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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报废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64)中劳锅字第15号1964年4月13日)
各地在锅炉登记工作中,按照锅炉安全规程和登记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对于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逐台进行了审查鉴定工作,对于其中一部分有严重缺陷而又无修理价值的锅炉批准予以报废,对于防止锅炉设备爆炸事故,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具体处理锅炉报废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报废锅炉采取了不够慎重的做法,既没有作出明确的技术结论,也没有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轻率地加以报废。有的企业为要提前更新设备,将没有严重缺陷的锅炉,也申请报废。为了正确处理锅炉报废的问题,既保证锅炉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又防止浪费国家资财,以避免再发生将不应该报废的锅炉报废,而应该报废的却不予报废的现象,现将锅炉报废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各地在锅炉登记过程中,对于锅炉报废的问题,必须慎重处理,不能轻率从事。对有缺陷的锅炉,既要符合安全要求,又节约的精神处理,即:经过修理能够继续使用的,要尽量修理使用,能降压使用的降压使用;对于确实无修理价值或经过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锅炉,应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作出明确的不能使用的技术结论,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审查批准后,才能报废,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转报劳动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可以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出锅炉报废的条件和审批手续的规定,在本地区试行,同时报劳动部备案。
二、为了统一锅炉报废的计算口径,现规定:
凡是不能承受原来工作压力,把工作压力降低到等于或小于零点七表大气压的锅炉,或者根本不能承受工作压力的锅炉,都作为报废论,如果把锅炉原来的工作压力降低到大于零点七表大气压使用的锅炉,则不应算报废。请你们按照这个口径,把一九六二年一月以来到今年三月底,报废的锅炉情况(包括台数、炉型、蒸发量、用途以及报废原因等,下同),简单扼要地整理一份资料,于今年六月中旬报送我部锅炉安全监察局。
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报废的情况,应当定期报我部锅炉安全监察局,正在进行锅炉登记工作的地区每季度报一次(从1964年第二季度开始);登记工作已经结束的地区每年报一次。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64)中劳锅字第15号
【发布日期】1964-04-13
【生效日期】1964-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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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 建设部关于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建人字第44号 【颁布部门】建设部 (已撤销) 【颁布时间】1991-01-24 【实施时间】1991-01-24 【时 效 性】有效 国务院在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八九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指 出:深化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措施是“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层层 明确权力和责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 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又进一步指出:“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必须克 服‘以包代管’的现象,下大力量健全和完善从定额管理、⋯⋯到经济核算的各 项基础工作和规章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指示精神,适应深化改革和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现就加强建设行业劳动定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劳动定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劳
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切实维护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关于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揭市建[2007]5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保证咨询企业公正、公平、合理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自身建设和全面推行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第40号令)的精神,现就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管理方式 (一)实行定期报表及备案制度。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本企业上个月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完成的每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月报表》报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二)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制度。市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方式为:1、听取咨询企业的执业情况汇 报;2、抽取咨询成果档案。审查、核实工程量计算方法、计价规则和执行有关政策的情况;3、查阅有关资料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 (三)实行年终总结制度。每年年底,各造价咨询企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报一份年终从业总结。内容应体现咨询业绩、服务质量、业务评价、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验教训及今后的工作要点。 (四)实行登记报到制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到市工程造价站办理登记手续(省外的须持有到省造价管理站备案的资料),纳入管理范围。 二、 监督主要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必备条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其他造价专业人员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成果的规范性与准确性。要求咨询合同要规范,是否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保证咨询成果的准确性,工 程量清单的规范性,不能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文件,工程预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咨询成果必须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人员、复核人签字盖 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情况。 工程造价单位应在取得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工作,不得超范围经营。造价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遵守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三、违规处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我局将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揭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揭阳市建设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工程勘察工作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勘察质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规范化的资质管理。
(一)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执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二)技术力量:具有满足《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和工作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1),技术骨干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人员聘用合同,技术骨干人员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三)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的机械设备、测试检测设备、勘察应用软件(见附件2),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勘察设备清单和发票,提供土工试验和水质分析设备及计量认证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四)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设备物资管理、技术管理办法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等有效运转情况。
(五)业务成果:工程勘察综合甲级企业,至少2个专业分别承担过本专业甲级工程专业任务不少于5项;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企业,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甲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企业,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专业类丙级企业,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丙级工程勘察业务;(企业业绩材料需包括:工程勘察合同、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或业主出具的工程已交付的证明文件)。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近三年获得设区市和省部级以上工程勘察成果奖或相关规范、标准等参编情况。
(六)实行现场核查制度:考核企业3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比对勘察成果与实验能力匹配情况;考核企业办公场所及规模、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设备的真实性情况;考核实验室设备运行情况、人员操作标准和各项试验的准确性。
(七)对新申办资质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现场核查通知单,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单(附件8)。
二、规范勘察工作质量管理
(一)实行全省统一的工程勘察技能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工程钻探、描述、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技能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考核。培训内容包括标准规范、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技能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自然人实名制注册管理。
(二)严格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管理。工程勘察企业负责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的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对其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的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等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勘察报告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加盖单位公章、审查人员的注册执业印章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工程勘察成果专用印章。
工程勘察成果由依法取得工程勘察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的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勘察报告出具审查报告(见附件6),由勘察单位修改或补充完善后重审;对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应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见附件7)。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不得作为设计、施工的依据。《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应在完成审查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工程勘察现场质量控制制度。勘察企业应对工程钻探布点、钻探深度、取样岩心等勘察过程现场进行音像录制,音像资料作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主要技术资料一并存档。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对现场工作量、工作质量负责。在监督检查时应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和现场勘察音像资料。
(四)强化工程勘察成果责任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制度。为保证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委托行业协会对工程勘察成果进行核查。工程勘察企业签发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和照片及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上传行业协会。工程勘察企业出具的工程勘察成果,应使用固定网址的计算机出具报告,同时将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扫描件上传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核查后,定期将核查结果汇总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三、规范市场行为管理
(一)加强工程勘察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降低工程勘察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工程勘察费用。工程勘察企业每季度向行业协会报送工程勘察业务完成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工程勘察业务完成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程勘察成果未经审查合格,擅自进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出卖资质、出卖图章、违法分包、随意压低费用等扰乱市场的;未按规定留存勘察现场音像资料和不接受监督且未按时上传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备案的;工程勘察技能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构建工程勘察企业诚信体系。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作质量、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入工程勘察企业诚信体系,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对工程勘察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诚信评价低的工程勘察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在2011年11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工程勘察技能人员参加技能培训。
(二)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实施工程勘察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完成对工程勘察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当地工程勘察企业的指导与管理。
附表: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条件核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4、工程勘察企业技术装备核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5、取证材料登记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6、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报告书(详见河北建设网)
7、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详见河北建设网)
8、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现场核查报告单(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2100433B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