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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我国在部分电器电子产品领域探索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有关经验做法应予复制和推广。为进一步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制度框架,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形成责任明确、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开展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加强信息公开等,推动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资源环境责任,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
明晰责任,依法推进。强化法治思维,逐步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法依规明确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资源环境责任。
有效激励,强化管理。创新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方主体履行资源环境责任的积极性,形成可持续商业模式。加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的监督评价,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合理确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范围,把握实施的节点和力度。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产品生态设计取得重大进展,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到40%。到2025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完善,重点领域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运行有序,产品生态设计普遍推行,重点产品的再生原料使用比例达到20%,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到50%。
二、责任范围
(一)开展生态设计。生产企业要统筹考虑原辅材料选用、生产、包装、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环节的资源环境影响,深入开展产品生态设计。具体包括轻量化、单一化、模块化、无(低)害化、易维护设计,以及延长寿命、绿色包装、节能降耗、循环利用等设计。
(二)使用再生原料。在保障产品质量性能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生产企业加大再生原料的使用比例,实行绿色供应链管理,加强对上游原料企业的引导,研发推广再生原料检测和利用技术。
(三)规范回收利用。生产企业可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模式,规范回收废弃产品和包装,直接处置或由专业企业处置利用。产品回收处理责任也可以通过生产企业依法缴纳相关基金、对专业企业补贴的方式实现。
(四)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生产企业的信息公开责任,将产品质量、安全、耐用性、能效、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内容作为强制公开信息,面向公众公开;将涉及零部件产品结构、拆解、废弃物回收、原材料组成等内容作为定向公开信息,面向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利用主体公开。
三、重点任务
综合考虑产品市场规模、环境危害和资源化价值等因素,率先确定对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等4类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扩大产品品种和领域。
(一)电器电子产品。制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政策指引和评价标准,引导生产企业深入开展生态设计,优先应用再生原料,积极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支持生产企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等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通过依托销售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选择商业街区、交通枢纽开展自主回收试点,运用“互联网 ”提升规范回收率,选择居民区、办公区探索加强垃圾清运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衔接,大力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保障数据信息安全。率先在北京市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新型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并逐步扩大回收利用废弃物范围。
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制度,科学设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准入标准,及时评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实施效果并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建立“以收定支、自我平衡”的机制。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申请条件,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发挥基金对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激励约束作用。
(二)汽车产品。制定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政策指引,明确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延伸评价标准,产品设计要考虑可回收性、可拆解性,优先使用再生原料、安全环保材料,将用于维修保养的技术信息、诊断设备向独立维修商(包括再制造企业)开放。鼓励生产企业利用售后服务网络与符合条件的拆解企业、再制造企业合作建立逆向回收利用体系,支持回收报废汽车,推广再制造产品。探索整合汽车生产、交易、维修、保险、报废等环节基础信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体系,加强报废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管理。
建立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负责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利用售后服务网络回收废旧电池,统计并发布回收信息,确保废旧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实行产品编码,建立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率先在深圳等城市开展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并在全国逐步推广。
(三)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对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产业集中度较高、循环利用产业链比较完整的特定品种,在国家层面制定、分解落实回收利用目标,并建立完善统计、核查、评价、监督和目标调节等制度。
引导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采取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生产企业自有销售渠道或专业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回收铅酸蓄电池,支持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提高回收率。备用电源蓄电池、储能用蓄电池报废后交给专业企业处置。探索完善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方式。率先在上海市建设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处理利用采取“销一收一”模式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
开展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回收利用联盟试点。支持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企业、灌装企业和循环利用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组成联盟,通过灌装企业销售渠道、现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循环利用企业自建网络等途径,回收废弃的饮料纸基复合包装。鼓励生产企业根据回收量和利用水平,对回收链条薄弱环节给予技术、资金支持,推动实现回收利用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信用评价。建立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4类产品骨干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的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建立4类产品骨干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情况的报告和公示制度,并率先在部分企业开展试点。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第三方信用认证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履责情况进行评价核证。定期发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情况报告。
(二)完善法规标准。加快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适时制定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暂行办法、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及管理办法、生产者责任延伸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产品生态设计、回收利用、信息公开等方面标准规范,支持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领域的团体标准。开展生态设计标准化试点。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将生态设计产品、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纳入其中。
(三)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对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的地区和相关企业创新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第三方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废弃产品回收利用。建立绿色金融体系,落实绿色信贷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支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建设相关项目。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生态设计、绿色回收、再生原料检测等方面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支持生产企业、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
(四)严格执法监管。开展再生资源集散地专项整治,取缔非法回收站点。加强对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对铅酸蓄电池等特殊品种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依规处置达不到环境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的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建立定期巡视和抽查制度,持续打击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和非法拆解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
