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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阳示范工程退出历史

金太阳示范工程退出历史

自2013年开始《太阳能光伏金太阳示范工程》不再进行新增申请审批。此举表示金太阳工程正式退出中国光伏发展历史舞台。未来中国将实施集中式光伏与分布式光伏两种度电补贴方式。根据最新的发改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通知》的征求意见稿,集中式光伏补贴0.75-1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为0.35元/千瓦时,补贴资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大型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如下:

Ⅰ类资源区:0.75元/千瓦时,包含地区:青海海西、海北、果洛、玉树;

Ⅱ类资源区:0.85元/千瓦时,包含地区:新疆、宁夏、内蒙古、青海西宁、海东、海南、黄南、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四川阿坝、甘孜、云南丽江、迪庆;

Ⅲ类资源区:0.95元/千瓦时,包含地区: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林、延安、云南省除二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甘肃省除二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

Ⅳ类资源区:1元/千瓦时,包含地区:除前面的Ⅰ、Ⅱ、Ⅲ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

背景资料

金太阳示范工程”是国家2009年开始实施的支持国内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项政策.“

2009年7月21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决定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实际2009年批复装机容量约300MW,财政补贴近50亿。2010年补贴政策有所调整,采取同时补贴建设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的办法,对组件和逆变器设备供应商集中招标,其中组件单位中标3家,逆变器厂家中标8家,对于建设金太阳工程项目,业主向中标企业购买设备时国家补贴一半,另外国家对业主单位每瓦补贴4元钱建设费。2011年采取定额补贴9元钱,后来组件价格下降,调整为8元钱每瓦。2012年定额补贴7元钱每瓦,后降至5.5元每瓦。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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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阳示范工程通知介绍

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国内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促进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商业区进行集中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建设规模较大的集中成片示范项目和已批准的集中应用示范区扩大建设规模。

(二)利用工矿、商业企业既有建筑等条件分散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

(三)开展与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相结合的集中成片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示范。

(四)解决偏远无电地区居民用电问题的独立光伏、风光互补发电等项目。

二、支持条件

(一)项目单位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项目需整体申报,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小于10兆瓦,分散建设的用户侧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兆瓦。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用电单位签订长期协议。

(三)进行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必须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

(四)示范项目需具备较好经济效益,设计方案合理,建筑屋顶改造投资较低等条件,对与新建厂房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

(五)项目并网设计符合规范,发电量主要自用。

(六)独立发电项目必须以县(及以上)为单位整体实施,并选择有实力的项目业主单位,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方案,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长期稳定运行。

(七)项目采用的关键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蓄电池)由实施单位自主采购,设备供应企业和产品性能必须满足相关要求(见附件1)。

(八)项目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九)以前年度承担金太阳示范项目但未按要求期限完工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已获得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助标准

(一)2012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7元/瓦。考虑到2011年四季度以来,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成本下降幅度较大,2011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标准原则上由9元/瓦调整为8元/瓦,对确实不能实现合理收益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或取消。

(二)独立光伏、风光互补发电等项目的补助标准另行确定。与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相结合的集中成片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在7元/瓦基础上,考虑储能装置配备等因素适当增加。

四、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属地原则上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

(二)省级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类别汇总后(格式见附件2),于2012年3月1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三)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公布示范项目目录。

(四)列入目录的示范项目完成关键设备采购合同和能源管理合同签订、电网接入许可等准备工作,并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后,及时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财政部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剩余资金在项目完工后进行清算。

五、以前年度示范项目清算要求

(一)2010年和2011年下达资金的项目必须分别在2012年2月15日和6月30日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资金清算,逾期不予受理。对未按规定申请清算的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并收回补助资金;确实由于客观原因难以按期完工的项目,要说明具体原因并明确完工时间,同时补贴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二)按照《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09号)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项目稳定运行。其中,用户侧发电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电网接入程序,安装自动电能计量装置和运行监控系统,并向电网运行管理机构传送相关数据。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金太阳示范工程关键设备基本要求(2012年).doc

附件2 金太阳示范项目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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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阳示范工程暂行办法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太阳示范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

(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2.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电网支持

第七条 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状况等确定各类示范项目的单位投资补助上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或补助。

