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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作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及省移民开发局的部署和水电站(水库)主体工程进度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库区移民安置计划,并实行经济责任包干,按计划进度完成各自承担的库区工作任务。
三、协助电站业主开展库区有关各项工作。
四、按照包干原则,组织实施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按进度要求完成库区移民投资计划。
五、组织实施全市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及库区防护等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移民开发局汇报库区工作情况,并向水电站(水库)业主通报。
六、组织实施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协助迁入地政府做好三峡移民稳定、生产发展和后期扶持工作。
七、组织库区开发性生产,安排好移民的生产出路,按分工权限审批库区开发性生产项目,安排库区开发性生产资金。
八、安排和使用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建设维持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落实库区安置点的安全防护,协助抓好库区防汛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省移民开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科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本局日常事务工作,保证工作正常运转;负责库区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综合报告和有关文件的起草,拟定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库区信息、理论调研、来信来访、库区政策法规宣传、档案管理、财产管理、保卫、保密、综治、计划生育、精神文明、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管理、干部年度考评、组织干部教育培训。
计划财务科
【工作职责】负责落实库区各项资金到位,做好库区补偿资金、后期扶持资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做好计划管理、项目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财务审核,负责库区各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财务检查工作,负责机关内部日常财务工作。
生产开发科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调研和拟定库区开发性生产规划,协助库区各级政府贯彻执行有关开发性生产的政策;按分工权限负责审查库区开发性生产规划及年度生产计划,做好立项审批及资金安排的各项准备工作;监督、指导、检查库区开发性生产项目的具体实施;协调、服务库区生产开发的技术引进、科技培训、外引内联等工作,负责组织总结、交流库区开发性生产的典型经验;会同计划财务科做好后期扶持资金的核拨,使用、管理,做好生产项目的统计年报、项目建档、资料收集等工作;组织开展库区开发性生产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移民安置科
【工作职责】负责库区移民安置搬迁工作,检查和监督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定期报告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度,配合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移民安置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审查和核实移民安置计划所需的各项补偿数据;负责组织移民评估工作;检查和督促库区安置点的安全防护、绿化;负责制定库区专项设施搬迁、复建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审批专项设施复建实施方案、核实补偿投资、落实专项设施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协助处理专项设施搬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峡移民科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接收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建立三峡移民安置工作制度;引导和鼓励三峡移民群众搞好生产开发,恢复和提高生产生活水平;管理和使用好三峡库区后期生产扶持资金,帮助三峡移民群众解决库区遗留问题;做好三峡移民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做好三峡移民群众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及时做好三峡移民来信来访工作,了解和掌握三峡移民的思想动态,及时帮助移民解决困难和化解矛盾,确保三峡移民安置地的安定稳定。
建设协调科
【工作职责】负责协调库区移民工作与市、县各相关责任部门帮扶措施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到位;负责调整移民安置工程建设和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纠纷;负责掌握、了解和指导库区县、乡(镇)切实做好库区移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动员、发动等各项工作;认真及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了解和掌握库区移民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库区稳定。
比照双江口电站2500 m的设计水位,水库淹没将涉及我县集沐、太阳河、观音桥两乡一镇四个村及县境内州属企业观音桥林业局、可尔因水运处,约涉及移民237户,1152人(不含观音桥林业局、可尔因水运处)。...
龙滩水电站计划分两期开发,主体工程之一的拦河重力坝也将分两期施工:初期建设时,正常蓄水位375米,坝顶高程382米,最大坝高192 米,坝顶长735.5米,后期正常蓄水位400米,坝顶高程406.5米...
黄河主要有以下3个水电站:1.黄河源水电站我国黄河源头第一座水电站---黄河源水电站在新年前夕投入试运行,为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牧民带来光明,同时标志着青海省最后一个无电县结束,坝高为18米,装机容量...
