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一条为了搞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资金(以下简称住房基金)的缴存、结算、融通、信贷等业务,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资金的良性循环,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对全市的住房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主要任务是负责房改资金的统筹、规划和动用;确定有关政策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并逐步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过渡。全市房改的各项政策性金融业务,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简称信贷部)办理;经营性金融业务,由各专业银行负责办理。
第三条我市房改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主,由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具体负责五华、盘龙两区在本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的房改政策性我金融业务;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具体负责在本行和其它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单位和官渡、西山区内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的房改政策性金融业务。其他专业银行应积极配合房改,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信贷部应与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及代办费取费标准等。代办费的标准按照金融机构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双方商定。
第四条信贷部为银行内部机构,以服务为宗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地完税。信贷部实现的盈利,交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转入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
第五条信贷部要严格按房改的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稽核和监督。
第六条信贷部的业务范围:
1、办理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个人公积金的全部存款、贷款及结算业务;
2、办理城市居民的住宅储蓄业务和办理集资建房单位和住宅合作社的存、贷款;
3、代办房改委托贷款;
4、代理发行回收昆明市住房债券;
5、办理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列支的住房建设资金的拨付和借用资金的存贷、结算业务;
6、办理房地产系统住房资金的存款、贷款业务;
7、提供有关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8、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信贷部应协助市住房基金管理对处各类住房基金的调度与结算,加强资金周转和资金融通,在确保政策性信贷资金供应及符合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同业拆借或经营性信贷业务促使资金滚动增值。
第八条信贷部的会计核算,执行人民银行审定的《房地产信贷部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规定向上级行信贷部、同级人民银行和市住房基金管理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等,接受市政府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暂行规定》,信贷部要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并严格按人民银行关于房改政策性信贷资金的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十条信贷部在专业银行的存款资金,由专业银行按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信贷部在办理房改金融业务中,委托银行现有网点办理资金收存和信贷等业务的,按下列标准付给手续费:
1、存款业务按月平均余额万分之五计算;
2、贷款业务按贷款利息收入的百分之三计算;
3、手续费按季划转,计入信贷部的经营成本。
第十二条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一定比例留给信贷部的利润,信贷部可按主管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应付福利费等。
第十三条昆明市住房基金的有偿使用年度计划,由“信贷部”根据房改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负责编制,经市房改办和市住房基金管理处审核,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在下达的计划范围内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专项贷款,并抄送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凡属政策信贷业务中对单位、个人的住房贷款,实行低息优惠,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关于房改贷款的优惠利率执行。贷款只能由银行划转,不能划到个人帐户或支付现金。其余贷款,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贷款办法和利率。贷款结息方式与银行贷款结息方式相同。贷款单位与个人必须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加收逾期利息,直到担保人负责清偿或由信贷部按规定处理抵押资产。
第十五条发放的住房专项贷款,应根据单位、个人住房基金和住房债券额度确定贷款额度,单位建房贷款最高期限不超过三年,购房期限不超过一年;个人建房或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自建造价或购房价的百分之七十,贷款期限不超过十年。申请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房产及有价证券作抵押,或提供银行认可的经济法人担保,方能办理贷款手段。
第十六条信贷部的存、贷款利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存、贷款结息方式与银行存、贷款结息方式相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3]63号
【发布日期】1993-09-21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主营业务时汽车金融,包括买车贷款、二手车贷款、汽车经销商购置贷款等,业务根据个人能力来看,待遇是底薪+提成,提成根据业务量而定。 平安银行, 全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金融业务委托书
金融业务委托书 篇一:办理业务授权委托书 办理业务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企业名称) :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一: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职务: , 电话: 受托人二: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职务: , 电话: 委托人因需到东莞市外经贸局办理 业务,特委托上述 受托人代为办理。 受托人一的权限为:代为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代为签 收相关法律文书,和。 受托人二的权限为:同上,或 。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声明:受托人在前述权限内所从事的有关行为均 视为委托人自己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及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负 责人签名、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篇二:理财业务授权委托书 理财业务授权委托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 实 际 情 况 , 委 托 人 __________ 特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3]63号