(五)积极示范引导。加大再生产品和原料的推广力度,发挥政府等公共机构的带头示范作用,实施绿色采购目标管理,扩大再生产品和原料应用,率先建立规范、通畅、高效的回收体系。遴选一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效果较好的项目进行示范推广。加强生产者责任延伸方面的舆论宣传,普及绿色循环发展理念,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规范交投废物,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提高生态文明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把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细化实施方案,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加强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抓好具体实施,有力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工作。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安排 |
1 |
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制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 |
2017年底前提出方案 |
2 |
制定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及管理办法,确定特定品种的国家回收利用目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参与 |
2018年完成 |
3 |
率先在北京市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新型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 |
北京市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指导 |
2017年启动 |
4 |
开展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回收利用联盟试点 |
相关行业联盟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指导 |
2017年启动 |
5 |
探索铅酸蓄电池生产商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方式 |
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
2017年启动 |
6 |
在部分企业开展生态设计试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持续推动 |
7 |
在部分企业开展电器电子、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率先开展信用评价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组织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信用评价 |
持续推动 |
8 |
率先在上海市建设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
上海市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指导 |
2017年启动 |
9 |
建立电动汽车动力电池产品编码制度和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 |
2017年完成 |
10 |
支持建立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推动实行统一的编码规范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
持续推进 |
11 |
建设生产者责任延伸的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评价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指引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参与 |
2019年完成 |
12 |
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范报废汽车产品回收利用制度 |
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牵头,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参与 |
2017年完成 |
13 |
制定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参与 |
2017年完成 |
14 |
健全标准计量体系,建立认证评价制度 |
质检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与 |
持续推进 |
15 |
研究对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的地区和履行责任的生产企业的支持方式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持续推进 |
16 |
加大科技支持力度 |
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参与 |
持续推进 |
17 |
加快建立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 |
2018年完成 |
18 |
实施绿色采购目标管理 |
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与 |
2019年完成 |
19 |
加强宣传引导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各部门参与 |
持续推进 |
20 |
加强工作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各部门参与 |
持续推进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把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方案》提出,到2020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产品生态设计取得重大进展,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到40%。到2025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完善,产品生态设计普遍推行,重点产品的再生原料使用比例达到20%,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到50%。
《方案》将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范围界定为开展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规范回收利用和加强信息公开等四个方面,率先对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和包装物等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明确了各类产品的工作重点。一是电器电子产品,要在坚持现有处理基金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评价标准,支持生产企业建立废弃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发挥基金的激励约束作用;二是汽车产品,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政策指引,鼓励生产企业利用售后服务网络与符合条件的拆解企业、再制造企业合作建立逆向回收利用体系,建立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三是对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产业集中度较高、循环利用产业链比较完整的特定品种,在国家层面制定、分解落实回收利用目标,建立完善统计、核查、评价、监督和目标调节等制度,支持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和再生企业建立基于市场化的回收利用联盟。
《方案》强调,要完善保障措施,建立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4类产品骨干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情况的报告和公示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履责情况进行评价核证,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法监管、积极示范引导,保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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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的构建做出了全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张勇副主任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问国务院为什么要出台《方案》,有什么重要意义?
张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产品消费和废弃量双双快速增长。如何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快速增长的废旧产品,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也是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的必答题。随着国内外大宗商品价格急剧下降,再生资源与原生资源价格出现倒挂,传统的市场自发式的回收利用模式已经难以为继,迫切需要建立废弃物有效处置和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因此《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把“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作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12月5日深改组小组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多推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改革。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废弃物处置利用长效促进制度体系,补足生态文明体制中废弃物处置的制度短板,根本目的就是要把老百姓生活中产生的各类废弃产品处理好、利用好,避免“垃圾围城”,让老百姓有获得感。
记者:请您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方案》的主要内容?
张勇:《方案》既充分借鉴了国外成熟经验,又紧密结合我国特殊国情,统筹部署,划定了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一是确立了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产品生态设计取得重大进展,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的平均水平达到40%。到2025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完善,产品生态设计普遍推行,重点产品的再生原料使用比例达到20%,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的平均水平达到50%。
二是界定了责任延伸范围和首批推行产品。《方案》将责任延伸的范围界定为:开展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规范回收利用和扩大信息公开等四个方面,并把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和包装物四类产品作为了首批推行范围。
三是明确了责任延伸的核心制度安排。《方案》把信用评价制度作为推动生产者落实延伸责任的基础性管理制度,提出建立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和包装物四类产品骨干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情况的报告和公示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履责情况进行评价核证,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同时针对不同品种特点,提出了具体制度安排:在电器电子产品上继续推行基金制度,在汽车产品上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政策指引,在铅蓄电池和饮料纸基复合包装上试行目标制。
四是提出了保障措施和实施机制。《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法监管、积极示范引导,保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顺利推行。同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发展改革委细化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记者:您认为《方案》有什么特点?
