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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林业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业种质资源档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珍贵树种、濒危树种、母树林、优良林分、优良种源、优树、优树汇集区、种子园、原种圃、采穗圃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业种质资源予以保护。"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林业种质资源或者向国外提供林业种质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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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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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种子

  • 30粒/包
  • 9%
  • 合浦县增收园艺场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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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

  • 合果芋,高度15-20cm,冠幅20-25cm
  • 9%
  • 广西桂林荔浦振林苗木场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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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

  • 小天使,高度30-40cm,冠幅25-30cm
  • 9%
  • 广西桂林荔浦振林苗木场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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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

  • 射干,高度30-40cm,冠幅25-30cm
  • 9%
  • 广西桂林荔浦振林苗木场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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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

  • 长叶麦冬,高度10-15cm,冠幅10-15cm
  • 9%
  • 广西桂林荔浦振林苗木场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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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玉兰

  • 【米径】5,自然高250-300,枝下高100-150,冠幅100-150,土球直径45,地苗
  •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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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玉兰

  • 【米径】9,自然高300-350,枝下高100-150,冠幅150-200,土球直径70,地苗
  •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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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玉兰

  • 【米径】11,自然高300-350,枝下高100-150,冠幅150-200,土球直径80,地苗
  •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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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玉兰

  • 【米径】5,自然高250-300,枝下高100-150,冠幅100-150,土球直径45,地苗
  • 深圳市2022年3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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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玉兰

  • 【米径】7,自然高250-300,枝下高100-150,冠幅100-150,土球直径60,地苗
  • 深圳市2022年3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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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资源管理

  • 资源管理包括应急单位、应急人员、应急车辆、应急专家、应急组织、应急物资、上级预案、知识库管理等模块;将应急相关资源有效地管理起来,使应急资源信息统一管理,以便于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准确的查看和调配应急资源.
  • 1套
  • 1
  • 光格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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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资源管理

  • 1.名称:地图资源管理 2.品牌:徽粤大海/DHWL 3.型号:DHWL-DTZX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支持地理信息位置与视频基础资源自动对应,监控点分布展示及查询定位;支持点缓冲、线缓冲、多边形、圆形、拉框的方式选择前端设备,支持丰富的地图放大缩小、比例尺等
  • 1套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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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管理平台系统

  • 采用B/S架构,模块化设计,具备视频资源管理、存储管理、使用管理等功能,提供互动教学、网络教研、网络培训等教学业务,支持多路视频直播、点播功能.
  • 1套
  • 3
  • 精标、奥威亚、中庆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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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资源管理系统

  • 1.名称:庭审资源管理系统2.型号、规格:能实现角色转换模式的庭审视频录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审笔录的技术要求.与《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的有关协议兼容.能将庭审笔录及视频数据整合到法院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组成完整的多媒体电子卷宗.
  • 1台
  • 1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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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管理

  • 1.名称 :数据资源管理2.功能:信息资源目录系统:从园区各子系统与园区相关管理部门业务职能入手,全口径调研各部门现有业务系统,结合业务流程,梳理数据资源和业务服务,达到完成数据资源调查、清理、共享
  • 1套
  • 1
  • 浪潮;中国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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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维护林业品种选育者、种子苗木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林业种子苗木质量,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本条例所称苗木,是指用于造林绿化的树木幼株。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种子苗木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种子苗木管理工作。

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种子苗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推广和使用良种。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扶持的造林项目,应当按规定使用良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林业种子苗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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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概述

1997年6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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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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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三章 良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条 林业品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选育林业品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经选育的林业品种实行审定制度。"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二条 经审定通过的林业良种,由省林业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林业良种审定证书,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未经审定或者经审定未通过的,不得作为林业良种经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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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苗木生产

第十三条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必须具有相应的林业种子资源、土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林业种子苗木生产实行许可制度。"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五条 领取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按照许可证确定的地点和种类进行生产。

第十六条 林业种子苗木产成品必须按规定标明质量等级和产地。

第十七条 采收林业种子,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采摘期和采摘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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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文献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20KB

页数: 11页

1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05-08-23 (1997年12月3日云甫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 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制定本行 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时,对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开 发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 应当照顾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20KB

页数: 9页

【标题】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分类号】 F211049199702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1125 【实施日期】 199711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矿产 【文号】 【名称】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题注】 (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 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

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修正)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维护林业良种选育者、种子苗木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林业种子苗木质量,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本条例所称苗木,是指用于造林绿化的树木幼株。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种子苗木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种子苗木管理工作。

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种子苗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推广和使用良种。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扶持的造林项目,应当按规定使用良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林业种子苗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林业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业种质资源档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珍稀树种、濒危树种、母树林、优良林分、优良种源、优树、优树汇集区、种子园、原种圃、采穗圃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业种质资源予以保护。

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前款规定的林木。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林业种质资源或者向国外提供林业种质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良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条 林业良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选育林业良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经选育的林业良种实行审定制度。

