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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旧住房综合改造是指对城市规划予以保留、建筑结构较好、但建筑标准较低的住房进行综合改造并完善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旧住房综合改造及其管理。
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保留建筑、经市政府批准的优秀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改造,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改造原则)
旧住房综合改造应当遵循业主(公房承租人)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分类改造的原则。
第五条(改造内容)
旧住房综合改造内容包括:
(一)将厨卫不独用的旧住房通过改造使其独用成套;
(二)对涉及扩建或加层的旧住房进行“平改坡”综合改造。
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中,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规划技术要求,增加居住小区停车场(库)、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等内容。
第六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的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实施的规划管理。
各区县政府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
第七条(计划立项)
区县房屋土地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的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计划,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后,列入全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和市规划局。
第八条(征询意见和委托改造)
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区县房屋土地部门应当告知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或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由公房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征求全体公房承租人或业主的意见。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公房承租人或业主同意后,公房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建设单位具体实施有关改造工作。
第九条(编制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规划部门申请核提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消防、环保、卫生、民防等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明确改造项目的范围、建筑改造和环境改造内容、相关技术指标等。
第十条(编制改造实施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综合改造项目计划、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该项目的综合改造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主要改造内容、改造资金的承担方式等。
第十一条(听取意见和签订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将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综合改造实施方案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意见。
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综合改造实施方案征得改造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者公房承租人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改造协议;改造协议的房屋属公有房屋的,还应当由公房产权单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改造协议。该协议可依照本市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规划审批)
改造协议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经区县规划部门审批,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消防、环保、卫生、民防等其他技术标准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改造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房屋土地等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改造项目的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办)存档。
第十五条(房地产登记)
改造中属加层的房屋、新增小区停车场(库)、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等,应当办理初始登记。根据协议归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由建设单位申请登记;归公房产权单位的部分,由公房产权单位申请登记;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可由建设单位一并提出登记申请,由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中记载,不颁发房产证。
除第一款情况外,改造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测绘,并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筑面积的变更登记。整个项目变更登记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协议办理相应的建筑面积变更登记。加层部分出售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
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改造范围内建筑与改造范围外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划技术规定》)的标准;改造前的建筑间距不符合《规划技术规定》的,改造时不得再减小原建筑间距;
(二)改造范围内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规划技术规定》中有关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规定标准折减10%执行;
(三)改造后的建筑底层改为非居住用途的,计算建筑间距时可将底层高度扣除,但不得再按照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折减;(四)改造后的建筑间距不得低于消防间距标准。
第十七条(建筑退让)
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的建筑退让,按照《规划技术规定》中有关建筑退让的规定执行。改造前的退让距离不符合《规划技术规定》的,改造时不得再减小原退让距离。
第十八条(高度控制)
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需要加层的,一般只能在原建筑上增加一层。确有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共同审核,在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增加两层。
加层部分的建筑层高应与原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致。
旧住房综合改造范围内,24米以上的建筑不得进行加层、扩建。
第十九条(结构安全)
旧住房综合改造项且涉及加层、扩建或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的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房屋改造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条(房屋面积要求)
旧住房综合改造除与住户有约定的外,不得减少原住户房屋居住面积。加层部分的房屋参照本市《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厨卫基本条件)
旧住房成套改造应当按户配置独用的厨房间和卫生间。
厨房间可采用封闭式或通过式,应当具备通风条件,并预留设置燃气灶、水斗、热水器的位置。
卫生间应当敷设上下水管,设置地漏,并预留坐厕、淋浴位置。卫生间不得设置在厨房上部。
第二十二条(屋顶水箱)
旧住房综合改造中,应当对有条件的屋顶水箱进行改造,以提高用水质量。
第二十三条(电表)
旧住房综合改造应当按户设置计量电表,每户配电标准不低于4千瓦。
第二十四条(防火抗震要求)
旧住房综合改造不得降低耐火等级,并不得将闷顶作为居住、储藏等使用空间。应当使房屋建筑的防火条件、抗震性能有所改善。
第二十五条(环境整治要求)
旧住房综合改造应当统筹各项配套设施建设,有条件的项目应当增设停车位、户外活动场地等设施,并实行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室外机及所附滴水管、晾衣架以及其他附着于外墙的设施应当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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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租金调整)
经改造后的成套公房,公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独用成套公房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第二十七条(调整安置)
旧住房综合改造后,由于原居住部位调整使用功能,原公房租赁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的,公房产权单位可以另行安置原公房承租户,重新建立租赁关系;也可以进行货币补偿,终止原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房承租户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该改造范围内的增量房屋。
第二十八条(改造经费来源)
旧住房综合改造费用应当采取多方筹资的办法予以解决。
公有住房改造的费用可从房屋租金、改造后新增房屋出售收入、改造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等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新增房产权属)
旧住房综合改造增加的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停车场(库)及加层增量部分权属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协议约定。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1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 设,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依据《公 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和《上海 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指由政府主办,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 设置在街道、镇(乡)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它是基层群众文化 工作的基础平台,也是社区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以下简称社区文化中心) 的建设、使 用、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运行管理原则) 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0年8号令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交通
