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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联合体有以下特点:
(1)联合体可以集中各成员单位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克服单一施工企业力不能及的困难,在实力上取得承包资格和业主的信任,也增强了抗风险能力。
(2)联合体有自己按照各方参与联合体的合同产生的组织机构和代表,可以实行工程的统一经营,并按各方的投入比重确定其经济利益和风险承担的程度,以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有的称施工联合体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施工承包共同体,因此其各方都能关心和重视承建工程经营的成败得失。
(3)联合体模式在合同关系上相同于施工总包,即以建设单位为一方,施工联合体为另一方的施工总包合同关系。因此,对建设单位而言同样是合同结构和施工过程的组织、管理、协调都比较简单。
(4)在项目施工进展过程中,若一个成员企业破产,其他成员企业共同补充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不使工程的进展受到影响,业主不会因此而蒙受损失。
施工联合体并不是一个注册的企业实体,因此它不存在联合体资本金,它只是为承建一项工程而进行的联合,是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共同投入人、财、物。这样的临时性承包机构要取得承包资质及财务资信,必须有相应法律法规为其提供具体运作的依据,才能做到合法承包。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施工联合体的条件规定相当详细。
采用施工联合体方式承包,对于业主来说与采用总分包方式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业主将工程内容一次性发包出去,只与施工联合体签订一个合同,因而合同关系也很简单,其组织协调工作量不大,主要是协调设计与施工之间的矛盾。业主对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控制也比较容易。不过,当施工联合体成员单位较多时,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的工作量较大,需要格外仔细。但由于施工联合体某一成员破产的风险由其内部其他成员共同承担,而不是由业主承担,因而业主的风险也较小。至于施工联合体所有的成员单位都在施工过程中倒闭的可能性应更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采用施工联合体方式对业主的风险要小于总分包方式。
实际上,从业主的角度出发,主要是从简化合同关系、减少组织协调工作量、有效控制项目目标以及尽可能减少风险等方面来选择承发包方式。他们对以总包方式或施工联合体方式承包并无偏爱,只有在工程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要有本地施工单位参与承包的情况下,业主才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施工单位以有本地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因此,以施工联合体方式投标和承包主要是施工单位的一种选择。
如前所述,作为总包施工单位,其盈利可能性和盈利率均较大,但同时也伴有较大的风险。若某施工单位虽然具有作为某一工程总包施工单位的实力,但觉得风险太大,不愿作为总包单位独自承担全部风险,而希望与其他施工单位分担风险,就可能选择施工联合体的方式。当然,该施工单位也可以选择作为其他单位分包的方式。不过这首先取决于有无愿意作为总包施工单位的企业;其次,既然是有总包能力的施工单位,一般均不愿意作其他施工单位的分包。这一方面是因为分包单位的盈利率较低,有损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可能是认为作分包单位有损于企业的形象。因而施工联合体是达到其既要分担风险又想谋求较高利润的较佳选择。
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工程规模很大,超过了单个企业的生产能力,或企业规模虽然也很大,但所承包的任务已经比较饱满,富余的人员、机械不足以独立承包该工程,这时由多个施工单位联合起来承包,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可以增加承包机会并扩大承包范围,对各成员单位都是有利的。不过,在机械租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等充分发育的条件下,这种情况就不再是施工单位选择施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主要原因。因此,施工联合体常用于大型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工程。由于联合承包客观上扩大了企业的平均规模,减少了参与某一具体工程项目竞争的投标者数目,因而相对降低了竞争的激烈程度,这对施工单位显然是有利的。
组成施工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通常是同类型企业,在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等方面大致处于同一个水平,经营内容和范围一般也没有很大的差异。这一方面有利于施工联合体的组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施工过程中实行统一管理,取得较好的联合效果。在以施工联合体承包的条件下,仍然有可能以施工联合体作为总包施工单位,由其再寻找合适的分包施工单位。从这一角度来看,对于业主来说施工联合体就相当于总包施工单位。
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这种形式也可以用于设计任务和项目管理任务的委托。这时,虽然要结合设计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内容组建相应的联合体,但其基本特征则与施工联合体相同。
一、要切实履行联合体的法律责任
