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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昆明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作为2020年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统领性文件,明确了至2020年底,持续巩固昆明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实现长制久清,其他县(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总体目标。
一、 《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治理成效,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 104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6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城〔2018〕 428号)要求,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也是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20号)的部署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昆明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委办〔2018〕97号)重要举措与要求。
二、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将更好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确保用2年左右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市委市政府高位统筹,在2016年成立的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再次充实与完善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昆明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攻坚战工作小组。
确定了今后一段时期至2020年底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把任务细化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明确相关责任职责范围内承担的相应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制定建立了长效机制和保障措施。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特点
坚持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相结合,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昆明实际,在持续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实现长制久清的同时,将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扩展到其他县(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上,确保到2019年至2020年底取得明显成效。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相关部委“七大专项行动”的工作方针和《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政发〔2016〕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城〔2018〕428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20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印发昆明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委办〔2018〕97号),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治理成效,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将更好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确保用2年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系统治理,统筹推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过程实施黑臭水体整治。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集中力量打好黑臭水体的歼灭战,谋划长制久清的持久战。
2.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实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加强职能部门协调,市滇管、住建、生态环境、水务部门与其他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形成指导督促合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3.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力戒形式主义,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实现黑臭水体消除目标,同时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4.群众满意,成效可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与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群众满意。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继续督促治理。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
2018年底,全面完成昆明市城市建成区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及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程,昆明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100%,基本实现长制久清。
2019年至2020年底,持续巩固昆明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实现长制久清。其他设市城市、县(区)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具体目标
(1)2018年底前完成广普大沟、上峰村防洪沟、铁路边沟、小清河、姚安河、大清河、车家壁岔河、郑和路沟、花渔沟、渔村沟、老运粮河、东白沙河、六甲宝象河、乌龙大沟、第三沟、牛屎沟、龙王庙沟、水龙沟、青苔河、金柳河、星海排洪沟黑臭水体整治工程,确保昆明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100%;
(2)2019年至2020年,昆明市城市建成区构建完善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健全水质监测、预警应对、信息公开等机制,强化监管和公众参与,发挥“河(湖)长制”作用。落实督查督导、追责问责,严防已整治到位的黑臭水体出现反弹,实现长制久清。
二、组织领导
成立昆明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攻坚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工作。
组 长:吴 涛 副市长
高中建 副市长
副组长:龚询木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付 文 市滇池管理局局长
陈 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 文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储汝明 市水务局局长
赵小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徐毅清 市财政局局长
郭志宏 市发展和改革委主任
毕 强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剑平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正平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王 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 键 市科技局局长
成 员:李克武 五华区副区长
张 波 盘龙区副区长
汪洪忠 官渡区副区长
殷磊民 西山区副区长
杨 云 呈贡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绍荣 晋宁区副区长
陈全季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桂泽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 军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
金 雄 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宝林 安宁市副市长
唐洪发 富民县副县长
艾发伟 嵩明县副县长
何盛龙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副县长
杨洪坤 宜良县副县长
周林春 石林彝族自治县副县长
熊国志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副县长
工作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滇池流域内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滇池管理局,滇池流域外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滇池流域内、外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控源截污
一是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和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现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改、扩建设施,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区域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内污水未接入管网或未建设分散式处理设施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二是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关文件,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三是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区域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辖区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水务局配合)
四是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法严格执行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滇池管理局、市水务局配合)
五是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总结推广适用不同区域的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二)内源治理
一是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二是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属地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生态修复
一是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市滇池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二是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运用海绵城市理念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等,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滇池管理局配合)
(四)活水保质
恢复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滇池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四、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黑臭水体常态排查识别机制
每年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排查识别,排查结果实行“零报告”制度,形成城市黑臭水体问题清单;对国家、省、市环保督查相关工作反馈问题、公众监督举报问题及时跟进排查识别,确认黑臭水体等级,认真分析问题成因,严格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制定整治方案并按要求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配合)
(二)严格落实河(湖)长制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6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17〕33号)要求,河(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市水务局牵头,市滇池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三)加强巡河管理制度
河(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工作,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河1次,区级河长每2个月巡河1次。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问题。有条件的区域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市水务局、市滇池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四)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每季度定期召开1次工作会议,听取属地政府、管委会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推进情况,针对问题清单分析、研究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定治理方向、工作措施、任务和完成治理时限等。(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财政局配合)