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5年9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提高住房成套率,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旧住房成套改造,是指在保留旧住房原有建筑特色和结构前提下,通过调整布局,改善设施,增加设备,使之独立成套的城市房屋修缮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各类质量较好、城市规划予以保留的旧住房成套改造。
第四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应遵循从实际出发,成片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实施应在城市规划指导下,结合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改造及年度实事工程计划进行。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编制全市旧住房成套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核定专项资金贷款额度,对各区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协调、指导、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审批、协调,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房地局根据旧住房成套改造年度计划汇总配套计划,送市住宅发展核定后,列入市住宅配套年度计划。市住宅配套年度计划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规划、公用、市政、环卫、邮电、电力等部门,对本市旧住房成套改造应予配合和支持。
第八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配套费用按下列方式承担:
(一)自来水、雨污水、煤气、电力、通讯、环卫等配套项目,已列入有关部门实事工程和更新改造项目计划的旧住宅成套改造地块,按原计划渠道投资,配套费用不计入改造项目成本,扩容费用按实计入改造项目成本。
(二)其它地块因改造而发生的配套管线拆、移、复接和扩容费用,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分摊,计入改造项目成本。
第九条 凡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项目,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由区政府审批,报市地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实行原地有偿安置和异地相结合,以原地有偿安置为主。
第十三条 居住在亭子间、灶间、阁楼、晒台搭建房的住户、不愿购房的住户,应予以现房异地安置。
第十四条 异地安置标准参照《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所需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各区的旧区改造用地计划,有区政府负责协调核定。
第十六条 原地安置的住户原则上实行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实施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房地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原地安置的住户实行有偿安置。每户购买面积不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以成本价购房或参照本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购房;超过原建筑面积又在8平方米(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平均购房;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房。
第十八条 原地安置购房时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不足部分,可由户主按本市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申请抵押贷款。
第十九条 原地安置户按上述标准所构房屋拥有产权,5年后可以上市。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政府应建立旧住房成套改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可从下列渠道筹措:
(一)向原地安置居民售房的房价款;
(二)公房租金中用于房屋大修的部分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区政府所得的部分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二十一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启动资金需要贷款的可从出售公房回收资金中提供。具体贷款办法由市房地局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旧住房成立改造按国家房屋修缮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三条 本市郊区城镇旧住房改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月12日上午,温州市召开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督查会。王祖焕副市长到会讲话,陈栋副秘书长主持会议,市住建委副主任李晓群,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分管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市住建委副主任李晓群就市住建系统平安创建工作和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作了汇报,并部署了下半年的危改工作。市国土局、城管执法局、鹿城、龙湾、洞头区、平阳县政府代表先后就各自工作作汇报发言。
王祖焕副市长在会上对下步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思想再重视。进一步增强政治大局意识、责任担当意识、安全忧患意识、危旧房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全面落实平安建设各项任务;二是重点再突出。深入开展地质灾害点治理,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监管,确保用水用气安全,加快化解矛盾纠纷,全力抓好平安建设各项工作;三是力度再加大。强化推进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创新治理方式,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治理进度,不断提升维稳安保能力水平;四是责任再落实。细化工作举措,健全机制保障,强化督查问责,确保危旧房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冬天没有暖气,夏天安个空调还带不动,从今年开始,西安将重点进行‘三无’老旧小区的改造,以解决给群众生活带来极大不便的‘灯下黑’问题。”近日,2016年全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市建委负责人在发言时表示,今年要将“三无”老旧小区的改造列入重中之重,实实在在为群众分忧解难,不断提升生活品质。
据悉,今年西安市将至少改造老旧住宅小区100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批前期计划安排项目基本确定,共11个小区,其中城六区5个,相关企事业单位6个,建筑面积39.3万平方米,单体建筑90栋,涉及居民5193户。市建委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履行职责,认真了解老旧小区实情,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小区生活环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据悉,从2013年试点开始到去年年底,西安市共完成23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近100万平方米,受益群众约5万人,主要开展了拆除违章建筑、更新自行车棚、划设停车位和增设健身器材、更新环卫设施、加装安防设施、完善门禁系统、补栽绿化、改造小区大门围墙等工作。
方案解读
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影响群众生活的重点解决
老旧小区改造主要解决七大类问题:小区管网破损、线缆老化等影响居民生活的突出问题着重考虑,重点解决;整治拆除小区院落内的乱搭乱建,以及占用消防通道和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恢复原规划设计的空间尺度;对小区绿化标准不高、修剪维护不到位、车辆乱停乱放碾轧绿地等实际问题,结合小区现状,统一规划,提升绿化品质,建设绿色家园;解决群众用水、用电、用气等突出矛盾,统筹推进户表改造;对未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居民补缴,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改造成果;对建筑屋顶漏水、堆放杂物、乱搭乱建等问题,及时清理整治,具备条件的可在历史风貌区推进屋顶“平改坡”;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等建筑,结合实际,认真排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多长时间完成改造?
争取3年内完成“三无”老旧小区改造
西安市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老旧住宅小区约有1500万平方米,其中有部分为无产权单位、无有效管理、无业委会的“三无”老旧小区。在今年的改造中,要以“三无”老旧小区的改造为重点,争取用2~3年时间完成改造。
中省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提升改造,推进小区管理规范,环境宜居。市级政府部门或市属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开展自有或下属单位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直管公房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下属单位多、小区多的上级管理单位,应统筹推进综合提升改造工作。
对于“三无”小区和区级部门负责管理的老旧小区,由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推进综合提升改造工作,履行主体责任。
实施过程怎样操作?
尊重居民意愿 实现共治共管
“老旧小区改造是为老百姓实实在在办事,因此要在项目选定、方案编制、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过程中让群众拥有发言权。”市建委主任苗宝明说,提升改造全程要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确保居民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实现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在实施前必须组织入户调查,充分征求居民意愿,入户率不得少于90%,支持率必须达到总户数的2/3以上。在方案编制过程中,责任单位要组织设计、监理单位,认真听取小区居民意见,耐心做好群众工作,方案初稿应充分听取居民代表意见,方案审查时邀请不少于3名居民代表参加。
施工阶段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尽量方便群众,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群众生活干扰;竣工验收时,必须邀请居民代表参与检查和验收工作,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项目完工后,相关部门应做好回访工作,认真听取居民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也可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