联合体要取得承包工程的资格,必须具备规定的施工资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自觉按合同办事。在联合体履行法律上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签订好合同。首先,业主与联合体要签好合同。联合体必须按照合同内容,达到和承诺每项条款的要求。然后业主与联合体才能签订合同,从而在国家法律约束下开展工作。其次,联合体内各方要签订好合同,明确其内部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问题,以完成业主要求和携手共赢的目的。二是学好合同。通常合同条款比较多,分类清楚,标准严格,涉及项目人员要求具体,从项目经理到管理人员,从总监到技术负责人,都由专人负责。为此,除了投标法人要明确工程中的概况、重点外,项目部的每个同志要全面掌握本工程情况,牢记职责,为履行职责打好根基。三是按合同办事。说到底,要把承包工程保质保量做好,就是要严格按合同办事。每一项工作,每一个步骤,不能走样,不能变通,都要按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搞好施工。
二、要积极发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的优势
要完成一个工程项目,在联合体投标前和取得承包权后,业主都要全面分析掌握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任务,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优势,顺利完成任务。首先,承包任务要相对独立。为了便于计划管理,搞好工程施工,以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为依据,在审查投标书时,要坚持工程承包相对独立的原则,尽量减少联系和交叉,避免出现和减少矛盾,使施工单位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工程施工中,对新出现的情况或变更时,业主也要考虑到施工单位便于集中,减少互相摩擦,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承包任务要便于发挥各自专业特长。联合体成员单位来自不同企业,都有不同的专业特长,在承包工程任务时,要充分考虑并尽量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使他们在完成工程任务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益。第三,承包任务要考虑到地域特点。在承包工程中,来自不同地域或行业的单位,对施工提供的条件也是大不一样的。因此,在确定承包任务时,要把材料采购、物资供给、工作指导等方面要看谁在哪方面有利,谁在哪方面方便,并把其列入承包工程投标书的审查之中。
三、要加强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虽然有一些工程在联合体成员单位中是相对独立施工的,但在管理工作中,对外关系和内部施工单位之间随时都可能产生矛盾,既不能回避,也不能激化,需要认真加以解决。而有一些问题单靠自身解决有一定难度,尤其是利益之争的问题难以沟通,需要业主代表出面进行沟通和协调。
一要定期召开施工调度会。业主代表每周要利用一定时间组织召开一次联合体施工调度会,听取各单位的汇报,主要是一周来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管理以及存在问题,提出下一周工作计划和措施。监理项目部要对本周工作进行客观分析和评判,对下一周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业主代表在各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发言的基础上,主要是合理调整计划,突出工作重点,提出质量管理要求。尤其是对工作中、单位间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研究解决。同时,教育大家要转变其传统观念,站在2 1世纪的高度认识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注意人与人、单位与单位要很好地沟通,从而卓有成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要召开专项工作调度会。在工程建设中,还有一些专项、大项工作需要协调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完成,或其中势力强的企业来做。因此要针对这项重要工作,召开专门调度会,研究制定一套严密的实施方案,密切联系,相互衔接,保证工作不出差错,善始善终完成任务。防止态度不积极,优势不融合,产生内耗,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三要针对问题召开调度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尤其是一项大的工程,几十支队伍在施工,力量有大有小,水平有高有低,不是相互之间产生矛盾,就是施工达不到规定标准。无论是业主代表人员,还是监理人员,只要发现影响施工和有碍质量的关键环节,就要立即召开调度会,通过案例分析和现身说法,教育大家,特别要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主动化解相互之间的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要有对联合体严格的奖惩措施
在工程施工中,要把各项制度、规定、标准落实到实处,达到预期的目标,必须有严格的奖惩措施来保障。
其一,要实行严格管理责任制。从指挥部到项目部,从监理项目部到各单位技术人员都要有明确分工,严格标准,细分责任。并要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使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其二,要健全科学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是一根指挥棒,具有极强的激励作用和导向性。在工程实施中,一方面,要加强施工单位的绩效评估,主要是将组织、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资料管理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并做到静态和动态指标相结合。另一方面,要组织好管理人员的考核,对不同人员的劳动强度、个人能力、工作态度、专业知识等进行综合评比,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对不合格或不适合某项工作或某个岗位的单位或人员,要坚决清退出场。
其三,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推广。要围绕工程施工中联合体管理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对其中好的典型、好人好事要通过电视、报纸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优势:1.1有利于设计、施工紧密配合设计、施工在一个公司内进行,设计工程师、施工工程师可以随时相互沟通渗透,充分交流技术,取长补短,能有效地克服以往设计、施工分立,分属不同的公司存在的相互制约和脱节的...