【发布日期】1993-09-21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为了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加强房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房改资金实行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单位住房基金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生产、经营、消费的资金。
第二条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1、单位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的资金;
2、出售自管住房(由财政拨款建盖的自管住房除外)收回的资金;
3、由单位安排的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等的专用资金,或其他划转的资金;
4、单位职工的集资建房款;
5、单位住房的房租收入及提留职工住房补贴;
6、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规定,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各级政府批准,在成本和国家预算中列支的住房资金;
7、从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应付福利费等资金中提出取的用于单位职工住房建设的资金;
8、单位的其他住房资金;
9、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建盖宿舍售房后,经批准返还单位部份的资金。
第三条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用于:
1、发放本单位职工的房租补贴;
2、按所收回售房款10%的金额提取的出售住宅共有部分的维修;
3、自管出租房的改建、扩建、维修、管理和购建房屋支出;
4、归还购建房贷款;
5、经批准的其它房改和住房性开支。
第四条单位在使用本单位的住房基金时,应将使用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接受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监督。
第五条单位住房资金由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和核定划转。划转的资金记入单位住房基金。五华、盘龙两区内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单位住房基金存入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在人民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和官渡、西山区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单位的住房基金一律划转存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本单位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户储存,并由信贷部按规定付给存款利息。
第六条各单位和企业原有的建房投资和用于住房的支出,按投资和支出余额记入单位住房基金,暂时维持其分配渠道和投资体制。
第七条各单位的住房基金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或兼管。有条件的单位可在本单位房改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住房资金管理科(处、室);没有条件的,可在现有财务部门内设专人管理单位住房基金,其职责范围是:
1、建立、健全单位住房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住房基金的财务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单位住房基金的筹集、划转、收缴和监督使用;
3、执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单位住房基金的决议、决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单位住房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向有关单位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
4、办理单位职工公积金的归集划转并按时缴存;
5、办理职工住房债券的代购与分售;
6、管理本单位职工建房集资款项。
第八条对各单位兼职管理单位住房基金的人员,视其承担的工作量和本单位实际,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可由单位从本单位住房基金存款利息中支付给其一定比例的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解释。
昆明市住房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1日 昆政复〔1993〕63号) 为了提高昆明市城镇居民居住水平,合理引导消费,筹集住宅建设资金,根据《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决定发行昆明市住房债券,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发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受政府的指派,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主组织发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均可简称信贷部)向开户单位组织发售。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统筹使用债券发行资金,定期组织偿还。
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印刷、发行,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债券的结算和偿还,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办理。
第三条住房债券的发售对象是:
1、凡分配新房的住户和腾空旧房(不含互换房)再分配的住户。
2、已有住房的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自愿购买住房债券者。
第四条住房债券认购的基数按房屋使用面积,新房每平方米30-50元;腾空再分配的旧房每平方米10-30元。具体认购数详见附表。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缓、免认购住房债券:
1、少数确有特殊经济困难的职工,经单位核准和担保可以分三年购买其应购的住房债券,但第一年不得少于应购额的40%,第二年不得不于应购额的30%,第三年全部购完。
2、社会救济户和老红军在分配住房时,可以免购住房债券。
3、自行购房或参加住房合作社建房的职工,可以不再购买住房债券。
第六条昆明市住房债券每年发行一期,年限为五年,房改起步阶段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到期一次兑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利息从实际购买月起计付。
第七条住房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国家关于证券交易规定进行转让,或作为贷款抵押。
第八条凡新分配住房(含腾空房再分配)的住户,由房屋产权单位按各户使用面积编制配房人员清册逐户核定认购数后,用支票或现金到信贷部代职工购房债券,并分售给职工个人。单位依据信贷部出具的购房债券凭证,与职工办理住房租凭合同。不购买债券的,不分配、使用住房。
第九条自愿购买住房债券的单位及个人,可在债券发行期内直接到信贷部办理购买手续。
第十条住房债券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由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单独核算,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建房资金不足时,可以向信贷部申请本单位职工认购住房债券额度内的贷款,并享受优惠低息。
第十二条个人购建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用住房债券向信贷部申请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或建盖自住房。
第十三条购买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利息收入予以免税。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昆明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办[1992]88号
【发布日期】1992-05-20
【生效日期】1992-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5月20日昆政办〔1992〕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