(五)落实定期水质监测制度
按《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针对黑臭水体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氧化还原电位4项指标开展水质监测。对列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未完成治理工程及未销号的水体每周监测1次;已销号水体每月监测3次。每次水质监测要形成监测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六)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区域、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七)强化运营维护制度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区域,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市水务局、市滇池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八)落实河道垃圾管理制度
所有河道全部纳入保洁范围,明确县(市)区级河(湖)长责任和巡查反馈制度,落实河道专管人员,全面开展河道保洁、河岸清理、河底淤积、河道管护等工作。主要保洁河道漂浮物、河道滋生物、生活和生产垃圾,清理河道岸边围栏、杂物和垃圾等。河道保洁要达到“四无”标准:即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边无围栏养禽、河岸无暴露垃圾。把打捞的垃圾、杂物及时送到规定的垃圾堆放场所,垃圾、杂物要日产日清,确保河道环境整洁。实现“流畅、水清、岸绿、鱼游”的河道保洁管理目标。(市水务局、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九)落实活水调度机制
因地制宜编制昆明市城市建成区活水调度方案并实施,形成分工明确、工作协同的长效活水调度机制,实现城市环境优美、水质优良、生态宜居的目标,造福市民。(市滇池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十)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公众监督受理机制
按《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公开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公布联系和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的监控,及时受理公众监督事项。(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十一)落实信息报送制度
列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的黑臭水体辖区,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整治周、月、季报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每年6月20日、12月20前分别向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半年及年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总结。(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开展排查,核清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情况,逐一建立健全并实施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明确消除时限,加快工程落地。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年初确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存在城市黑臭水体辖区,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实施方案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黑臭水体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指导和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要求,并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6号)《云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云建城〔2018〕428号)要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下属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滇管)、生态环境部门要抓好落实,会同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提请市政府进行问责;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任务的,按照《云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配合
(三)加大资金支持
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级、各部门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补偿应达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滇池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
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滇池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五)加强信用管理
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六)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制定指导性文件,探索现场排污超标预警系统建设。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滇池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七)鼓励公众参与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滇池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八)强化监督调度
进展情况实施月调度制度。各配合单位、责任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专项攻坚作战进展情况报各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专报于每月25日前报工作小组和上级督办领导,并抄送昆明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黑臭水体治理根据地方和区域不同,监测的水质指标也不太一样,但是主要监测的水质指标有:氨氮,溶氧,透明度,ORP这几个重点指标,还有pH,高锰酸盐指数,重金属等这些根据实际情况监测,如有些地区水质重金属...
当前国内的黑臭水体治理大多实施的是清淤处理,真正成功的水质修复处理不多见,导致黑臭水体治标不治本。治理黑臭水体难,但也是有相应规范指导的,是可以治理的。现在的确是治理太快,但没有什么效果。
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水体流动过慢或者不流动,造成水中溶解氧不足,好氧细菌无法生存,加上生活污水的排入,COD(化学需氧量)也就是有机物的不断升高,使得大量的厌氧细菌滋生,厌氧菌的新陈代谢就会产生大量的沼气...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5 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区各 部门迅速行动, 在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治理成 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 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 体要求。 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 确保用 3 年左右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 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 系统治理,有序推进。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最新)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 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 X〕104号)、《自治区 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X年 X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计划的通知》( X建城〔 X〕14号)要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 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化、绿色发展,紧 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 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加 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 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 感。 二、工作目标 (一)以源头污染源收集处理为主要手段,以末端截污为补充, 以“水清、河畅、岸绿、景美”为目标,内外源兼治全面开展污染源 整治,打好我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到 X年底,我市建成区黑 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 90%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按照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18〕104号)的相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背景情况
2016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我省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切实改善城市水体环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6〕44号),从2016年起在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开展新一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2017年根据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6〕44号)要求,制定了《江苏省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整治范围扩展至太湖流域县(市)城市建成区。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9年设区市建成区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基本消灭城市黑臭水体,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要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之一。从今年开始,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连续三年开展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对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对黑臭水体整治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
二、方案特点
《方案》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坚持统筹推进。在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了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城市政府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以及省级监督检查措施。二是突出系统治理。强化治本之策,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的技术路线,提出更加具体、细化的措施,明晰各部门的责任分工,以河湖长制为抓手,进一步强化责任的落实。三是注重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针对存在问题和短板,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污泥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再提标、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运行等方面工作提出了相应要求。
三、主要内容
《方案》以2020年为时间节点,明确了高质量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规划、长江大保护以及省委“六个高质量”发展任务的相关要求,提出了“到2019年底,各设区市和太湖流域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各市、县(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全运行”的工作目标。总体目标任务与已出台的相关文件做了充分衔接,结合近年来在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在体制机制上又有所创新,进一步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同时明确了我省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任务的目标。