水口水电站库区开发性移民的主要经验
本文讨论了水库淹没处理的调查统计工作的原则与方法,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走开发性生产移民安置的新路子,本文对移民政策进行评价,同时介绍水口水电站水库移民的主要经验,供借鉴。
龙滩水电站贵州库区移民规划原则浅析
(一)工程概况龙滩水电站是红水河梯级开发中的骨干电站,也是“八五”期间在我国南方建设的一项战略性工程。电站坝址位于广西自治区天峨县境内,控制流域面积98500km~2。本期工程正常蓄水位375m,死水位330m,相应库容162.1亿m~3,装机容量420万kW,工程静态总投资93亿元。龙滩电站除本身巨大效益外,对下游梯级的调节作用及防洪、改善航运条件等,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杭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是上杭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电站库区移民(含三峡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根据水电站(水库)主体工程进行要求,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参与编制本辖区内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规划。
4、配合省、市移民开发局对本辖区内大中型以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规划的初审,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5、协助做好移民的稳定、生产发展、后期扶持等各项移民工作。
6、负责做好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后期扶持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
7、负责做好库区维护基金、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及库区维护基金、建设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
8、受理库区移民来信来访,协助协调移民安置地政府和部门调解移民安置纠纷。
9、负责库区移民工作者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开展库区移民工作咨询服务和调研。
10、承办市政府和省、市库区移民开发局交界的其他工作。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水电站库区(下称库区)移民安置工作,促进库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大化瑶族自治县(下称自治县)库区移民安置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库区移民,是指水电站库区的淹没区、工程建设征地区和影响区中经上级国家机关核定为安置对象的人口。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大、中、小型水电站库区的移民安置、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库区移民应当依法得到淹没补偿和安置补助以及后期生产生活的扶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贫困地区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条自治县库区移民安置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把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相结合,通过各种形式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全县平均水平。
第五条 在自治县建设水电站,电站业主要处理好电站工程与移民利益的关系,把电站工程同移民安置、库区开发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支持搞好库区移民安置和库区开发,促进库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水电站业主应当照顾库区移民利益和照顾当地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县境内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和库区开发建设工作。
自治县移民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库区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街)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重视和支持移民安置和扶持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移民的安置与扶持。
第八条 在自治县建设水电站,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经自治县同意并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包括淹没补偿和安置补助及后期生产生活扶持的内容,应当有前瞻性和发展余地,并预算给相应的移民经费,保证库区移民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扶持。
第九条 库区移民安置应当依照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并按期完成任务。移民安置工作结束,应当进行验收。
第十条 自治县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安置的方针,根据库区剩余资源和环境容量情况,制定实施移民安置规划的方案,妥善安置库区移民。
第十一条 电站业主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按时、足额拨给移民安置经费,保证库区移民得到及时、合理安置。
第十二条 自治县通过县内就地安置、异地安置和县外搬迁安置以及其他方式安置库区移民。
第十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搬迁。移民在补偿安置条件落实后,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外迁或异地安置的移民擅自返迁的不再重新安置。移民民房迁建按补偿标准发给经费,超建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搬迁到自治县外安置的移民,经上级国家机关协调落实安置点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外迁并与迁入地人民政府协商安置、办理好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户籍等手续。开发前期的生活,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自治县内异地安置点的土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办清土地使用手续后交给移民经营,并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发给土地使用证。安置区内属于移民个人的房屋、果树、林木等可以依法继承、馈赠或者抵押、转让。
第十六条 自愿到本县库区外投靠亲友或自行联系安置的移民,由自治县移民安置主管部门与他们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发给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库区剩余的土地等资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安排给就地后靠安置的移民经营。
就地后靠安置移民的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发放。
第十八条 电站业主擅自超水库正常蓄水位和超淹没处理设计洪水标准运行,造成耕地、农作物、水利、道路、房屋等损毁的,电站业主应当及时安排资金,负责恢复改善或者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库区中被淹没、征用的耕地少或者剩余资源多、国家已经一次性补偿的移民,或者经扶持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生活水平已稳定恢复并达到当地中上水平的移民,以及经核实的库区的其他动态人口,可不按移民对待。
第二十条 自治县贯彻“开发性移民”的方针,组织移民有计划地开发库区土地、山林、水面、矿藏、旅游等资源,努力发展粮食、林果、畜牧、渔业生产和农村服务业、库区旅游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努力做好移民生产生活的后期扶持,促进库区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坚持以农业为基础的发展战略,鼓励和扶持移民大力兴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努力改造中低产农田,推广良种良法,调整种植结构,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搞好库区农业综合开发,提高农田经济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鼓励移民依法和有计划地开发库区的荒山资源。移民在25度坡以下的荒坡造田地或者坡改梯达到保土、保肥、保水的,开发荒山种树种果或者发展经济林,营造防护林、水源林、风景林、特殊用途林成林后不得采伐使用的,利用荒山种草发展草食动物等,经自治县有关部门核实后,给予移民经费、扶贫经费等资金扶持或补助,或者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库区形成的宜渔水面,在不影响电站生产、安全和航运交通前提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给当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开发使用。自治县有关部门根据养殖的品种、规模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移民从事捕捞生产,应当经过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依法从渔、科学捕捞,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严禁炸鱼、电鱼、毒鱼,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不得在电站禁区、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
第二十五条 移民开发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实行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允许依法继承或转包。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移民企业,加强对库区乡镇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鼓励移民集体、个人兴办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对资源足、投资少、市场大、效益好的项目优先开发和重点扶持。
第二十七条 移民兴办的企业和在自治县库区独资、合资开办安置库区移民人数占职工总人数4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及自治县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鼓励各级各类科技人员到库区开发优势资源、开展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本条例实施后到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建电站前经协商,移民可以用被征用或被淹没的土地、设施的补偿费入股,参与电站分派红利。
第三十条 自治县恢复库区生产、交通、文教、卫生、通讯、水利和饮水等设施或改善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项目需要的经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立项上报,电站业主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扶持。
第三十一条 库区的矿产资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经自治县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移民可以优先开采。
第三十二条 电站企业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库区移民。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内各水电站的库区维护基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境内的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按国家或自治区的规定征收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库区设立移民教育助学金,努力改善库区办学条件和扶助贫困移民子女就学。
自治县移民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教育助学及移民生产技能培训的计划和经费。库区培训中心和县职业技术学校应当积极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移民的生产技能水平。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的库区维护基金、后期扶持基金、移民扶助金以及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均属于移民经费。
第三十七条 库区移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移民的安置和库区开发建设的扶持。
第三十八条 库区移民经费由自治县移民安置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移民经费使用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在移民安置和库区开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擅自变更移民安置规划、无故拖延移民安置和扶持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煽动或者聚集移民闹事,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造成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民族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