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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社会效益,以便更好的绿化城镇,美化市容,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工矿办事处)和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城镇义务植树、栽花、种草活动,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
第二条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按市、县(区)、办事处(镇)、居民委员会四级管理体制,实行业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块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昆明市园林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主管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办事处、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城建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本县(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工厂、机关、学位、部队等社会团体内部庭院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工矿)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城镇绿化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街、巷居民点、工厂、机关、学校、部队等社会团体内部庭院的绿化工作,完成市、县(区)园林部门交办的各项绿化工作任务。
驻昆明市、县(区)内的中央、省、市机关、团体、工矿、部队、学校应认真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包园林绿化,包清洁卫生、包市容秩序),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发动群众,就地就近将三包任务落实到沿街单位、商店、住户。三包责任户对损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个人有权向办事处,园林部门报告处理。三包责任户对完成绿化任务有困难者,管理部门可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委托绿化专业队伍代行完成绿化种植和养护管理任务。
第三条城镇现有绿地和已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生产用地、公园、名胜区花圃、苗圃等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自行圈围,毁坏绿地,搭棚建房。已被占用的要按国家规定无偿退还。如确因建设需要占用绿地,须申报市园林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补偿同等土地面积的绿地和绿地重建费用。因施工需临时占用临街绿地,由建设单位持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绿地占用费及绿化保证金后方能施工。经批准占用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行道树,占道物资及脚、手架离行道树不得少于五十公分。
第四条城镇在新建、改建工程进行时,绿化及主体工程要同时进行规划和设计,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方案时,应会同园林部门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在市区要求绿化面积一般应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二十五;郊区绿化面积要求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十。现有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仍有空地的,应留够绿化面积后,才可进行其它建设。新建城市干道绿地面积不得少于道路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在城镇进行各项基本建设时,应在建设资金预算里安排绿化建设费,其余额应为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三(包括小区建设),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执照前,就先向园林管理部门交付基建工程总额预算百分之二的绿化保证金,否则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绿化工程由园林部门验收合格,再退还保证金;若不按期完成绿化建设或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者,则将绿化保证金的60%用于该单位的绿化工程投资,40%用作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投资。绿化工程的完工时间,不得晚于基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六条昆明市各公园、名胜区、苗圃、花圃、广场、小游园、城市街道、环城公路、通往风景名胜区主要公路干道护路林、绿化树木、河堤林、铁路护路林及公房居民区绿化树,由国家依靠专业队和发动群众义务劳动栽种的均属国家所有;由公路、铁路主管部门负责绿化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上述部门所有。各单位庭院内的树木、解放前种植的均属国家所有;解放后各单位新种植的,树权和收益均属单位所有。私人庭院自费种植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进无论国家、单位、集体、个人所有的树木,一律不准任意砍伐,必须砍除时,应按规定手续报批。
第七条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对城市的树木花草,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破坏。不准擅自砍伐树木或围树建房;不准在绿地、花坛四周摆摊设点;不准折枝剥皮、刻划树木及采摘花果;不准在行道树根部堆码河沙、石子、石灰、水泥等建筑材料。
第八条凡因基建、人防、通讯、供电、给排水、铺设管道等,需要修枝打顶、截根、移栽、砍伐、更新树木(含花灌木)者,无论树木所有权属谁,均应由有关单位、个人事前提出申请,报市园林局审查批准,交付绿化保证金,领取“许可证”后,方能施工,同时严格执行“砍一栽三”的规定,由单位或个人负责绿化补和抚育管理,并保证成活,经园林检查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和破坏。生长在城市和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散布生在单位庭院内的,由各单位自选管理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应保持自然风景区面貌完整,公园、风景区应按解放后接管范围,标明界区,封山育林。公园和风景区,不准设立工厂和机关单位,防止污染水源、空气、进入公园,风景区的各种商业网点,应服从园林部门的统一安排和管理。不得乱建有碍观瞻,损害自然景观的建筑物和构建物。
城镇街头绿地、行道树、街心花坛、小游园内的树木花草,市、县(区)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应负责做好松土、施肥、浇水、除草、除虫、修剪整形、补栽、回收枯死树木等养护管理工作,保持花木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
第十条花圃、苗圃的建设是园林绿化的基础。市、县(区)两级园林部门要有计划地扩大苗圃、花圃基地;厂矿、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要充分利用空地发展苗木生产,力争城市绿化做到苗木花草自给。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园林绿化、园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
1、摇树、爬树、攀枝、摘花、采果、穿行绿地、翻越栏杆、践踏花坛草坪的;
2、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刻画树皮、损害护树桩架的;
3、在公园、风景名胜区、苗圃、花圃狩猎捕鸟、钓鱼、逗打恫吓动物、伤害动物致残致死,水池内投放污物或洗澡、毁林、挖药、割草、取土、堆物、采石、埋坟、烧纸、挖壕野炊、开荒种地、倾倒垃圾的;
4、在树下、绿地内摆投摊点、明火设灶、烘烤树木、花卉,倾倒废水残渣,治理“三废”不力,危害树木生长或造成死亡,机械、车辆撞伤、撞倒树木及园林设施的;
5、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修剪、移动绿化树木,虽经批准砍伐而超出砍伐量的;
6、自行拆毁护栏占用绿地,盗伐城市绿化树木、庭院树木,损害古树名木或名贵花卉以及其它损坏园林绿化和设施等行为,阻扰管理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
凡属上述违章,态度恶劣,影响极坏,应加倍处理。单位无故拖欠缴纳赔偿费、罚款由园林部门配合单位主管部门处理;个人拒交者由所在地区或单位扣交;如不按期交纳拖延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单位拒交赔偿或罚款的,责成园林部门委托当地银行在其帐户内扣交。
