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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修复生态环境、改善大气质量、实现绿色崛起的一系列部署和工作要求,围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这一目标,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重点实施“12345”绿化工程,“1”即一个中心城区绿化工程;“2”即“两环”绿化工程(环省会生态绿化、环省会经济林);“3”即东、中、西三大片区绿化工程;“4”即49条道路绿化林带工程(7条高速,2条高铁,3条一般铁路,4条国道,33条省道;“5”即五河绿化工程(滹沱河、大沙河、木刀沟、槐河、姊河),全面实施绿色石家庄攻坚工程,构建起我市点、线、环、面结合的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生态绿化格局,真正把我市建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人在绿中的森林城市,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打造绿色省会,建设幸福石家庄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2014年至2017年全市完成造林绿化200万亩,每年完成50万亩,其中:城区绿化600多万平方米,农村50万亩。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到2017年达到45.3%,全市村庄绿化覆盖率每年增长1.5个百分点,到2017年达36%,全市森林覆盖率每年增长1.5个百分点以上,到2017年达到40%。全市城乡绿化水平显著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基本实现绿色石家庄目标,为建成幸福美丽石家庄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重点
(一)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以每年3月份和11月份两个植树月为契机,广泛宣传、全民发动,大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市区部分突出抓好西山森林公园、小壁林区、滹沱河城市森林公园等重点义务植树基地建设,重点抓好省、市四大班子领导和省、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石部队参加的义务植树活动,影响带动全市掀起造林绿化高潮。各县(市)、区依托各自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动员单位、部队、企业营造“公仆林”、“八一林”、“巾帼林”等各种纪念林,同时鼓励广大群众认养绿地等活动,推动义务植树活动向基地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到2017年,全市建成各种义务植树基地5万亩,完成义务植树2000万人次,植树6000万株。
(二)中心城区绿化工程。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以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为抓手,重点抓好城市道路绿化、单位小区绿化、立体绿化、公园绿地和城郊防护林带、风景林带建设,积极构建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景观优美、环境良好的城市生态系统。2014年至2017年,每年完成城市绿化600多万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3%,绿地率达到4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8平方米。
(三)两环绿化工程。重点抓好环省会生态绿化工程、环省会经济林建设。一是环省会生态绿化。其中:西山森林公园扩建工程,在省会西山森林公园现有基础上,在鹿泉市岭底、北寨、梁家庄等村庄,通过工程造林、义务植树、经济林自建等模式继续扩大建设,增加绿化面积2万亩,使西山森林公园绿化面积达到5万亩。同时抓好主城区北部滹沱河万亩城市森林公园建设工程,规划建设面积1万亩。2014年开工,2017年建成开放。二是环省会经济林绿化工程,在省会主城区与正定、藁城、栾城、鹿泉4个组团县(市)城区之间的道路河渠两侧、镇村周边以及可利用地、滩涂地等区域建设30万亩经济林,以核桃、苹果、梨、杏、葡萄、樱桃等树种为主,2014年在2013年经济林发展的基础上,完成经济林建设15万亩,建成环绕主城区一圈30万亩约200平方公里花果林带,为下步发展近郊旅游、观光、采摘创造条件。
(四)“三大片区”绿化工程。即东、中、西三大片区绿化工程。其中:东部平原农田林网,结合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和美丽乡村建设,营造“环村林”、“街边林”等,每年完成造林5万亩,到2017年完成20万亩;中部丘陵区2014年建设经济林8万亩,到2017年完成48万亩,主要是在平山、赞皇、灵寿建设优质薄皮核桃基地,在赞皇、行唐建设一批优质大枣基地,在元氏、鹿泉建设一批优质石榴基地,在平山、矿区建设一批优质苹果基地;西部深山区实施包括中央、省投资的太行山绿化、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国家重点绿化工程项目造林,2014年完成13万亩,到2017年完成60万亩。以上东、中、西三大片区绿化工程到2017年总共完成造林绿化128万亩。
(五)绿色通道建设工程。到2017年全面完成贯穿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铁路、一般铁路、国道、省道、县、乡村道路的两侧绿化林带建设。2014年在完成青银高速、京昆高速等7条高速公路,107、207、307、308等4条国道,33条省级道路两侧绿化林带补植补造和完善提升的同时,重点抓好2条高铁(京武、石太),3条一般铁路(京广、石太、石德)两侧各50米宽的绿化林带建设,可绿化长度230公里,规划造林2万亩,其中:高铁可绿化长度119.4公里,面积1.1万亩;一般铁路可绿化长度110.6公里,面积0.9万亩。涉及鹿泉、元氏、栾城、正定、藁城、晋州、高邑、新乐、赞皇、井陉、高新区11个县(市)、区。同时搞好县、乡村道路绿化,县级道路两侧各建设20米宽绿化林带,乡村级道路两侧各建设10米宽绿化林带,到2017年全市完成10万亩。努力打造树木葱郁、环境优美的绿色廊道。整个绿色通道工程到2017年完成绿化面积13万亩,植树1500万株。
(六)“五河”绿化工程。2014-2017年全面完成流经我市境内的滹沱河、大沙河、木刀沟、槐河、姊河5条河流两岸的绿化林带建设,绿化面积36万亩,植树3500万株,根据立地条件,选择适宜的造林治理模式,以杨树、柳树、椿树、法桐、核桃等乡土树种为主,多树种分段混交栽植。2014年完成五河绿化面积8.5万亩,重点抓好省会市区北部的滹沱河、木刀沟、大沙河的重点区域两侧各200米宽林带建设,涉及正定、灵寿、行唐、新乐等4县(市),造林面积3万亩,植树500万株,建设市区西北部防护林带。到2017年,全市完成五河及上游水源保护地造林绿化36万亩,植树3500万株。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绿色石家庄”攻坚行动对改善生态环境、治理大气污染、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总体要求,围绕“绿色石家庄”攻坚工程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和措施,将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绿色石家庄”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绿委办,绿委办主任杨建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园林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作;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绿色石家庄攻坚工程”项目资金;交通部门负责管辖路界范围内道路绿化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及河渠堤坝两侧绿化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绿色石家庄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绿色石家庄攻坚工程”宣传活动,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绿色石家庄攻坚工程”的意义和植树造林在搞好大气治理、建设幸福石家庄方面的突出作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义务植树,营造“巾帼林”、“青年林”、“八一林”等各种义务植树纪念林,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工程建设。、(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投入主导、金融部门积极支持、全民参与的多渠道、多形式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财力情况,不断增加对农村和城区造林绿化的资金投入,整合水务、农业、国土、环保、城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绿化资金,用足用好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项目中的绿化资金。环省会经济林工程建设,按照石政发〔2013〕10号文件执行,高速公路、铁路两侧绿化以所在地县(市)、区为主,市里按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补;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五河”两侧绿化林带建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苗木投资、绿化占地等资金由各县(市)、区负责解决。鼓励通过荒山拍卖、反租倒包、土地流转等方式进行城乡绿化,通过农村“一事一议”及组织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造林绿化。
(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完善林权流转制度,加快林地流转,鼓励造林大户、合作社、工商企业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发展规模经营。支持农民兴办林业合作社、股份合作林场、家庭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探索建立涉林项目与林业合作组织对接机制,逐步扩大合作组织承担造林绿化、森林抚育、荒漠化治理、山区综合开发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的规模。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通过开展造林绿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厂矿、进学校、进庭院等活动,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军营、绿色企业、绿色庭院、星级公园、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和街道,引导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造林绿化。