张勇:从国内外实践看,对一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进行整体设计和全面部署,在世界上还属首次。《方案》围绕绿色发展目标,选择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产品,强调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在责任延伸范围界定上,以构建完善循环利用体系为出发点。《方案》在国外通行的信息公开责任、产品回收利用责任的基础上,将生产者责任延伸拓展到产品生态设计、再生原材料使用,构建了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责任延伸制度体系。
二是在产品选择上,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根本目的。《方案》选择电器电子、铅蓄电池、汽车、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力图推动解决这些废弃产品的科学回收处置问题,并预留了进一步扩大产品覆盖范围的空间。
三是在实施机制上,以发挥市场机制、防止增加企业负担为前提。《方案》引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作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基础性制度。既体现了发挥市场机制、奖罚分明的工作要求,又不给企业增加直接经济负担,符合经济新常态下“三去一降一补”原则,有利于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四是在推进步骤上,以立足国情、突出可操作性为主要原则。《方案》结合不同品种特点采取了差别化的落地方式,在实施步骤上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结合产品特点,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率先建立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再逐步推广。
记者:确保《方案》的实施有什么机制安排?
张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涉及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后处置等全生命周期,如何协调各环节、各部门,确保《方案》能落地、有实效,也是我们在《方案》制定中重点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从三方面加以保障:
一是统筹协调。为统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国务院批准设立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我们将把《方案》的推行作为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二是部门联动。《方案》明确了国家发改委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并制定了详细的重点任务分工,明确了责任部门,做出了进度安排。
三是上下互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立,需要试点地区积极探索,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大力推进。同时,国家将及时总结并推广各地和各领域试点中的经验做法,确保制度的全面实施。
记者:《方案》将如何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张勇:废弃产品如果不能合理有效处置,必然会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一系列社会问题,最终治理成本还是要社会承担。与付出巨大成本在污染后搞末端治理相比,从源头进行合理规范,防止污染发生才是经济性最高、也是最优化的选择方案。
在《方案》制定过程中,我们充分征求了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在具体制度安排上更多采用市场化手段,没有推行单一的收费制度,没有设置强制性惩戒措施,更多地采用目标制、政策指引等弹性、市场化措施,鼓励生产企业与回收利用企业联合,以规范现有废弃产品回收利用体系,最大限度地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记者:公众如何参与《方案》的实施?
张勇:《方案》的出台可以推动建立一套有助于废弃产品回收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长效促进机制,是我国废弃物治理的一大进步。但废弃产品处置利用问题的全面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和全社会的参与。
公共机构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实施绿色采购目标管理,扩大再生产品和原料应用,率先建立规范、通畅、高效的回收体系。同时也要积极普及绿色循环发展理念,引导公众自觉规范交投废物,做好垃圾分类,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废弃产品处置利用问题。 2100433B
再制造工程中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初探
分析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的由来,剖析了再制造工程中生产者延伸责任制的内涵,简介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的实践,最后分析了在再制造工程中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基于博弈论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究
我国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发展,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制度建设之必然。文章通过博弈论,构建政府、企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三方博弈模型,求解均衡,得出不同行为主体做决策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企业是否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与政府监管力度和奖惩机制有关,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奖惩能够促进使企业更好的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同时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降低政府监管成本,有利于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责任延伸制度实施。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最初是由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教授在1988年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的。通过使产品制造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环境保护、降低产品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的目标。这一概念明确了产品被消费后,在废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环节中的责任主体。
1991年
德国率先在《包装物法令》中引入EPR概念,确立了包装物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随后各发达工业化国家在其循环经济立法中也纷纷引入EPR概念,设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在循环经济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08年
我国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出了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及生产者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环境足迹负责的原则,但并未提出可操作性的管理规章。
2009年
中国推出具有操作性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其中包括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的目录制度、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处理企业资格许可制度等一系列沿用至今的制度。
2011年
颁布实施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建立了以基金制为核心的生产中责任延伸制度体系。
2015年
工信部启动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
2016年
工信部出台了配套《中国制造2025》的《绿色制造工厂实施指南(2016-202年)》。
2017年
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我国发改委在1月印发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将生态设计和再生原材料使用纳入延伸范围,以市场化方式推行。同时提出,到2025年,中国将基本完善重点品种的EPR制度,产品生态设计“取得重大进展”,至少一半的废弃产品得到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
我国新的EPR制度定义了四项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分别是开展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规范回收利用和加强信息公开。首批推行EPR的重点产品为电子产品、汽车、铅酸蓄电池和饮料包装。其核心在于,通过引导产品生产者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责任,激励生产者推行产品源头控制、绿色生产,从而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我国对于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有严格的资质许可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据报道,拿到环保部处理资格许可的企业仅有109家。然而,大部分电子垃圾(超过80%)绕过了正规渠道,流入无资质的回收商和处理商。非正式的回收和处理,导致低价值的零部件随意丢弃产生二次污染,加重环境负担。因此,EPR制度的建立为了在操作层面上,从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环境足迹的控制纳入实际操作中,同时也希望可以促进电子垃圾的正规回收。
实际制造业中,凯特彼勒公司就是一个可持续发展,制造商对产品责任负责的例子。其拥有有完善的再制造产品开发、制造、供应链管理体系,即将到使用寿命的产品为原材料再制造,赋予旧件新的生命周期,并且可以弥补由于停产二被迫更换型号、旧件报废产生的材料浪费,减少客户成本。
编辑:符莉曼
(一)工业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工业部门是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高的生产部门,其发展速度、规模、效益以及生产结构的调整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工业生产者价格包括工业企业产品第一次出售时的出厂价格和企业作为中间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下简称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准确、科学地反映各工业行业产品价格水平及其变动趋势和幅度,为国民经济核算、计算工业发展速度、宏观经济分析和调控、理顺价格体系等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二)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重点调查将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调查对象,采用主观选样的方法选择调查企业;典型调查是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作为抽样对象,采用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实行月报。