选B,全错。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
不需要,联合体是一个整体,只是一份技术标和一份商务标 只是要写个联合协议之类的东东
(1)法律的问题点:由于施工联合体不具法人资格。因此解散后责任落实不明确。
(2)营运上的问题:施工联合体成员间的连络不顺时易造成业务上的障碍。
(3)成员间施工能力落差的问题:易造成工程延误、放弃、施工不良、工程价款计算迟误等诸问题。
(4)组织上的问题:施工联合体各成员间的经营组织不同。因此易造成事情的处理。资材的调度方法。派遣人员的能力与待遇。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不协调的场合。
(5)其他:产生事故时易造成责任分担的问题。
施工联合体与施工合作体的区别
合作体即英文中的Consortium,即合作、合伙、联合的意思。施工合作体在形式上和合同结构上与施工联合体一样,但是实质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合作体的施工单位都没有足够的力量完成工程,都想利用合作体,他们之间既有合作的愿望,但彼此又不够信任。
(2)各成员公司都投入完整的施工力量,每家单位都有人员、机械、资金、管理人员等。
(3)其分配办法相当于内部分别独立承包,按照各自承担的工程内容核算,自负盈亏。
(4)根据内部合同,某一家公司倒闭了,其他成员单位不承担其经济责任风险,而由业主负责。
(5)由于是一个合作体,所以能够互相协调。
(6)适用于那些工作范围可以明确界定的建设项目。2100433B
设计施工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各缔约方: 甲方(工程承包商): 乙方(设计承包商):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愿意组成联合体,参与 工程的投标。 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 关于投标主办人:为确保投标成功,原则上根据招标书要求及各方资源情况 再确定哪一方为工程投标主办人,另一方为投标成员。 2 联合体行为准则:充分尊重、协商一致、争取多赢。 3 联合体内部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3.1 投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与招标单位联系。 3.2 投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主持,双方组成投标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3.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出示各自有关资料,认真编制投 标书文件。 3.4 工程一旦中标,按联合体各自的优势,由乙方担任设计及设计总承包 管理人(如为设计总承包形式)的任务,甲方承担本工程的施工任务。 联合体双方应切实执行投标文件承诺条件及合同规定的条款,并承担 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 3.5 工
电力施工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电力施工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立约方: (下简称甲方) (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 加 项目的投 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本项目的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 有关事务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1. 甲 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单位指定 为牵头人,授权其 代表联合体双方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附双 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 2.双方均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资料,以满足招标人对投标资格的要 求。 3.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时,投标保证金由 甲 方负责提交。 4.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与招标人签订 的合同均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如果本联合体中标,甲方将享有和承担完成本项目中 的权利和义务, 并获得由此而得到的收益和承担相关的责任; 乙方将 享有和承担完成本项目中 的权利和义务,并获得由此而得 到的收益和承担相关的责任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由于联合体属于临时性的松散组合,在投标过程中可能发生联合体成员变更的情形。通常情况下,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如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发生在通过资格预审之后,其变更后联合体的资质需要进行重新审查。
(1)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2)工程货物招标项目
(3)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4)其他类型招标项目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 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