全省林业良种的审定工作由省林业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经审定通过的林业良种,由省林业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林业良种审定证书,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未经审定或者经审定未通过的,不得作为林业良种经营推广。

第四章 种子苗木生产

第十三条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必须具有相应林业种子资源、土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林业种子苗木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领取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按照许可证确定的地点和种类进行生产。

第十六条 林业种子苗木产成品必须按规定标明质量等级和产地。

第十七条 采收林业种子,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采摘期和采摘范围内进行。

采收林业种子不得损坏母树,并不得在劣质林内采种。

第五章 种子苗木经营

第十八条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场所、设备、资金、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林业种子苗木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取得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的,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营的,必须按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种类和经营方式进行经营。

第二十一条 经营的林业种子苗木,必须达到国家和省颁布的质量标准,并附有产地、质量等级标签和县级以上林业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机构核发的林业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六章 种子苗木质量检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种子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于林业生产的林业种子苗木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种子苗木的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颁布的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

林业种子苗木的质量检验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业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林业种子苗木质量检验人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检验员证。

第二十五条 处理林业种子苗木的质量争议,应当以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林业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为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生产林业种子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林业种子苗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林业种子苗木未经审定或者经审定未通过作为良种经营或者推广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种子苗木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其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林业种子苗木,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林业种子苗木检验员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种子苗木;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条 损坏母树、在劣质林分内采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采种、赔偿损失,并没收种子,处以经济损失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出售少量自产自用剩余的林业种子苗木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花卉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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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种子贮藏

贮藏目的是为了保持种子的发芽力,延长种子的寿命,以适应生产的需要。贮藏对于短命种子尤为重要。贮藏的基本原理是在低温、干燥的条件下,尽量降低种子的呼吸强度,减少营养消耗,从而保持种子的生命力。

贮藏条件和种子含水量

贮藏时种子寿命主要取决于种子的含水量和贮藏室的温湿度。种子含水量高为种子中真菌、细菌扩展和定植提供有利条件,同时种子的呼吸增强,环境中水分含量和湿度也随之增加,引起有毒排泄产物的积累,致使种子活力迅速下降,最后失去萌芽力。

延长贮藏期使病原体失去活性

通过延长种子的贮藏期来防治生存期短的种传病原,把种子放在适宜条件下贮藏一个时期,能使某些种传病菌得以完全防治。巳经证实有些生命力弱的病原,如花卉种子中的病原可通过贮藏3年或3年以下来防治。但必须考虑到种子本身也有寿命。因此病原菌及种子生存期取决于贮藏条件,通过延长It藏期来防治种子携带接种体仍有许多问题。

贮藏方法

依据种子的性质分为以下几种:

普通干藏法即将自然风干的种子装人纸袋、布袋或纸箱中,置普通室内通风处贮藏的方法。大多数观赏植物,尤其不需长期保存的生产性种子及硬实种子均可采用此法t藏。普通干藏法在低温、低湿地区效果极佳。

密封干藏法将充分干燥的种子与约占种子量1/10的吸水剂一同放人玻璃干燥器内密封保存的方法。常用的吸水剂有硅胶、氯化钙、生石灰和木炭等。

低温干藏法将充分干燥的种子置于0 ~5t的低温条件下贮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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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种子贮藏

贮藏目的是为了保持种子的发芽力,延长种子的寿命,以适应生产的需要。贮藏对于短命种子尤为重要。贮藏的基本原理是在低温、干燥的条件下,尽量降低种子的呼吸强度,减少营养消耗,从而保持种子的生命力。

贮藏条件和种子含水量

贮藏时种子寿命主要取决于种子的含水量和贮藏室的温湿度。种子含水量高为种子中真菌、细菌扩展和定植提供有利条件,同时种子的呼吸增强,环境中水分含量和湿度也随之增加,引起有毒排泄产物的积累,致使种子活力迅速下降,最后失去萌芽力。

延长贮藏期使病原体失去活性

通过延长种子的贮藏期来防治生存期短的种传病原,把种子放在适宜条件下贮藏一个时期,能使某些种传病菌得以完全防治。巳经证实有些生命力弱的病原,如花卉种子中的病原可通过贮藏3年或3年以下来防治。但必须考虑到种子本身也有寿命。因此病原菌及种子生存期取决于贮藏条件,通过延长It藏期来防治种子携带接种体仍有许多问题。

贮藏方法

依据种子的性质分为以下几种:

普通干藏法即将自然风干的种子装人纸袋、布袋或纸箱中,置普通室内通风处贮藏的方法。大多数观赏植物,尤其不需长期保存的生产性种子及硬实种子均可采用此法t藏。普通干藏法在低温、低湿地区效果极佳。

密封干藏法将充分干燥的种子与约占种子量1/10的吸水剂一同放人玻璃干燥器内密封保存的方法。常用的吸水剂有硅胶、氯化钙、生石灰和木炭等。

低温干藏法将充分干燥的种子置于0 ~5t的低温条件下贮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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