(二)高质量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明确了六个方面的工作任务。一是全面核查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底数,排查出的所有黑臭水体,全部列入2019年整治计划,实行挂图作战、逐个销号。二是突出城市控源截污。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加强工业企业和农业农村污染控制。三是加强内源治理。科学实施清淤疏浚,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四是推进活水保质。合理调配水资源,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同时大力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五是注重生态修复。开展河道岸线环境整治,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城市水体的自净功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六是完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同时强化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的运营维护。
(三)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
城市黑臭水体“问题在水中,根子在岸上”,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相关要求,针对污水收集处理在硬件建设和社会共治方面的短板,提出四个方面重点工作。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建设,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推进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问题诊断和排查,提升污水处理效能。同时全面实施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再提标。二是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做到“泥水并重”,确保市、县(市)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全覆盖。三是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运行,扎实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同时加强对设施运行工作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鼓励统一运营,全面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是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各设区市督促、协调和指导,因地制宜开展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二是每年第二、三季度省级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并按国家方案要求向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上报水质监测数据。
四、目前全省进展和下一步工作
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面,我厅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重点工作进行推进,认真部署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配合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同时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目标任务完成。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我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目标:“实施城市清水工程,2018年整治城市黑臭水体100条以上,两年基本消除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各地对照目标任务,扎实推进整治工作。一是强力推进整治项目实施。2018年全省计划实施129个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截至11月底,全省计划整治的黑臭水体已开工128个,66个已完成整治,1个开展前期工作,完成整治工作量的94.84%。在今年5月份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中,督查组对我省形成的较为完善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督查考核体系、长效管理体系予以肯定。9月份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整治工作现场推进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二是加强督查和推进。针对两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实施整改,“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并会同省环保厅借鉴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开展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和水质检测,定期专题研究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今年已印发整改通知书22份、简报11期。同时将黑臭水体整治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指标涵盖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的比例两个部分,体现阶段性和整体性目标,促进各地党委政府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工作力度。三是加大技术支撑和资金支持。委托6家技术单位每月对各地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提供专业指导,编印《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典型案例集》,选取综合治理、治理关键技术、长效管理三方面共29篇案例汇编成集,供各地学习借鉴。指导淮安市成功申报国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省财政加大奖补力度,今年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额度2.23亿元。四是狠抓长效保持。指导各地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效果后评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继续开展治理,确保“长制久清”。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落实《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对于尚未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通过加强督促指导,开展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推进整治工作;对已经整治完成的水体,督促指导各地以“河长制”为抓手,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全省做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强对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的日常管护,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巩固好已取得的治理成果,保持水体不黑不臭,防止反弹,确保水体“长制久清”。 2100433B
西安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我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现国家既定目标,根据国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2018年底西安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并采取有效措施,基本实现长治久清,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有序推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既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歼灭战,又抓好长治久清的持久战。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扎实推进治理攻坚工作。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实中央统筹、地方实施、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加强部门协调,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加强指导督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时间节点实现黑臭水体消除目标,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群众满意,成效可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与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群众满意。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持续加大督促治理,直至完全消除黑臭现象。
(三)主要目标。
近期目标为到2018年底,西安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
中期目标为通过雨污分流、市政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能力提升措施等,到2020年基本消除建成区内黑臭水体。
远期目标为通过景观提升和水系联通工程,实现八水绕长安的盛景,实现长治久清,还市民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美景。
二、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一)控源截污。
1.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市市政局牵头,市建委、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城改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参与,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修订并完善城市供排水总体规划和布局。针对氵皂河、浐灞河、幸福河、漕运河等市级19个河(湖)沿线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2018年完成污水处理厂新扩建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2019年底前建成投运。关于第三污水处理厂能力不足问题,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2019年底前在浐河西岸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运。对于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应急处理设施,确保2018年现有和新排查出的黑臭水体范围内的污水得到全部处理,以解决局部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按照《西安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化提标改造和加盖除臭三年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的要求,对第一、第二、第三污水处理厂等现有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和加盖除臭。(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西安水务集团参与)
3.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关文件,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参与)
4.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市市政局牵头)
5.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市政局参与)
6.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总结推广适用不同地区的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市农林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参与)
(二)内源治理。
1.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市水务局牵头,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委参与)
2.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2018年底前,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市水务局、市城管局按职责牵头,市环保局、市农林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参与)
(三)生态修复。
1.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底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市水务局牵头,市市政局、市城管局参与)
2.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市建委牵头,市市政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参与)
(四)活水保质。
1.恢复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市水务局牵头,市市政局参与)
2.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参与)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包括城市建成区中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的河长湖长。河长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参与)