第十二条对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有功的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工商行政、教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与园林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造福人民。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昆明市革委会颁发的昆革〔1980〕64号《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作废。过去颁发的有关“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与此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管理条例》由昆明市园林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发布日期】1985-07-24
【生效日期】1985-07-2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5年7月24日 昆政发〔1985〕118号)
一、 园林设计管理原则 以高起点、高标准设计创超高品位的居家生活环境。 1、强调设计与服务意思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所希盼的掌声来自使用者的信任与满意。 2、设计的职责是创造独特的特性,正如每个人都以其...
园林绿化中单价分析表的管理费利率是按定额工日*34/2.65左右所得。
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 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 [1985]118 号 【发布日期】 1985-07-24 【生效日期】 1985-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5年 7月 24日 昆政发〔 1985〕118号) 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社会效益,以便更好的绿化城镇,美化市容,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 作和生活环境。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 绿化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结合我 市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工矿办事处)和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 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城镇义务植树、栽花、种草活动,努力扩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1 -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 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为建设最富裕、最文明、 最和谐的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改善城镇居民宜居环境,加 强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快速发展,提高林区整 体形象,根据《黑龙江省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修正)》,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 划、设计、施工、验收、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 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第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 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园林 绿化的规划审定、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各县 (区局)、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区局)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于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并于11月7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11月7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自2010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确保防汛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自2013年1月1日《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颁布施行后,该条例对涉及出入滇河道管理的有关内容和滇池保护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部分管理内容也需要补充完善,为维护法制统一,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对《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在该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参与修订草案的论证,充分听取昆明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同市人大相关委员会一起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一是该条例规范的事项属于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范围;二是条例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内容符合相关上位法的规定,该条例增加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对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作了统一,细化了出入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使条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触。
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予审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于2010年8月27日经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9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现行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于1997年9月28日经批准实施后,分别于2001年、2004年和2005年进行了三次修订。但随着昆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道路管理逐渐暴露出城市道路规划作用不明显、管理主体不明确、新建道路移交工作缺乏规范操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养维护工作不到位、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缺乏法规规范、财政投入难以满足道路管养工作需要等问题,法规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此,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将《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修订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成立了修订工作小组,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修订草案初稿。在进行了征求各部门意见、赴外省市实地考察、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后,进行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通过。
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条例(修订)》明确了管理主体,强化了道路的规划管理和财政投入,规范了城市道路移交的条件和程序,细化了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占用和挖掘管理措施。既吸收了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又符合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实际,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修订后的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触,符合上位法精神,对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昆明市对《条例(修订)》进行一审、二审期间,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多次提前介入了对法规的修改和论证工作,所提意见、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已基本被采纳,审查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例(修订)》,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条例。
以上报告,连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请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