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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1、将第四条第(三)、(四)、(五)项修改为:(三)受理招标文件的备案;(四)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申请;(五)受理施工合同的备案。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建委备案。
4、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送市建委备案。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6、将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招标单位自行招标未备案,擅自组织招标的;
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的工程按照规定在200万以下1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直接报价委托,房地产项目也有这样的规定看不同企业的企业标准规定而采取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或者议标甚至直接委托等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何时废止的?
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前还有效,没有废止。
开标时间的延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由于你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应在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的同时,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十二)《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0号)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2、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以柜台、摊位等方式”。
十一、《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
1、第十八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区域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城区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条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水土保持规划;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3、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2100433B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二十六)《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70号)
1、删除第一条中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2、第四条修改为:“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县规划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文广新等部门,电力、通信等管线单位以及驻宁部队通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3、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文广新等管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系统的管线专业规划。”
4、第七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建设计划时,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管线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同步建设和已有架空线路敷设入地计划。”
5、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线资料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