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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是山东省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工作,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简介

文件原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工作,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四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稳妥推进。试点项目应当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有关规划相协调,先易后难,量力而行;

(二)依靠群众,尊重民意。试点项目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

(三)明晰产权,维护权益。试点项目应当坚持先确权后实施,先安置后拆迁,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试点项目应当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就业向小城镇集中。

第五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列为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区内各村庄书面同意拆旧建新的村民达95%以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三)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潜力较大;

(四)拆旧建新所需资金有保障;

(五)符合国家、省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拟申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相关村庄的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人口和居住情况、群众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摸底调查情况如实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摸底调查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摸底调查情况,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用地需求、资金承受能力,进行统筹安排,筛选确定申报项目。

下列村庄应当优先确定为申报项目:

(一)整乡(镇)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的村庄;

(二)已实施农用地整治但未改造的村庄;

(三)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村庄;

(四)因压煤和黄河滩区防洪需搬迁的村庄。

第九条 申报项目筛选确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拟订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

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安置方式、安置区选址、社区规划、配套设施、拆旧面积与补偿标准、安置户型等内容。

安置区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美化、生产布局等同步规划,方便农民生产和生活。

项目区应因地制宜保留历史文化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村和传统建筑。

第十条 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签订三方补偿与安置协议,并签字盖章。

补偿与安置协议应当包括拆旧房屋面积、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及户型、建筑结构、安置房屋补偿标准、政府补偿金额以及需要个人交纳的金额、时间要求等;需要提供周转房的,还应当明确相应的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土地利用和权属现状、土地归并和分配办法以及相关图件等内容。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相关权利人对土地权属调整有异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处。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相关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土地权属调整协议涉及补偿问题的,应当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拆旧区复垦为耕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土地复垦应当与周边耕地集中连片,实施水、路、林及建筑物综合配套;复垦的耕地应当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并依法实行承包经营。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

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基础条件分析、项目规模与范围、项目实施时序、拆旧区整治复垦和安置区建设规划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工程后期管护方案、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内容;规划附图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拆旧复垦及安置区建设规划图、遥感影像图、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等。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与安置协议、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土地复垦协议、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提出立项申请。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立项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试点项目及其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在批准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时,应当对拆旧区建设用地转农用地、安置建新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同时予以批复。

试点项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预留适当比例用于农村新型社区的长远发展,其余的可调剂到城镇使用,产生的净收益应当及时全部返还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发展。

第十九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批复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并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公告主要包括批准文号、批复的项目区位置和范围、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期限、救济渠道等内容。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经批准后,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在3年内完成。未完成的或者在项目实施中侵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该县(市、区)的试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听证程序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将批准用于安置农民的住宅用地擅自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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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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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文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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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8】1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以下简称挂钩) 是指依据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 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 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 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 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注:也 就是,将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直接挂钩, 若农村整理复垦建设用地增加 了耕地,城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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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一概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将若干 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 (即拆旧地块) 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 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 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挂钩周转指标 : 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 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它不同与农转用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 ,它是对项目区内建 新地块的规模控制 . 3、项目区:项目区由调整增加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建新区)和相应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地 块(拆旧区)组成,拆旧地块与新建地块要一一对应。 拆旧区 ”由参与整理复垦的(要动工的)农村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原《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和《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发〔20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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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简介

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国土资发〔20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是指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项目。

第三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报省级核准、报部备案。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主要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林畜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并下设拆旧区复垦验收小组和建新区(含安置区和留用区)验收小组,对项目分别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经联合验收组汇总后给予反馈,并形成正式的书面验收意见。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拆旧复垦实施情况。

1.复垦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现场查看并将实施规划确定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竣工图及测量技术报告)进行对比、分析、核对。

2.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并与项目区复垦前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核对。

3.复垦地块耕地质量:地块平整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质量指标参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验收。

4.复垦地块管护措施: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或合同。

(二)建新安置区实施情况。

1.建新安置区的建设情况:根据实施规划和工作计划相关规定,按要求完成,验收组到现场进行对照查验,要求有安置名单。

2.建新安置区的安置情况:建新安置区选址是否符合实施规划,搬迁农户的房屋是否与协议约定的面积相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筑行业的相关标准,配套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设计建设完成,运行是否正常,农民是否入住;农民自行修建的房屋选址是否符合实施规划,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实施规划确定的补贴、赔偿标准是否补偿到位;采用货币补偿安置的农民,是否按照实施规划确定的补贴、赔偿标准和协议足额领取了安置费用等。

(三)建新留用区情况。

建新留用区的建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是否与实施规划确定的一致,以及开发利用方向是否发生改变。

(四)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和土地经营权承包证书。

(五)资金使用监管情况。

是否建立项目资金专户,并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是否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资金是否按项目进度足额拨付,是否按规定范围内开支,是否进行资金审计等。

(六)档案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方法及步骤

(一)听取项目实施及任务完成情况汇报,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监理单位等接受验收组对有关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项目区实施完成情况,对拆旧复垦、建新安置的范围、面积、质量进行认定,对建新留用区的建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以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认定,听取项目区干部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档案资料。

(四)验收人员填写项目竣工验收审查表,并按审查项目内容逐项签字确认。

(五)验收组汇总有关检查验收意见后,反馈竣工验收情况。

(六)形成书面的竣工验收意见,镇(乡)级人民政府按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核准,省级评审通过并下达核准通知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一)文字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项目实施批准的相关文件;

3.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拆旧区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安置区用地及建新留用区供地情况;建新安置区和建新留用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档案管理情况等);

4.镇(乡)对项目区的竣工初验报告;

5.拆旧地块复垦实施方案;

6.拆旧地块复垦施工协议或合同;

7.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文件;

8.拆旧地块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含新增耕地分析);

9.拆旧地块复垦耕地质量报告(农业部门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10.复垦地块管护措施和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11.建新安置区实施方案及完成情况报告(附安置合同或协议、面积统计表及农民意见等);

12.建新安置区工程质量的有关证明文件;

13.建新留用区供地及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4.资金使用结算报告和资金审计报告;

15.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1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二)图件资料。

1.拆旧区、建新安置区和留用区实施前后的勘测定界图(标注每个拆旧地块拐点坐标,拆旧地块可单独成图,相邻的拆旧地块也可在同一张图上体现),比例尺1:500或1:1000;对散户竣工图由乡镇自行测量并绘制竣工图,对在测量前进行规划测量的地块,由设计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2.项目区位置图(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3.项目区竣工验收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4.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八条 其他

(一)建新区(含安置区和留用区)总规模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周转指标,拆旧区复垦总规模应大于或等于上级下达的周转指标。

(二)建新留用区面积必须等于上级下达的周转指标减去建新安置区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应等于拆旧区复垦后的耕地面积减去建新区(含安置区和留用区)占用耕地面积。

(四)项目通过“拆旧建新”节约的建设用地,应预留一定比例作为建新安置区的发展用地。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实际操作情况作进一步修订,并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林畜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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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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