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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规范

《气象灾害预警规范》(DB14/T 1647-2018)是2018年4月10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地方标准,归口于山西省气象局。 
地方标准《气象灾害预警规范》(DB14/T 1647-2018)规定了气象灾害预警的种类、级别、指标和格式。该标准适用于气象灾害预警业务。 

气象灾害预警规范基本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规范内容范围

地方标准《气象灾害预警规范》(DB14/T 1647-2018)包括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预警种类、预警内容、预警级别、预警指示和预警格式8部分内容。

地方标准《气象灾害预警规范》(DB14/T 1647-2018)规定了气象灾害预警的种类、级别、指标和格式。该标准适用于气象灾害预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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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规范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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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规范引用文件

GB/T 20481 气象干旱等级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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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规范制定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规范制定背景

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各种天气造成的灾害地域性较强,同样的降雪在北方和南方造成的灾害大不一样,山西省地处黄土高原,天气异常。寒潮、局地暴短时大风、霜冻、雷电、高温、干旱等灾害性天气频发,给交通、农牧、电力、城市、旅游和人们的生产及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山西省气象局负责组织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的发布。为了规范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需要根据山西省气象灾害的防御与对策制定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指标,以确保对外服务的一致和高效,因此,制定了地方标准《气象灾害预警规范》(DB14/T 1647-2018)。

气象灾害预警规范编制进程

2018年2月10日,地方标准《气象灾害预警规范》(DB14/T 1647-201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8年4月10日,地方标准《气象灾害预警规范》(DB14/T 1647-2018)实施。

气象灾害预警规范制定依据

地方标准《气象灾害预警规范》(DB14/T 1647-2018)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

气象灾害预警规范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山西省气象台。

主要起草人:赵桂香、李斯荣、赵瑜、李新生、董文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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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规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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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规范标准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预警种类

1

5预警内容

1

6预警级别

1

7预警指示

1

8预警格式

4

参考文献

6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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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规范意义价值

地方标准《气象灾害预警规范》(DB14/T 1647-2018)的实施,规范了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损失,并为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响应和处置措施,提供了可操作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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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规范文献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质量检验办法试行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质量检验办法试行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质量检验办法试行

格式:pdf

大小:82KB

页数: 18页

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质量检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业务发展,加强气象 灾害预警信号业务管理,促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质量的提 高,依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中国气象 局令第 16号)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 (气发 〔2008〕476 号)等文件,制定本检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 各级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质量检验。 一、检验区域 预警责任区内的所有预报站点和区域。 二、检验对象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中国气象 局令第 16 号)的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共有十四类。依 据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标准,综合考虑气象灾害的 高影响性、预警信号质量检验所需实况数据的易获取性和检 验指标的科学性,暂对省、地、县三级气象台发布的暴雨、 暴雪、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七类气象灾害预警信 号进行质量检验。 三、检验内容 对暴雨、暴

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的创新性探索_以深圳气象_分区预警信息发布_为 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的创新性探索_以深圳气象_分区预警信息发布_为

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的创新性探索_以深圳气象_分区预警信息发布_为

格式:pdf

大小:82KB

页数: 3页

2008年第 6期            科技管理研究Science and TechnologyM anagement Research           2008 No16 收稿日期 : 2008 - 01 - 07, 修回日期 : 2008 - 02 - 27 文章编号 : 1000 - 7695 ( 2008 ) 06 - 0244 - 02 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的创新性探索 ———以深圳气象 “分区预警信息发布 ”为例 徐蓉蓉 , 王  煜 , 曾  波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广东深圳  518048) 摘要 : 气象灾害防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 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 , 深圳是气象灾害频发地区 , 同时 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地形地貌导致不同区域的气象灾害信息差别非常显著 。通过对 “分区预警信息发布 ”技 术进行深入研究 , 创新

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

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高温、寒潮、道路结冰、霜冻、台风、沙尘暴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规范、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第七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等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依照职责和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条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气象台应当依托气象监测网络,加强灾害性天气动态监测,依据气象监测信息,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依照权限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与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渠道。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名称、发布时间和气象灾害预警区域。

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农业、教育、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和城乡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各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并组织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研判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行业造成的影响,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机场、车站、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以及在社区设立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活动或者服务场所的管理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并提示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煤矿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野外作业等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畅通。

第二十条农村偏远地区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于居住分散、处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盲区的村(居)民,村(居)委会应当采取有效的告知方式。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微信、微博、QQ等信息传播方式,以转发的形式及时、准确、规范地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气象台应当依据气象监测动态以及变化趋势,及时对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更新或者解除。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更新或者解除时,气象台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合作单位。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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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导语

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发生十分频繁、灾害种类甚多、造成损失十分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暴雨(雪)、干旱、冰雹、大雾、高温、低温冷害、寒潮、沙尘暴、雷电、龙卷风、大风等气象灾害每年交替发生。本书简明、生动、准确地向公众介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向全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的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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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规定,除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非法发布的最高将被处以五万元罚款。

《办法》是济南市政府通过的首部气象政府规章,标志着济南市气象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对于促进济南市气象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办法》共二十六条。规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分类和分级、政府和部门职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部门的联动机制等;建立了气象台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商在预警信号传播中的合作机制;明确了部门的责任义务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人员密集区、高危行业、特殊人群和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号传播的责任单位和传播渠道。

根据《办法》规定,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高温、寒潮、道路结冰、霜冻、台风、沙尘暴等类别。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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