第八条 各地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供并网条件。

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按要求编制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明确示范项目建设地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联合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后,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按属地原则,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格式见附3),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各省上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条件、资金筹措等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和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审核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清算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负责按期统计示范项目发电量,并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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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阳示范工程退出历史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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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阳示范工程相关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以下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金太阳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各省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电网等有关单位,依据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2009-2011年)实施方案(含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原则上每省(含计划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兆瓦。同时,各地区要跟踪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将示范运行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示范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报告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

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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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阳示范工程退出历史文献

金太阳示范工程正式启动 金太阳示范工程正式启动

金太阳示范工程正式启动

格式:pdf

大小:86KB

页数: 未知

近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宣布在我国正式启动金太阳示范工程.这一工程旨在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促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我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86KB

页数: 3页

财建[2009]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金太阳工程清盘

2013年3月,财政部决定金太阳示范工程不再进行新增申请审批;2013年5月,“金太阳”的财政补助被要求全面进行清算,涉及全国各地百余家涉足金太阳工程的企业。按财政部《关于清算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没有按期完工的项目,要求“取消示范工程,收回补贴资金”;没有按期并网的项目,则会被“暂时收回补贴资金,待并网发电后再来函申请拨付”。

此轮清算涉及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310个,财政部要求追回其中109个项目的补贴,涉及资金近百亿元。

与“金太阳”业主一起陷入被动的,还有工程承包商(EPC)和光伏组件供应商。

诸多业内人士认为,金太阳工程是政府出于良好愿望出台的产业扶植政策。出发点或是对的,但在项目审批、补贴发放和后期的监管上,频频出现问题。运行4年后,这一政策弊端尽显。改弦更张,有关部委此次清理,是想“彻底翻过这一页”。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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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阳工程相关文件

2009年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支持范围:

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适合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

偏远无电地区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大型并网发电示范项目;适合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已享受太阳能光电建筑补贴及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支持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2.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补助标准:

1、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补助。

2、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系统按总投资的70%补助。

上网电价:

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2010年

《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示范项目选择和调整:

(一)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利用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和在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原则上通过特许权招标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已纳入示范工程名单但尚未实施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关键设备。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应申请取消,并可相应增加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选择部分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试点,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规划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0兆瓦,一期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条件选择1-2个开发区、园区进行示范,抓紧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电网企业落实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共同组织进行论证,确定示范区域和示范项目。

(四)建材型、构件型等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由各省(区、市)财政、建设部门组织论证并单独上报,具体要求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五)在偏远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要以县(及以上)为单位编制整体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其中独立户用系统的实施地区重点为青海、西藏、新疆三省(区)。

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2010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比例暂定为50%,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为70%。车用动力电池(不含铅酸电池)回收用于示范项目储能设施的,参照储能铅酸蓄电池补贴标准给予支持。

(二)示范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采取定额补贴。 2010年补贴标准暂定为: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4元/瓦(其中建材型和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为6元/瓦),偏远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项目10元/瓦(其中户用独立系统为6元/瓦)。

2011年

《关于做好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

支持范围:

(一)在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连片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0MW。

(二)利用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

(三)利用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

(四)在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

支持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自建自用的电力用户、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配电网(微电网)投资经营主体之一,且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其中,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在建筑业主为不同主体的,必须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签订长期协议。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二)申请集中连片示范项目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管委会结合区域内各项基础条件进行统筹规划,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协调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制定相应配套支持政策。

(三)示范项目必须经济效益较好,设计方案合理,项目规模、安装方式与建筑、电网条件基本匹配,并且建筑屋顶易于改造,改造投资较低,对与新建厂房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

(四)项目并网设计符合规范,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

(五)项目采用的关键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蓄电池)由实施单位自主采购,性能要求见附件1。

(六)独立光伏发电项目要以县(及以上)为单位整体实施。

(七)已获得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补助标准:

(一)采用晶体硅组件的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9元/瓦,采用非晶硅薄膜组件的为8元/瓦。

(二)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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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太阳集团简介

历经十余年市场的历练,金太阳集团正稳步、高速的发展。集团旗下拥有安徽金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滁州金润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太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镇江金太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滁州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业务单元与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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