(五)严格目标考核。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绿色石家庄攻坚工程”目标任务列为林业建设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按照《石家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加大任期考核力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组织部门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状,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参照签订责任状,并纳入同级人大监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市政府督查室、市绿委办、市林业局每年春季、秋季各组织一次专项督促检查,确保“绿色石家庄攻坚工程”扎实有序推进。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7日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4〕1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绿色石家庄攻坚工程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绿色河北攻坚工程的意见,加快我市城乡造林绿化步伐,进一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和大气质量,打造绿色省会,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构建山青水秀、幸福美丽石家庄。现就实施“绿色石家庄攻坚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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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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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6号),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强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有利于减少资源能源使用总量,提高使用效率,缓解能源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排放,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降低建筑运营使用成本,提高建筑环境质量和空间舒适度,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和各单位要统一思想,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发展绿色建筑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力气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监督管理体系、绿色建筑咨询服务体系、绿色建筑技术应用体系、绿色建筑认证推广体系和绿色建筑运营管理体系,着力提高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鼓励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重点推动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优先发展绿色建筑,使绿色建筑更多地惠及民生,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商品住宅小区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引导,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3.因地制宜,科学指导。结合我市的气候条件和不同类型建筑的特点,以及广大群众的生活习惯和方式,制定发展绿色建筑的总体思路、技术路线和政策措施,研究适用技术和标准体系。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末,全社会绿色节能意识明显增强,绿色建筑政策措施更加完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建成较完备的绿色建筑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竣工验收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100%,绿色建筑占新增民用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建设两个以上绿色生态示范区和绿色节约型中高等院校。对比2010年,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率达到30%以上,力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下降15%以上;完成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应用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兆瓦以上。城乡建设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10%以上。城市建筑节水能力进一步增强,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以上。建筑材料循环利用范围和比例进一步扩大,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有水平下降10%,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超过85%,城区建设工程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鼓励住宅产业化和住宅全装修有序推进,促进物业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到2020年,争取全市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要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三、重点工作
(一)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设计和施工阶段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全面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竣工能效测评制度。加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着力强化各方主体的节能意识,切实增强项目业主执行节能法规标准的自觉性,不断提升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能力和水平。
2.结合国家及浙江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温州地区的气候特点研究制定适宜的节能设计技术规定,注重推进外遮阳、隔热、自然通风设计以及墙体自保温体系应用,使建筑节能设计具有鲜明的地域和气候特征。
3.鼓励支持施工企业制定节能工程施工工法和企业标准,提高节能专项施工能力和工程质量水平。同时,重视做好建筑施工过程的节能以及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推行绿色施工。
4.积极研究绿色建筑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强化政策扶持和激励,加快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
5.实施新区节能规划与建设示范工程,选取具代表性的规划新建区域(如瓯江口新区、滨江商务区、城市中央绿轴、三垟湿地公园、中高等院校),进行配套性的能源利用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以节能规划中的控制性指标实施全过程的节能管理,逐步建立针对规划新建区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工作机制,建立基于控制性指标的过程管理机制。
6.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和建筑面积超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率先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更高标准建设运营绿色住宅小区。
(二)实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1.针对温州具体情况,开展温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积极申报国家或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
2.结合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根据资源条件及项目具体情况,全面论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确定合适种类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建筑应用。落实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要求,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不断提升应用的一体化和规模化程度。
3.优先推广被动式利用技术和热泵类技术产品,包括太阳能、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产品的选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光伏应用,推广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对于技术适用的医院、宾馆、商业、游泳馆等公共建筑,应优先推广使用地源(水源)热泵空调系统。
4.促进温商回归和招商引资,支持在外温州人企业通过BT、BOT、EMC等方式,在全市的城市综合体、交通枢纽、商贸市场、公共办公等建设一批绿色可再生能源中心。
(三)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
1.加强建筑能耗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平台功能,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动态监测建筑数量,新建公共建筑要同步建设实施用电分项计量,其中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应接入市级能耗监测平台,通过能耗计量监测不断增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深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等工作,试点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工作。到2015年末,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完成率达50%,开展重点项目能效公示。加强对公共建筑执行能耗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高能耗公共建筑实施重点监管。
