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应当按照审计结果据实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拨付项目资金、批复项目决算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绝、阻碍审计,或者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市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收到移送处理书3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代建、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二)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五)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咨询、施工、代建、监理、采购、供货等相关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由市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追回,依法予以处罚,并由有关部门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由有关部门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审计局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项目建设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市审计局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9日印发的《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宜府发〔2008〕16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中央、省属在宜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0日印发

查看详情

辰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本县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投资50%以上的;(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二章审计的范围

第五条县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县本级所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共同投资中县本级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实行业主制的,其业主归属县本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其他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监督工作。

第三章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县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前期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执行情况;

(四)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依法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县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

(二)建设项目招标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工程实施中的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是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落实及可行性、有效性;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以及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相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建设资金到账情况,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

(五)项目所用设备、物质、材料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定价的合理性,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有关税费的提缴、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九条县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重点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跟踪问效。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县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指令、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县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确定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凡列入我县全面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审计机关申请项目前期审计,并报送有关审批文件资料。县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申请县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县审计机关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项目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

第十四条县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报告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总体说明、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预算编制资料、开工报告等资料以及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以及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

(三)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代理、征地拆迁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合同、协议文本;

(四)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图审查文件和设计变更等资料;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材料检验报告、设备检验报告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进度、计量支付、现场签证、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六)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八)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

(九)县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决算报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县发改、建设单位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机关;建设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县审计机关。属上级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自收到上级审批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转送县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县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决算必须经县审计机关审计。县审计机关未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项目,其工程决算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核审计验证,出具审计验证报告,并报县审计部门备案,作为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必要时,县财政部门、县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属于审计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以下条款:

(一)由县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为工程决算依据;

(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束之前,项目建设资金预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

第二十条县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县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在自身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被审计单位或者依照本办法应当向县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审计法规,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县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虚列、隐匿工程资金,多计、多付工程款,或者私设“小金库”、私分建设资金等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县审计机关应当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审计建议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项目决算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县审计机关应予以调整。投资项目法人已签证多付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予以追回。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县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定标准的,县审计机关应查明责任,依法责成责任人承担赔偿和修复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县审计机关应督促有关责任人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县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