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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1]151号
【发布日期】1991-09-04
【生效日期】1991-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通邮管理办法
(1991年9月4日昆政发〔1991〕151号文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邮政通信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保障邮政通信畅通,便于邮政部门加强管理,接受群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邮政局是本市市级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邮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通信秘密、邮件安全和邮政设施完好。
第二章 通邮条件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按规定予以通邮:
(一)具备邮政车辆通行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条件。
(二)用户通信地址须是经政府地名管理部门命名的街道名称和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
(三)已安装、设立接收邮件的信报箱、信报箱间(群)或已设立收发室。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并已办妥手续。
(五)用邮单位应按邮局要求到当地邮局办理邮件投递注册登记手续,邮局应在用邮单位登记之日起九十天内安排投递。
第六条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邮局办理邮件投递注册手续。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到当地邮局补办注册登记手续。
单位更改名称和变更通信地址的,要及时到邮局办理更名和改址手续。
邮政企业每年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办理邮件注册登记邮局的地点及联系电话号码。
第七条高层楼房应当在地面层设置专用信报箱、信报箱间(群)或收发室。设置的信报箱应当在每个单元的地面层并与住户房号相对应。信报箱间(群)是住宅的必要通信设施,应列入住宅建设的设计标准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邮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第八条城市新建小区应在小区的中心地方设置信报箱群(信报箱亭、信报箱廊)、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解决通邮问题。信报箱群、信报间都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各小区的设计单位应将其纳入设计范围。
信报箱、信报箱群和信报间的设备设计要求,由当地邮政部门提供,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它配套工程一起列入基建项目统一安排。小区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当地邮政主管部门参加。
已建小区未安装信报箱群或信报间的,要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根据上述要求逐步设置。凡不具备上述通邮条件的,邮局不予投递。
第九条依法设置的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是通邮的必备条件和基础设施,经邮政部门验收后,由产权拥有单位负责维修、管护;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投递部门负责维护,并由使用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一定的维护费用,以便邮局及时维修及更新。
第十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社会组织,须在本单位设置收发室。收发室应设在本单位院落的门口或者楼房的地面层。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个院落、楼内办公的,应当商定统一的收发室。需要上楼投递邮件和按单位分送的用户,应与邮政部门商定,并按规定由用户向邮政部门支付特殊服务费。
第三章 邮件妥投
第十一条按邮电部的规定,下列投递方式应视为邮件妥投:
(一)按址投递。
市区内的居民邮件按收件人的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收发室以及收信户。单位、单位内附设机构和个人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一律投递到单位的收发室。
新建小区用户的邮件,邮局按用户租用的信报箱投递到箱内。
郊区农村用户的邮件,一般投递到乡或投递路线上的自然村。乡以下的邮件由乡政府和当地邮局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
城市郊区和城郊结合部地段的城镇、农村、零散临时住户的邮件,邮局投递到当地城镇居委会或农村办事处。当地居委会或办事处应协助邮局建立代收代投点,代收代投费用可以向使用邮政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所收取的费用应用于代收代投人员的劳动投酬。
(二)不具备通邮条件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自取邮件的用户,经协商申请租用安装在邮局内部的邮政用户信箱,应按月缴纳信箱租金并定时到邮局指定的地点自取邮件。
用户收到领取邮件通知单领取给据邮件或其他邮件时,必须凭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图章到指定邮局领取。
第十二条单位收发室接收本单位的公私邮件;宾馆、旅社、招待所等接收旅客的邮件,应与邮局之间办理交接手续,给据邮件应在投递清单相关栏内加盖本单位的“接收邮件收发章”。
第十三条按址投递超出规定重量、体积的邮件,邮局向收件人填发领取邮件的通知单、由收件单位(人)到指定局(所)领取。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收发室的管理,密切配合邮局做好邮件妥投工作。
第十五条单位收发室接收的公私邮件,应认真核对,签收并做好登记、交接工作。邮局无失误的妥投后,如发生收发室误投、积压、丢失等造成邮件损失、失效、冒领的,应由本单位及相关的收发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等流动人员较多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签收制度。旅客领取邮件时,应验视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确认本人后予以签收。如发生冒领、误交、丢失、延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该单位负责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凡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通邮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邮件,邮局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通知到指定局(所)领取邮件。邮局无法通知本人的,可按“无法投递邮件”处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邮局许可,不准擅自迁移或拆除信报箱,收发室的拆迁应事先通知邮政部门。禁止在信报箱开启处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毁弃或非法拆阅他人邮件。
邮政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服务和文明优质服务,不得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有效证件”,指本市常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流动人员的有效证件指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 "邮件” 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包
裹、汇款通知单(含高额汇款通知单)和报刊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昆明市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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