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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井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除环境保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含出租车行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县住建局。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的环境保护职责划给县环境保护局。

(四)将原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含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县交通运输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七)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对开展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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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化事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并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县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组织井研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各乡镇城乡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备案、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核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县城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

(四)承担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监督实施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拟订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并上报审批;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配套办法;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地拆迁的规章制度。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筑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道路、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城市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小城镇规划建设、村镇房屋产权管理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园林、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绿心”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区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监管城市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渣土管理、冲洗等行业。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三)负责人民防空、防震减灾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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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负责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政务信息、宣传、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和政务督查;组织筹办重要会议;负责政务接待,协调管理机关后勤事务;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的交办、督办工作;负责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分析报送工作;协助做好维护稳定和处理突发事件工作。

(二)法规股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拟订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划、设计和制度;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工作;参与县城规划区放线验线,负责规划核实工作。

(三)规划股

拟订全县城乡规划的发展计划和年度规划任务;负责县城区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选址管理工作;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范围;组织工程放线、验线及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建股

拟订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指导市政公用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市政设施、城市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审批工作;指导县城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防震减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五)乡建股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县乡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工作。

(六)建管股

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拟订建筑施工、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全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从事建设类企业及个人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参与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建筑活动监督执法;参与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以及所管工程建设项目规费的核定、压证上岗、项目管理、资质审查工作。

(七)行政审批股

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局授权的公共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办理、收费、发证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的协调管理工作。

(八)计财股

综合管理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统计、信息报表工作;负责局机关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障工作。

(九)政工股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干部考察任免、后备干部选拔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劳动人事调配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局属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工人人事和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的建设、党务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儿童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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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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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其他事项

(一)井研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涉及井研县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县政府对城市管理的要求,对涉及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负责收集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的意见,办理有关城市管理的来信来访,承办人大、政协有关城市管理的议案、提案,受理涉及城市管理的举报投诉;负责县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人行道车辆停放、门前“五包”等的管理;负责县城区广告牌(栏)、店招店牌、宣传张贴栏、标语等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县城区车辆停放场所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弃置场规划,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负责县城区国有农贸市场(含县政府批准的临时市场)的管理;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在城区行使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指导各建制乡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协调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并联审批;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办公室、法规监察股、市容管理股。领导管理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管理所、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项目审批权限。其中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批;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县发改局为主,县住建局参与。

(三)城市建设管理中有关涉水职责的分工。县水务局牵头编制中心城区防汛规划及预案,县住建局参与并负责组织中心城区防洪涝应急抢险工作。县住建局牵头编制城市供排水管网布局的规划,县水务局和都江堰井研灌区管理处参与。中心城区市政污水管网、防洪设施和排涝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所属事业单位县城镇建设档案室、市政工程管理所、风景园林管理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房地产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所、危险房屋鉴定办公室、城乡建设规划勘测设计室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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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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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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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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