3.抓紧建立健全公共建筑室温监控及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体系,督促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激励制度。
4.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并按年度分解落实,积极开展节约型单位创建活动,发挥公共机构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和分析,建立各类既有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数据库,研究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2.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通过能耗监测、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对高能耗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切实降低高耗能公共建筑的能耗水平。
3.开展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能耗状况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对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节能改造的思路和方案,结合城市街道整治、既有住宅小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等工程,逐步推进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五)继续强化建筑集约用地。
1.深入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布局城市各项功能,促进城市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等就近配套,减少城市出行交通,减轻城市交通负荷,降低城市交通能源消耗。提升城市用地尤其是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效能,继续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研究制定并实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使地下空间成为整个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安全、高效、系统的地下空间系统。鼓励结合广场、操场、建筑和地下通道等建设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
3、积极倡导建设城市地面基础设施公用走廊,通过规划引导城市高压线、铁路、公路等及河道两岸防护绿地的空间复合利用。加强城市新区各类管线布局和建设的综合协调,稳步推进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建设。鼓励建设集约式立体停车库,提高城市空间复合利用水平。
(六)不断深化建筑节水。
1.加强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监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坚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市水景,从严控制建设非天然水源的人工水景。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程,实现用水实时监控和计量。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城市居民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2.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限制销售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城市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研究和推广耐旱性树种和节水型植物群落,推广使用微灌、滴灌、渗灌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提倡透水路面工程技术应用。
3.积极探索城市雨水和再生水利用,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和城市公园等项目应充分利用天然河湖水资源,鼓励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积极开展废水综合利用,推进中水利用系统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价格机制,鼓励和引导再生水、雨水、河湖水在园林、绿化、洗车、环卫等行业的使用。
(七)大力推动建筑节材。
1.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努力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和生产能耗。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发展以建筑废弃土和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江河湖海淤泥等废弃资源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积极开发利用各种保温砌块、轻质板材和高效保温材料,推行复合墙体和屋面技术,改善和提高墙体保温和屋面保温的防水技术性能。积极推广各类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配套材料和技术,大力推广各类新型墙体材料专用砌筑砂浆和提高墙材性能的外加剂。
2.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探索将房屋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拓宽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应用市场,提升垃圾处理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八)加强建筑环境与安全监管。
1.逐步建立民用建筑场地安全检测机制,凡放射性指标等严重影响健康的危害性指标未达到建筑场地环境安全标准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民用建筑开发建设。深入实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切实落实各方主体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控制责任。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制度,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建设部门不予竣工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2.健全大型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周边地面和建筑变形监测制度,确保周边既有建筑使用安全。建立健全高层建筑、大型市政设施和地下建筑物等倾斜、变形、沉降定期监测机制,加快建立城市建筑运行安全监测防范制度,加强建筑运行安全监测。
3.应用建筑热环境和通风环境模拟评估技术,优化建筑群体尤其住宅小区的合理布局,改善风热环境,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以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绿化工作和景观环境建设,合理选择适宜的植物品种,科学配置乔、灌木和草坪,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形成良好的住宅小区植物群落,发挥绿色植物清洁空气、利于健康、降低噪声、调节气候的作用。
(九)探索住宅产业现代化。
1.探索转变住宅产业发展模式,以保障性住房为示范,引进成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工业化建设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工厂化、住宅部品产业化为重点,开展住宅产业化试点,尝试从半手工半机械化的传统模式向现代工业化模式转变。制定出台相应政策措施,争取创建国家或省级住宅产业化基地。
2.稳步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政府主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等项目和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逐步全面实行全装修,并积极倡导房地产开发的住宅项目实施住宅全装修,有效减少装修过程的资源浪费。到“十二五”期末,争取全装修住宅占当年新建住宅竣工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5%。
3.加快物业服务业快速发展,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维修、养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功能,保障建筑物正常使用,维护和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推进建筑物的节能减排等。到“十二五”期末,新建住宅小区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或准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新建非住宅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4.通过智慧城市的创建,吸收物联网、楼宇智能化、集成智能家居等领域最新科技成果,加快绿色智能化住宅成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建设智慧家居、智慧社区。
(十)促进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1.通过规范市场、制度创新和政策财税支持等措施,引导建筑节能相关产业、科技型节能企业的快速发展,在现有基础上,着重扶持引导新型墙体自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保温砂浆、节能门窗、太阳能利用及建筑一体化产品材料、各类热泵产品的发展,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扩大生产规模,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2.结合温州市建筑节能的发展需求,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加快形成包括建筑节能科研机构、建筑节能技术推广机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建筑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建筑节能投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积极探讨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筑节能的途径和方式。
3.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及市场的监管,组建建筑节能行业协会,引导企业规范竞争行为,为建筑节能产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确保目标落实。