加强巡河管理。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管,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市水务局、市市政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8年底前,西安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并强化证后监管。(市环保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运营维护。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市水务局牵头)。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市城管局牵头)。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市市政局牵头)。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按照排查、交办、专项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开展市级督查专项行动。在国家每年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前,开展城市黑臭水体专项督查。对于国家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督查组和我市自查发现的6处(4 2)黑臭水体,按照市办字〔2018〕208号文件的要求,黑臭水体整治整改攻坚作战指挥部要加大督导检查,各责任单位要落实各项措施,确保2018年12月20日前整改到位;对于排查整治组2018年新排查的黑臭水体,各责任单位要立即制定治理方案,倒排工期,确保2018年年底前整治到位。同时,要以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继续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形成问题清单,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逐步形成“拉条挂账,逐个销号”的(4 2 N)长效管理模式,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组织开展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并视情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专项行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区县、开发区加强督促、协调和指导,并因地制宜开展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各区县、开发区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市水务局牵头排查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开展督查)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2018年底前,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明确牵头部门、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建立符合工作实际的黑臭水体管理制度。要反复开展全面排查,及时核清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情况,逐一建立健全并实施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明确消除时限,加快工程落地。要依据排查结果制定本级年度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每年10月底前将落实情况向市水务、环保部门报告,市政府每年11月底向省住建厅、省环保厅提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报告。各区县、开发区2018年实施方案须在2018年11月底前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水务、环保部门备案。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开发区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要求,并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级对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级水务(城建)、环保部门要牵好头,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要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市纪委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考核办参与)
(三)加大资金支持。
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推广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
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城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用管理。
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水务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六)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制定指导性文件。(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公众参与。
各区县、开发区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西安市现有六条黑臭水体整治整改方案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在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成效显著。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用3年左右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有序推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既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歼灭战,又抓好长制久清的持久战。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扎实推进治理攻坚工作。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实中央统筹、地方实施、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强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加强部门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加强指导督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力戒形式主义,既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时间节点实现黑臭水体消除目标,又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群众满意,成效可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与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群众满意。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继续督促治理。
(三)主要目标。到2018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基本实现长制久清。到2019年底,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显著提高,到2020年底达到90%以上。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城市建成区尽早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二、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一)控源截污。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现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改、扩建设施,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参与,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关文件,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生态环境部牵头,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总结推广适用不同地区的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内源治理。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水利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参与)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36个重点城市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生态修复。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水利部参与)
(四)活水保质。恢复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水利部牵头)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参与)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包括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的河长湖长。河长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水利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加强巡河管理。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9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其中,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提前一年完成并强化证后监管。(生态环境部牵头)
(三)强化运营维护。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形成以地市治理、省级检查、国家督查三级结合的专项行动工作机制。2018—2020年,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开展一次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国务院有关部门排查形成问题清单,交办相关地方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组织开展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并视情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做好专项行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城市加强督促、协调和指导,并因地制宜开展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各城市人民政府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生态环境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2018年底前,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黑臭水体水质交叉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生态环境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再次开展全面排查,核清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情况,逐一建立健全并实施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明确消除时限,加快工程落地;要制定本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年初确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落实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各城市实施方案须在2018年11月底前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坚持有为才有位,突出实践实干实效,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机会有舞台。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黑臭水体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提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出台配套支持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地方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要求,并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城市政府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牵头,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生态环境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组织部参与)
(三)加大资金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参与)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制定指导性文件。(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公众参与。各地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