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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检验的相关规定,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质量检测工作,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自检,监理单位按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需经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覆盖或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直至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通过验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重点加强对水源工程、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管网工程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水源工程要加强对水源进行勘察和论证,确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质良好、便于卫生防护。水质净化工艺应根据水处理的规模、原水水质以及相关规范,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且必须有消毒设施,确保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达标。消毒工艺应与水质、规模和管理条件等相适应。管材采购要严格质量控制,管材进场后要进行物理和卫生性能抽样检验,管道安装施工要满足埋深及防冻要求,输配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和冲洗消毒。供水单位应根据供水规模及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
针对2015年度各地大量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区),个别地方审批把关不严,基层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帮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负总责,严格履行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文件中的质量条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强化现场监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督责任,工程建设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建立全方位的、责任落实的工程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
本身的话,农村和城市的饮水工程,按道理说标准应该是一样的,但是现在。因为管道等的原因,所以说城市的饮水工程。标准要稍微高一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5年,国家启动了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要在两年内解决212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等指标衡量,全国尚有3亿多农村人口(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占80%)饮...
主要写一下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强调水安全的重要性。。。。。。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政府质量监督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抽查和巡查方式为主进行。要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模式,提高监督管理效能。提倡用水户全过程参与,主动接受社会和受益群众的监督。完善质量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隐患整治力度,及时开展质量隐患排查和施工质量通病治理。督促参建单位落实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事故处置工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质量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严肃查处质量违规违法行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探析
水是生命之源。确保饮水安全是各国政府开展民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正常发展秩序所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农村地区在我国国土面积中占据着主要位置,庞大的农村人口基数决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以来,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围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希望对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施工质量有所帮助。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卫生部〈关 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扩权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务) 局、卫生局: 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以来,预计到 2007年底,我省将累计解决国家规划 内近 500万人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 工程的建设保障了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 提高了其生活质量, 被农民群众称之为“德政工程”、 “民心工 程”。但是,我省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多、范围广,工程总量大,存在的问题 也较多,为更好的实施这项工程,必须加强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此,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 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 [2007]1752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
关于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乡镇自动气象站、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气象设施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侦察兵、消息树”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办电〔2013〕21号)要求,现就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一)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灾害性天气测得到、报得出,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得出、收得到、用得上。
(二) 切实加强已建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迁乡镇自动气象站、单雨量站,不得在观测站周围设置 障碍物或栽种高棵植物,以保证气象探测资料序列的连续性、代表性、准确性。确因实施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乡镇自动气象站的,乡镇政府应事先征得当 地气象主管部门同意,迁建费用由迁建部门承担。要加强农村预警大喇叭的看护,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年度在线率达到85%以上。
(三)明确农村气象设施管护责任。乡镇自动气象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由各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气象协理员管理;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由所在村气象信息员管理;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设备由各行政村气象信息员管理。
二、继续加大对农村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的投入
截至2013年底,辽阳地区已建成36个乡镇自动气象站、37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安装36块乡镇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和526部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共享水务部门自动站22个。由于数量大、分布广,对气象设施运行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加大气象设施业务运行经费的投入,确保各类气象设施运转正常,信息传输通畅。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与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管理
(一)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大喇叭和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及气象服务类信息;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农业技术、病虫防控、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御等服务信息以及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发布的其他公共服务信息。
(二)发布责任
气象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编制与发布;其他单位的信息由本单位编制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气象部门发布并存档。
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其责任人对本单位发布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发布频次和时间
乡镇天气预报等信息每天发布2次;农业气象服务信息在春耕生产、病虫害发生、气象灾害频繁时,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随时发布。大喇叭广播时间为上午8时以后、下午16时以后,除特殊情况外,晚上一般不播报。大喇叭、电子显示屏每次连续广播2~3遍,时长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发布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通信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和保障信息发布安全,建立内部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确保依法发布各种信息内容。
四、加强督导考核
市政府将农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在线率列入2014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气象局要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加强督导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率达到规定标准,切实发挥作用。
