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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内设11个处(室)。
(一)党委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宣传处)。
负责厅机关和在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督办厅党委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党员教育,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督办厅行政决定、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四)规划处。
组织编制公路、水路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提出省有关专项资金投资政策和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港口规划,承担岸线使用审查工作;承担有关利用外资、统计工作。
(五)基本建设监管处。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及其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水路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省内高速公路及重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省重点交通工程设计变更的初审、施工许可、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六)财务审计处。
承担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拟订工作,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起草公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运输处。
承担城乡道路运输市场和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水路运输等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承担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承担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承担跨设区市客运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港口、航道及设施、通航建筑物、引航管理工作;承担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理货、港口设施保安、无船承运、船舶交易等管理工作;起草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安全监督处。
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
(九)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
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指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承担公路、水路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工作。
(十一)路航管养处。
承担公路养护和航道养护监管工作,拟订相关的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运营高速公路改建、大修、养护工程和重点航道养护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工程决算的审查工作并组织验收。
省交通战备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组织制定交通战备建设规划,对全省交通通信建设规划和交通通信设施建设提出国防要求,编制战时保障方案。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省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公路、水路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组织编制公路、水路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管理。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运输、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省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市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组建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公路、水路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公路、水路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经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查询,其主要职能是:(一)起草交通运输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的指导城市...
经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查询,其主要职能是:(一)起草交通运输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76名(含纪检监察编制6名、专项编制1名)。其中,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14名、副处级15名。
(一)成立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交通运输厅下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本规定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 的批复》(沪委〔 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 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 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本规定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以上职责,省统计局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与设计管理处。
组织贯彻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拟定全省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审核全省性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审批与备案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标准;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负责统计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对全省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警,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编辑并提供综合性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设区市地区生产总值;承担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核算工作;搜集财政收支、金融情况月度资料,编制统计信息快报;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地区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全省各地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和邮电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设区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和群众安全感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劳动工资、就业和社会保障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负责人口普查资料库的管理工作。
(十)科技环保统计处。
组织实施环境、科技、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和非公人才统计调查;负责科技进步监测、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监测和社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等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农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和农村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承担县(市)、乡(镇)、村区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任务;负责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调查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服务业统计处。
负责制定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承办协助各设区市党委管理统计系统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
(十四)财务处。
负责管理全省县及县以上统计部门的中央级统计事业费、省财政拨付的普查、专项统计调查等各项经费;承担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及全省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