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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全市大气质量持续好转,确保到2018年退出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后10位,到2020年实现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文件全文

一、调整能源结构,压减燃煤总量

1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工作。一是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提出我市散煤污染治理的任务及目标,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协调,强化督导,压死责任,坚决打好散煤污染整治攻坚战(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农工委、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二是加快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散煤替代。挖掘潜力,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率,对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通过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市区二环范围内的散煤替代(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政府负责)。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市区主城区二环以外区域及县城建成区散煤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三是全力抓好农村散煤治理。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和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农村燃煤的专营专供。积极推进农村地区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煤改生物质、煤改沼气等多种取暖供热方式。2016年,新乐市、晋州市,我市景区周边及国省道沿线全面完成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其他地区要按照集中联片推进原则,选择城镇周边、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村实现率先突破。2017年,全市域完成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委农工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加快西柏坡余热入市工程项目建设。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西柏坡电厂余热入市工程。加紧研究制定《2016-2020年石家庄市供热规划》,逐步关停西郊供热站和华电石热、热电二厂北厂区燃煤发电供热机组,尽快实现全市主城区的无煤化(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3集中淘汰燃煤锅炉。2017年10月底前,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浴炉(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配合)。

二、精准精细管理,严控扬尘污染

4严管各类施工工地。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各自主管的工地进行监管,重点抓好建筑、拆除、道路施工和装修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严格落实《石家庄市严管建设施工扬尘十二条》(试行),对不达标工地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主城区新开工建设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进行扬尘控制评价。已停工工地,必须进行高标准覆盖。主城区所有建筑工地要明确专人驻场监管并在工地门口醒目位置,设立驻场监管公开栏(牌),公开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职务、电话,公开市、区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并向市大气办报备工地及监管人员情况。主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和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工地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轨道办、市园林局等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城乡结合部自住房建设秩序,严格审批,加强管理,综合整治,提高自建房施工扬尘防治标准,严控城乡结合部建筑施工扬尘(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严格渣土运输管理。一是对全市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统一标识、编号,统一标准全密闭改造,经尾气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渣土运输资格证和渣土车通行证。所有车辆都要加装卫星定位系统,与市城管委、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市城管委牵头,市交管局、市环保局配合)。二是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共同签订渣土运输自律承诺书,凡渣土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驶出施工工地。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建局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由市城管委对渣土运输单位和车辆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市城管委牵头,市住建局配合)。三是严格执行三联单制度,对没有三联单或运输实际情况与三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高限处罚。发现渣土车不按规定作业,一次给予警告;两次将车辆信息纳入黑名单,在半年内禁止该车辆在市区从事渣土运输业务;三次及以上将车辆所属公司信息纳入黑名单,在半年内禁止该车辆所属公司在市区从事渣土运输业务(市城管委牵头,市交管局配合)。四是加大对污损号牌、闯红灯、超速、逆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资质渣土运输,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渣土运输行为。市交管局进一步加强警力,专门用于违法违规渣土运输车辆查处工作(市交管局牵头,市城管委配合)。

6深入开展矿山开采加工整治。一是严格执行矿山开采作业标准,凡抑尘措施不达标或气象条件不允许的,一律不得进行矿山开采作业,公安机关不得提供火工品(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配合)。二是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不法行为,对全市所有重点矿山实行分区域逐级分包责任制,严肃纪律,严明责任,严格奖惩(市公安局牵头,市国土局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三是严格执行矿山加工企业作业标准,所有矿山加工企业全部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监控摄像头,并与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市工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配合)。

7严控道路扬尘。按照区县属地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主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的所有土街土路、破损道路,全部进行硬化、修复。2016年底前,主城区范围内所有黄土裸露区域,必须进行硬化、绿化或有效覆盖。进一步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全面推行“以克论净”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道路洒水保洁方案,遇有大雾、高湿、静稳天气,适当减少洒水频次(市城管委牵头,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8严控工业扬尘。强化工业堆场及非生产排放整治。加强工业堆场抑尘管理,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固废建设防风抑尘墙、围挡或实行全封闭储存(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综合科学施策,治理企业污染

9进一步修订完善产业布局规划。进一步修订完善全市产业布局规划,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目录。推进钢铁、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污染企业退城进园。2017年底前,列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的搬迁企业全部搬出市区主城区或关停(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10利用经济手段倒逼企业减排。差别化征收排污费用,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供电公司配合)。

11加强对重点企业的VOCs治理。对全市石化、制药、有机化工、家具、油漆、印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单位,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治理。建立完善监管责任网格,在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市环保局牵头)。

12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土小”企业。市区主城区人口密集区域,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电气焊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加工作业。从经营注册、税款缴纳、耗电量等多个方面入手,对全市生产经营企业定期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我市各类“土小”企业情况,建立台账,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整治到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车辆管控,减少尾气污染

13进一步加强交通疏导。重点区域和拥堵道路制定切实可行的疏导方案,并实行常态化疏导。研究制定重点区域大货车、农用运输车禁行方案,减少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对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我市所有黄标车彻底淘汰完毕。全市范围内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市交管局牵头)。