渝府办发〔2015〕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农村成品油市场供应、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逐步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成品油流通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加油站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农村加油站布点规划
遵循“数量适度、布点合理、市场配置、效益兼顾、满足需求”的原则,按照在“十三五”末规划农村加油站点建成率超过90%的目标,坚持以山区、库区为重点,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乡村旅游为导向,结合“十二五”期间未实施完成的农村加油站布点规划,在对现有农村加油站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由市商委牵头编制“十三五”农村加油站建设总体规划,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加油站布点规划,报市商委审定后实施。
二、严格农村加油站建设审批程序
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严格审批程序,把好经营企业审批关,防止农村加油站违法违规建设。申请新(迁、改、扩)建农村加油站,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加油站布点规划,并在办理完善商贸、规划、环保、国土、安监、建设、防雷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和核准后方可经营。
三、规范农村加油站土地供应手续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加油站,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拍挂、租赁、入股方式为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用地。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缺乏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建设农村加油站。对符合规划且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按规定进行招拍挂出让。
四、推广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
从解决农村市场需求和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出发,对选用符合安全监管总局《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加油装置的农村加油站,按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申报建设,重点在公交场站、建筑工地等企业内部自用加油站推广使用。符合区县(自治县)加油站布点规划和新(迁、改、扩)建的农村加油站,投资主体(经营单位)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可根据场地环境安全条件、资金等实际情况,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选用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按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核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行业规范标准,从规划、审批、建设、安全、环保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确保农村加油站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市商委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把好农村加油站建设审批关,做好日常运营监管。市规划局根据农村加油站用地需要,编制农村加油站布点规划,做好规划审批、监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农村加油站建设用地供应、使用的指导、审批和监管。市安监局负责农村加油站设立、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审批和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农村加油站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环保审批和监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城乡规划局:
推进农村“气代煤”工作,是国家和省着眼深化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的重大决策,对加快区域能源结构调整、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我省各地扎实有序地实施了农村“气代煤”工程。为促进农村“气代煤”工作任务的完成,引导农村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冀政字〔2016〕58号)要求,现就加强农村燃气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标准规范,确保质量
近年来,根据全国城镇燃气行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及城镇燃气设计、施工、验收等规范标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此条例执行。对于农村燃气工程,其设计应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其施工、验收等环节也要按照城镇燃气的相关规范或标准组织实施。各地要督促相关企业制定详细具体的设计、施工方案,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搞好运行维护,确保群众安全使用。
二、统筹燃气规划,协调推进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三五”燃气发展规划。农村燃气规划应综合考虑城乡燃气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管道布局、管网走向及输配系统等,明确农村地区燃气发展的气源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规模、设施布局以及建设时序等,增强规划的可实施性和操作性。组织农村“气代煤”设施建设,要认真执行当地能源发展规划和农村燃气发展规划。各地要研究制定农村燃气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年度任务,落实建设项目,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要科学组织建设,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使“气代煤”建设项目安全高效运营,充分发挥效益,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做好运行管理,确保安全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燃气行业安全检查工作规则(试行)》(冀建办城〔2015〕288号)的要求,依法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安全运营。
(一)加强指导。指导农村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农村燃气运营的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理、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督导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责任,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装备、消防设施等,落实农村燃气设备设施巡查、巡线制度要求,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维修及抢修工作,及时整治燃气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的重难点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保证安全运营。
(二)做好服务。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为农村老百姓开展入户安检,建立档案,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四、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监管
各地要结合农村燃气迅速发展的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加强农村燃气运营的监管。
(一)健全管理机构。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机构设置,充实监管力量,切实履行农村燃气行业监管职责。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农村地区燃气经营许可要按照《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凡在村镇建设“煤改气”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内容、类别、区域需与燃气经营许可内容相一致,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维护好农村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农村燃气健康有序发展。
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搞好应急处置
各地要抓紧完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处置水平,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伤。要建立健全农村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指挥协调好本地区农村燃气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整合现有人员、设备等资源,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抢险救援队伍,认真开展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针对经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源种类、供气方式、村镇环境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要细化重要燃气设施出现突发情况的应急和处置措施,分别制定抢险、抢修、恢复供气方案;要配备适合农村地区使用的抢险救援车辆、设备,组织开展实地演练,扎扎实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宣传培训,夯实基础
各地及有关燃气企业要针对农村群众燃气安全意识薄弱的情况,加强农村地区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加大安全投入,创新宣传形式,利用宣传日、宣传周开展现场咨询、组织燃气知识培训会、开展“燃气安全进万家、进课堂”等活动,提高农村群众安全用气意识。有关燃气企业要充分发挥安检员、抄表员同时身兼宣传员的作用,通过入户的有利时机,面对面告知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注意的事项、发现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处理方法等,正确指导用户安全用气,防止事故发生。各地要将农村燃气宣传及培训教育列入长效管理,新上岗工人要加强岗前培训,完善持证上岗制度,做好三级培训教育,提高企业领导层、安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安全素养,杜绝违章作业,减少事故发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8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