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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办法发布

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办法发布

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全州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有效遏制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州委办字〔2009〕7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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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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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全州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有效遏制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州委办字〔2009〕7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黔西南州城乡范围内的所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向县级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条 县级监察部门对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县级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按职责分工应当接受移交的部门不得拒绝移送、移交。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县级监察部门要制定受理举报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州监察局设立监督电话,负责受理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查处。

第七条 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行为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级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行为举报事项。

(二)上级相关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反馈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并向举报人反馈,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八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采取非法买卖、转让、租赁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在待建用地、政府规划预留地和城乡结合部城镇发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四)侵占公共绿地等严重影响城镇景观以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

(五)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

(六)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

(七)其它被认定的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

第九条 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不等的现金奖励,受理部门将举报奖励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奖励办法及标准如下:

(一)举报非法买卖、转让、租赁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调查核实后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二)举报在待建用地、政府规划预留地和城乡结合部城镇发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的,调查核实后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三)举报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调查核实后奖励1000元至5000元。

(四)举报侵占公共绿地、主次干道两侧、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城镇景观、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调查核实后1000元至5000元。

第十条 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县级监察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专项预算安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 黔西南州监察局根据此办法,制订《黔西南州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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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办法发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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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办法发布文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探讨与研究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探讨与研究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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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 以牟取非法利益 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负责监督 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 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方案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方案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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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0页

区办通〔 2009〕14 号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顶效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方案》 已经管委 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09年 3月 4日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 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市场秩序,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全面遏制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 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 展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州委办字〔 2009〕7号 文件)要求。经区工委、管委研究,决定在开发区集中开

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简介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奖励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程序、标准等事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行为;违法建设、规划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建设、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州及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监察机关为受理举报事项的部门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信箱,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情况应当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中应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并尽可能说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当事人及违法的具体行为等情况,并注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必须如实记录(登记)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举报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情况摘录转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

第八条 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应当作好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后,应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报监察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备案材料应当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作出界定,并由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监察机关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的同时通知其在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应在60日内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发放奖金时,须核对举报人的身份等情况准确无误,由举报人写出领条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后,经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在领条上签字后发放。监察机关须建立发放台账严格登记,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举报城市(州、县市驻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4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2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3.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二)举报集镇(乡镇所在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5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3.非法占用集镇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三)举报农村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3.非法占用农村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四)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在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水源保护区、重要规划区(中央、省、州重点项目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范围内,且在州、县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奖励5000元。

(五)举报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每起奖励8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如触犯多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出现多人举报,按照举报时间顺序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分别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受理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或不按时限办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或在调查处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腐败、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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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掖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张掖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张政办发〔201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提出的《张掖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张掖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县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张掖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五)举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100-5000元的奖励。

(五)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励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追加奖金金额的10%。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报市政府或县区政府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条 所需奖励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未移交司法机关的举报案件,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于移交司法机关的举报案件,应对举报人分步进行奖励。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司法机关对移交案件作出立案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予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第七条规定的等级,分别作出举报人500元、300元以及100元先期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同时告知举报人举报奖金会根据司法处置的结果对奖励标准进行再次认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先期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司法处置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标准进行再次认定,作出最终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最终奖励金额大于先期奖励金额的,应对举报人进行补发。经再次认定,不必对举报人补发奖金的,应对举报人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终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向被举报人透漏相关信息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张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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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四章 举报奖励的实施

第十八条 市级有关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将举报事项、证据材料、处理结果、奖金发放审批表等资料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奖金数额、说明奖励依据,填写《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后,报市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及奖励实施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给予奖励的,应当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有关领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市、县两级有关部门举报的,由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向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实施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奖励的,举报人可以向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63165398。

第二十二条 市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按实际保障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对安全生产举报人实施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向市级有关部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者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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