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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
第十九条 参加试点的评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科技咨询机构;
(二)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以上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库;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七)试点管理部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具有以下权利: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评价机构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
(1)科技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2)科技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3)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4)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5)评价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6)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
(二)评价机构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
(三)评价机构有权依法合理收取评价费用。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具有以下义务:
(一)评价机构只能在试点管理部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评价机构不得受托和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依法取得有关涉密资质的除外。
(二)评价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评价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评价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合同,并按照评价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交付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三)评价机构应当自主完成评价工作,对本机构不能承担的评价工作,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
(四)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五)评价机构应当保证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六)评价机构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
(七)评价机构对其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八)评价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评价费用的多少不应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九)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未经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向评价机构提出成果评价需求。
(二)评价机构收到被评价成果材料后,初步审查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
(三)接受评价委托,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事项。
(四)确定成果评价负责人。由其选聘熟悉被评价科技成果行业领域的专家担任评价咨询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五)对于需要具备检测或查新报告才能做出评价结论,但评价委托方又未提供相关报告的,评价机构可以要求评价委托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检测、查新报告,也可以与评价委托方协商,由评价机构作为检测、查新委托人取得检测、查新报告。
(六)专家评价。由每位咨询专家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每位咨询专家的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七)评价负责人在综合所有咨询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综合评价结论。
(八)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由评价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
第十七条 采用通讯评价时,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5至9人组成函审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各位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由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将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由评价机构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评价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评价机构提交如下评价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用户应用证明;
(8)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你好, 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构件安装”一节中有钢漏斗安装子目,可以套用。 你好,山东2003土建消耗量定额“构件安装”一节中也应该有有钢漏斗安装子目。 你好, 河北定额有,我发个截图你看看,山东定额也应...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重庆个人房产税暂行办法;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
评价形式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 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二)通讯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通讯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成果评价原则
第八条 依法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遵守评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九条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机构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地向评价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 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 评价机构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评价机构。
第十条 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成果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凡经试点地区、部门及行业协会(简称试点管理部门)确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评价。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参加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
评价咨询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价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
(四)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评价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四条 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由评价机构主要从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技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评价机构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分类评价指标
第二十六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成果评价采用分类加权量化评价方式,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评价指标见附表1)
第二十八条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见附表2)
第二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评价指标见附表3)
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参考评价咨询专家组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确定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总体水平,做出评价结论。
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评价报告的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
第三十二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评价委托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评价结论中慎用“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首创”、“国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六)在征得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后,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和评价咨询专家名单一般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评价费用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评价机构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评价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三十五条 评价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国家、当地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评价委托方与评价机构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并报评价机构试点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由评价机构按照实际工作量发放技术咨询费。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试点地方、部门及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开展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以下简称项 目认定)工作,根据《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 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持有或实施转化项目、在我省工商注册、具 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提出项目认定申请。项目 认定,不认定转化项目产权属性。 第三条 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申请 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 优惠政策。 第四条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委托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 下简称转化中心)负责项目认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主要包 括: 1.组织专家对认定项目进行审核,向办公室推荐认定 的转化项目; 2.定期发布项目认定结果,代发认定证书; 3.宣传项目认定优惠政策,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4.对认定的项目进行管理和全程跟踪服
第七章沥青试验
土木工程材料实验指导书 第七章 沥青试验 本试验根据国家标准《沥青针入度测定法》 (GB/T4509—1998)、《沥青 延度测定法》(GB/T4508—1999)、《沥青软化点测定法 (环球法)》 (GB/T4507—1999) 进行。试验内容包括石油沥青的针入度、延度及软化点的测试。 (1) 针入度测定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针入度小于 350的固体和半固体沥青材料的针入度, 以及测定针入度为 350~500的沥青材料的针入度。测定针入度时采用的盛样皿深 度为 60mm、装样量不超过 125ml,或采用 50g载荷下测定的针入度乘以 2的二次 方根得到。 石油沥青的针入度以标准针在一定的载荷、时间及温度条件下垂直穿入 沥青试样的深度来表示,单位为 1/10mm。除非另行规定,标准针、针连杆与附加 砝码的总质量为 100±0. 0
2017年12月10日,第三方专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中科合创(北京)科技成果评价中心在济南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成果评价的标准及程序,本着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黄河三角洲京博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共同完成的“高性能SBR改性沥青”、“高性能SBS改性沥青”和“清净燃油”3个项目进行了科技成果评价。
据悉,此次评价会的专家由山东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教授、副院长张长桥,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教授胡平,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教授级高工钱志国,山东省化工研究院教授级高工、院长冯维春,兵工部五三研究所教授级高工、副所长吴春芝,济南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教授、院长张书香,山东大学教授于萍,山东中科合创科技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龙等组成。
经过专家评审,认为高性能SBR改性沥青项目生产的SBR改性沥青产品具有优良的高低温性能,抗老化性能,高温存储稳定性能,施工和易性等性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有效降低施工温度,减少环境污染;项目产品在高寒地带应用技术等关键技术指标方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高性能SBS改性沥青项目生产的SBS改性沥青产品具有优良的高温性能,低温性能,抗老化性能,高温存储稳定性能等,不仅能够满足交通部《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中聚合物改性沥青技术要求,还能满足美国SHRP计划PG82-22、PG76-28及PG76-22分级技术要求,适应于重交通状况和恶劣气候条件的道路铺建;项目综合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清净燃油项目在满足国家最高标准车用汽油国ⅥB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目前国家车用汽油标准内没有控制但影响环保的技术指标:(a)模拟进气阀沉积物重量(mg/300ml);(b)进气阀沉积物重量(mg/300ml);(c)铜含量/(g/L)不大于0.001、磷含量/(mg/kg)不大于1、钠含量/(mg/kg)不大于1、硅含量/(mg/kg)不大于1;项目所研制的清净燃油,可有效的减少进气阀表面、喷油嘴上面的沉积物,从而减少发动机的油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综合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专家组全面审核,与会专家一致同意,“高性能SBR改性沥青”、“高性能SBS改性沥青”、“清净燃油”3个项目通过科技成果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范围和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东营市行政区域内委托方委托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对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技术成果等三类技术成果的评价,不适用于设计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评价。 2100433B
2017年10月31日,第三方专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中科合创(北京)科技成果评价中心在济南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成果评价的标准及程序,本着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泰安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研制的“紧急切断阀自动校验装置”项目进行了科技成果评价。
据悉,此次评价会的专家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秘书长沈刚,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研究员吴旭正,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部长钱耀洲,安徽省特检院芜湖分院院长、研究员汪杰,清华大学基础工业训练中心教授级高工李生录,三一重工教授级高工张卫新,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副理事长、研究员郭怀力等组成。
经过专家评审,认为该项目装置可以实现紧急切断阀校验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过流量切断试验、切断时间试验。该装置校验项目参数设定后,实现了校验过程的自动控制、数据采集及储存、校验结果的判定。此装置具有创新性,在国内首次实现了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紧急切断阀关键项目检验。经实际应用验证,使用效果良好; 该校验装置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应用前景广阔。经专家组全面审核,与会专家一致同意,“紧急切断阀自动校验装置”项目通过科技成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