(三)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内容包括报告月调查日的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和购进价格及相应的基期价格。企业上报的报表包括报告期单价和上月单价,产品报告期单价为报告月5日、20日两次所采单价的简单平均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
(四)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资料主要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料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上报国家统计局。
(五)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省级行政权力清理,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清理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关系,构建权界清晰、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全力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任务是:
(一)行政权力清理范围。行政权力清理范围包括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和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行政权力清理单位是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指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等。
(二)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方法。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应当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单位的行政职权配置情况,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对现有正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保留等清理意见,并逐条逐项分类登记,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或者调整意见;对需要国家层面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建议。
1.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予以取消。部门自行发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权力事项设定和行使的依据。对于有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及时提请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单位内部具体事务性管理的职责,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清理范围。
2.职权转移。积极稳妥地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职能,对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职权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下放基层管理。对于省级行政权力清理单位正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省级清理单位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市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管理。
4.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或者有二个以上清理单位均可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取消和简化前置性审批事项,确需前置审批的,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并对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减少行政相对人负担。
5.职权保留。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予以保留;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又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采用加强监管的方式建立严格管理措施。
(三)审核确认行政权力事项。根据大幅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的要求,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的原则,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严管虽有法定依据、但明显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事项。减少投资项目审批和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全面清理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凡公民法人可以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社会组织可以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审批。
(四)明确行使权力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根据不同类别行政权力的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探索建立与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体系。明确权力清单就是责任清单,违规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绘制运行流程图,优化运行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运行效能。有法定程序的,按照法定要求细化流程;没有法定程序的,按照便民原则设置流程。同类行政权力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有关键性差异的,单独绘制流程图。
(六)依法公开权力清单。经过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职权类别、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实施机关、共同实施机关、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方式、相对人权利、监督投诉途径等。
(七)实行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公布后,将行政权力纳入网上运行,大力推进网上办事,依托网上平台固化行政权力行使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理过程,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各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八)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推行企业依法承诺制,并辅以集中验收、严格问责及全过程监管。建立市场和社会主体首负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服务)质量保险制度、行业准入和生产经营标准管理制度,推动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管理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监管方式从注重主体资格监管向注重产品(服务)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监管转变。建立工商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监督,开展实时监控和廉政风险评估。建立行政权力行使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绩效。
(九)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按照行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的要求,开展权力行使情况检查和评估,对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按有关规定视情予以相应的问责处理。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署清理阶段(本文下发之日起至9月30日)。建立省行政权力清单清理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编办,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承担清理相关工作。省直各单位分类填写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有关表格,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于9月30日前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包括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情况、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和有关表格等)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编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第二阶段:集中审核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清理单位报送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初审,在组织相关部门和清理单位进行审核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审核和论证,同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反馈各清理单位核实。
第三阶段:公布运行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经审核论证和核实的省级行政权力清单,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正式对外公布。有关单位按照对外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行使行政职权,并逐步纳入网上平台运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专门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清理中涉及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各单位要深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编办要加强对各单位清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权力合法性审查。
(二)全面部署,分步推进。按照全面部署、分步推进、重点突破、依法实施的要求,认真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各项工作。2014年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工作,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三)广泛宣传,强化督查。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营造氛围、形成共识,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省直机关和各级政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2.行政权力事项明细表
3.部门职权交叉分散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