14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一是在市区主要路口安装机动车遥感检测装置和视频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交管局、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交管局配合)。二是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环保部门取消其环保标识,交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市交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三是建立燃油施工机械作业报备制度,健全多部门联合检查、抽查的工作机制,对未进行报备或使用排放不达标燃油施工机械作业的工地,一律予以严厉处罚(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15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严格执行河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有关规定,将党政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接送学生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等九个方面的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2016年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0%以上。积极开展新能源出租车运营试点工作,大力推广续航里程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出租车。各级政府新购车辆原则上都要购买新能源汽车(市工信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16充分发挥基层人员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环保网格化管理体系,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作用,监测点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一旦发现监测数值出现异常,要第一时间排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市、县两级大气办报告。对于大气污染问题严重的区域,首先要追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的责任;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特别突出的,要予以优先提拔重用。充分发挥老党员、离退休人员、先进积极分子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大气污染违法问题。对经核实的举报线索,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市大气办、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7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大数据监管平台。实现环保、住建、城管、交通、交管、气象等方面信息数据实时共享,将建筑工地、渣土运输、过境车辆、企业排放等方面情况纳入监控范围。将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7MW以上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窑炉等全部纳入重点监控范围,6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市交管局、市气象局配合)。

18调整充实大气办力量。参照市级做法,合理调整县(市)、区大气办机构设置,充实大气办人员力量,明确大气办职责权限,将拟提拔的后备干部首先安排到大气办实践锻炼。锻炼期结束后,由大气办出具鉴定意见,作为组织部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着力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市大气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加强督导检查,严格问责问效

19建立完善定期督导制度。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督导考核办法。各县(市)、区和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的市直有关部门,每周不少于2次,由主管领导带队,分别对所管辖的区域和分管的行业进行督导检查,尤其是加大对夜间偷排偷放等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大气办每半月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提出改进措施,向市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市大气办要对各级各部门督导检查情况进行巡查,对于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市大气办牵头,市监察局配合)。

20加大对破坏大气环境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案件,达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对污染大气环境案件涉及到的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监察局配合)。

21充分发挥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市级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专题,通过动态跟踪、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定期发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排名情况(市大气办牵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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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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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文件发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6〕17号

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全市大气质量持续好转,确保到2018年退出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后10位,到2020年实现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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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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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献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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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海府[2007]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相续下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506KB

页数: 4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 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意见发布

浙政发〔2012〕9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2〕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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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 〔2006〕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治沙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增强防沙治沙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充分认识《治沙决定》的重大意义。《治沙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生态建设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彻底改变沙区生态面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坚定决心。我们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贯彻执行。

2.我省防沙治沙成效明显。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沙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团结带领沙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大力开展造林种草,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5年底,沙区累计保存造林种草面积1868.9万亩,固定和半固定沙地面积已占到沙地总面积的91.3%。沙区生态建设状况已从治理小于破坏进入了治理与破坏相持的阶段,生态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探索总结了一系列改善生态、发展沙区经济的防沙治沙模式和经验,涌现出了一批治沙典型和模范人物,为进一步推进防沙治沙 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3.防沙治沙任务依然艰巨。我省是全国土地沙化危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监测,全省现有沙化土地2151.6万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其中流动沙地122.5万亩,半固定沙地219.2万亩,沙化耕地63万亩,沙化土地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加之,沙区前期治理形成的植物群落稳定性较差,滥樵采、滥开垦、滥放牧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重点沙区开发与治理矛盾突出,非法征占林草地进行开发建设等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治理成果的巩固、提高和扩大。防沙治沙仍将是我省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沙区治理仍将是我省生态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真正做到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心不动摇,搞好防沙治沙工作的力度不减弱,强化防沙治沙的措施不松懈,不断改善我省沙区的生态状况,促进沙区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明确防沙治沙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实行全省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以科技为先导,以创新为动力,以法律为保障,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加大保护和建设力度,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促进沙区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目标任务。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力争到2010年,完成治理任务870万亩,使重点治理区的生态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全省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显著改善,沙产业体系初具规模,经济社会长足发展。

三、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6.总体布局:依据沙化土地分布和沙化类别,我省沙化土地划分为长城沿线毛乌素沙地、白于山荒漠化土地、黄土(丘陵)覆沙和渭河下游沙苑等四个治理区。长城沿线毛乌素沙地治理区,要以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为重点,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封沙育林育草力度,加快构建稳固的防风固沙林带。白于山荒漠化土地治理区,要积极推进生态移民,实行“大面积封育,小流域治理”,以两杏产业、沙棘基地建设为主,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黄土(丘陵)覆沙治理区,要加大小流域综合治理力度,大力发展名特优果品基地,加快建设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体系。渭河下游沙苑治理区,要以建设高标准的农田防护林体系为中心,发展平原高效林业,加快建成以林、果、粮为主的优质高效沙产业示范基地。

7.认真编制和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规划。沙区所在地市、县、区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明确治理沙化土地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时限要求。规划要与本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省林业厅要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农业、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认真组织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等国家有关部委审批。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有关市县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计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四、突出抓好土地沙化预防工作