成立市发展绿色建筑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的制定、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制度措施和激励政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积极推动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商场等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的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功能区政府对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作用,将绿色建筑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各县(市、区)、功能区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重点内容。
(二)实施有效监管,加大政策扶持。
完善覆盖绿色建筑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和工作体系,建立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各项制度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对于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设计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明确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要求,并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环节把关,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通过。将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商品住宅全装修等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引导政策内容,加大推进力度。对于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给予建筑面积奖励,调整现有工贸类建筑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建筑相关项目或活动,开展以绿色建筑技术引进与项目合作为内容的招商引资,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有实力的企业落户温州。积极利用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推动建筑节能相关产业发展。
(三)加强科学研究,完善技术体系。
编制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绿色建筑工作开展。针对温州气候特点和环境条件,充分调动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的科研积极性,大力培养建筑节能科研人才队伍,积极联合国内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先进适用技术体系以及新材料、新产品的科学研究与开发,并在示范项目中试点应用,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实际、具有鲜明地域特点的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体系。重点在源头上提升绿色建筑设计水平,将绿色建筑的理念和技术应用于具体工程项目中。
(四)加强宣传培训,夯实工作基础。
建立持续有效的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机制,不断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绿色节能意识,切实提升建设、规划、设计、评估、施工、监理、检测人员实施绿色建筑的能力水平。针对用能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咨询服务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定期开展节能运行管理技术培训,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技术管理队伍,提高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各相关单位参与的绿色建筑合作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的目的和意义,积极倡导节约型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全社会自觉参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附件:温州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任务分解表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3〕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转变住房城乡建设模式和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以来,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建成节能建筑3.6亿平方米,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达到600万平方米,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7800万平方米,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但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相对粗放,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建筑全寿命周期监管机制不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等。
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提高建筑舒适性、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综合运用价格、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考虑单体建筑,又考虑城市或区域的统筹规划和总体布局,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房住房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重点,合理制定发展规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3.有序推进,规范管理。坚持以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有力保障,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措施,使绿色建筑发展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牢固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在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积极推广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9%以上;累计建成绿色建筑5000万平方米以上,当年20%以上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十三五”期间,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对全省40%以上具备改造价值的城镇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年末,基本完成全省有改造价值的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期间,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1.5亿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150兆瓦以上。到2015年年末,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50%以上,可再生能源占建筑能耗的比重达到12%以上。
4.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1000栋以上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全省的建筑能耗监测网络。到2015年年末,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
5.绿色建材。到2015年年末,城市、县城、镇规划区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100%,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限制使用粘土制品,高性能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用量达到10%以上,高强钢筋在建筑工程中的用量达到80%以上。
6.供热计量改革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计量收费;每个采暖期城市供热单位面积能耗降至20公斤普通煤以下。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1.积极推进绿色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密度,推进中心城区空间紧凑布局,积极引导土地混合利用,促进职住平衡。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指标纳入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集约节约用地。设区城市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应配建地下停车场,配建的附属用房应当尽量利用地下空间。