8.切实保护好沙区植被。沙区各级政府要制定严格的植被管护制度,落实植被保护措施,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切实加强植被保护,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现象。禁止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禁止滥垦沙荒地、滥牧、滥砍滥挖灌木。禁止滥挖甘草等药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沙区中药材收购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封山禁牧的命令,积极推行舍饲养畜,切实加强沙区封育保护,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沙区林草植被恢复。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和鼠兔害防治等工作,巩固提高沙区生态建设成果。省林业厅要尽快制定沙区动植物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加强对臭柏、杜松等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

9.严格管理好防风固沙林。要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更新改造。沙化地区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确因林木老化和病虫害等原因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必须在其附近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经省林业厅验收并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后,方可进行采伐。对于萌孽能力强、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抚育和采伐,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林木更新困难地区现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采伐。严禁砍挖现有灌木林重新造林。

10.强化沙区水资源管理。要切实加强沙区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沙区开采地下水,合理确定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比例。要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严格限制高耗水、低产出的产业发展,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11.加快沙区生活能源结构调整。沙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替代燃料,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鼓励农民营造薪炭林,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生活能源问题。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用能对林草资源的破坏。在沙区开发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时,要优先解决好当地农民的能源需求。

12.加强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内容,同步实施生态保护建设,搞好水资源保护及节约用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或水土流失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3.严格控制沙区征占用林地审批。要按照“总量控制、占补平衡、严加监管”的原则,从严审批沙区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确须征收、征用、占用沙区林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征占用手续。

五、加强沙化土地治理

14.因地制宜加快沙化土地治理。沙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和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因地制宜地采取植树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综合措施,加快沙化土地治理。在沙区要合理配置和营造防风固沙林网和林带;对生态区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沙化耕地和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场,要优先安排实施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对生态严重恶化的地区,要结合扶贫开发,有计划地实施生态移民。要加快沙区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积极推行免耕留茬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搞好沙区水资源利用保护,发展小型蓄水节水设施。

15.抓好重点工程建设。要认真组织实施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小流域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等国家重点工程和区域性治理项目,切实加强沙区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建立健全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工程建设情况实行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和相关政策。

16.落实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沙区市、县政府对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要落实单位治理责任制,限期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治理。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完善扶持政策,加大防沙治沙扶持力度

17.增加防沙治沙资金投入。有沙化土地治理任务的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建立稳定增长的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项目时,把防沙治沙作为一项重点。在沙区安排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凡涉及防沙治沙内容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搞好防沙治沙。要进一步拓展防沙治沙筹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增加防沙治沙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防沙治沙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予以扶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沙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征占用林地项目植被恢复费征收力度,严格标准,加强监管,并主要用于沙区植被恢复。

18.认真落实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征或减征有关税收。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符合配套贴息条件的防沙治沙贷款项目的配套贴息力度。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条件,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做好金融服务。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19.切实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快改革现行防沙治沙投入和管理方式,对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活动,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等政策。要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积极研究和探索政府出资直接收购沙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相关政策。征用占用治理后的土地,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征占者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定为自然保护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沙区森林资源,要以多种方式给予投资治理者以合理的补偿。沙化土地要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如涉及权属或地类变更,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障治理者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可延长至70年,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20.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要在严格保护和有效治理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种实体充分利用沙区的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结合农业、林业、畜牧业结构调整,以多种形式建设沙区薪炭林、速生丰产林、药材和牧草基地,大力发展沙区特色种植、养殖业、加工业和沙区旅游业及其他产业,扶持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沙区群众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

七、加大科技治沙和依法治沙力度

21.加强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要针对防沙治沙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联合攻关。建立健全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科技推广新机制,对科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要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切实将科技支撑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要加快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防沙治沙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沙区农民的技术培训,积极培育沙区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技型企业,不断提高防沙治沙成效。

22.严格依法治沙。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配套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加强防沙治沙执法体系建设,明确执法责任,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化土地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充实执法监督力量,健全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同级人大搞好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教育,提高全民依法治沙意识。

23.科学开展土地沙化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沙化监测体系,科学开展监测工作。省林业厅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沙化情况的监测,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建立和完善沙化土地档案。各地要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治措施。对有沙化趋势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地区,要依法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积极采取防治措施。

八、加强领导,保障防沙治沙工作持续发展

24.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防沙治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和认真执行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把防沙治沙的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区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范围,作为沙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县级以上政府要坚持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防沙治沙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关心和帮助解决沙区基层干部生活困难,对长期在重点沙区县及基层治沙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级晋升、技术职务聘任及其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省林业厅要切实担负起全省防沙治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的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25.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沙区群众积极参与防沙治沙。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关心防沙治沙事业。沙区各级政府要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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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联控的实施意见文件信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6〕6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联控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赵克志在省委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提出的“石家庄市要坚持市县(区)同步、联防联控”的总体要求,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以改善全市域整体空气质量为目的,建立统一预案、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市县(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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