2.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组织实施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组织开展省绿色农房示范和农村危房节能改造试点建设,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保温、太阳能光热利用等适用技术、产品。加快实施绿色城镇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突出抓好工程现场和施工环节监管,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标准执行率。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工作,制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深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电梯等用能系统、设备为重点,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节能暖房”工程示范市(县)、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市,组织开展“节约型高等学校”、“节约型医院”等建设。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要率先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对城镇既有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要把节能改造与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相结合,做到统筹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三)开展供热系统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减少管网热损失,改善管网热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推广热电冷三联供、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吸收式热泵、吸收式换热等技术。加快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大力推行按热量计价收费。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建立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机制,实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供热补贴。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等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建筑和标杆建筑。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省、市两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所有公共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对新建、改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积极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和能耗定期报告制度。实施公共建筑用电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电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研究制定太阳能光热建筑利用条件,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全部实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太阳能光伏发电在建筑中的应用,因地制宜推广民用建筑地源热泵系统,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复合及深度利用。抓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区域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要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加快开发应用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湖河淤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研发、生产新型建材。城市、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并向农村地区延伸。逐步淘汰粘土成分20%以上的墙材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七)不断促进建筑节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推进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加快建立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在绿色建筑中率先推行住宅全装修。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快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探索将房屋拆除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设区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扶持发展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等建设中优先采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创新机制,加强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考核监督。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纳入对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绿色建筑行动开展情况纳入省政府节能减排检查内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要组织专项检查、督查,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三)完善激励政策。将省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调整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整合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等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相关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发展及基础能力建设。各市、县(市)也要加大投入,支持绿色建筑行动。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省财政给予资金奖励。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改进和完善绿色建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县级以上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财政补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划容积率奖励等措施,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国家、省级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优先入选或适当加分。
(四)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态指标体系纳入城市规划,并将绿色建筑面积比例和建设用地比例作为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等中,要增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内容。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并在规划许可过程中予以把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要符合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建设用地出让、划拨过程中严格落实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监管;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或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运行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对物业管理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研究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还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五)健全标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体系。要研究制订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修订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制定完善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村建筑等不同类型绿色建筑的设计、评价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建设指标体系、技术导则等,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标准。加快制定基于实际用能状况、覆盖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完善太阳能集热系统、低辐射镀膜玻璃等绿色建筑相关产品标准。
(六)加快技术研发推广。研究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科技计划,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智能调控与降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符合条件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成果奖励,优先推荐上报更高层次科技计划和奖励。研究编制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政府投资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优先设计、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产品。组织开展省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鼓励各市、县(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建设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
(七)开展宣传培训。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等,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能知识,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必备内容,提升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7日
2013年4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