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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入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摸清取水口及取水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取用水突出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我部决定自2020年5月—2021年12月,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20年5月9日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3·14”重要讲话精神、在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在中央财经委第六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围绕合理分水、管住用水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取水口及取水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存在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全面开展取水口核查登记,摸清全国取水口现状,掌握已知取水口和未登记取水口的数量、取水口的合规性和取水口的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存在的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健全取水口监管机制,为管住用水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行动原则
(一)全面核查,依法整治。全面核查登记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及监测计量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依规取水、计量取水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完善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增强管住用水的能力。
(二)统一部署,协作推进。水利部加强统一领导和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跟踪督促检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实施,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三)技术支撑,组织保障。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利用已有相关成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技术支撑和组织保障,提升成果质量。
三、行动范围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涵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查登记对象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水,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
其中,对已经完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的长江、太湖流域及相关省份,重点是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0]12号)要求,做好问题复核认定、分类实施整改和建立长效机制,并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好衔接。
四、主要任务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包括核查登记、整改提升、监督检查、建章立制4项任务。
(一)核查登记
1.组织登记。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市、县两级力量,按照属地登记的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由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取水单位和个人,登录全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在线登记填报取水口基础信息(附件1),包括取水口基本情况、取水口监测计量设施配备与运行情况、取水口合规性情况等。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取水口登记信息,填报不合格的应要求取水单位或个人修改完善或重新填报。对权属不清的取水口,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录入。对在线填报存在困难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完成登记。
其中,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的取水工程取水口,由管理单位负责登记;由农民自行建设、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农业灌溉工程的取水口,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打捆登记,具备条件的也可逐一登记。对北方地区的农村灌溉机电井,相关部门可先行组织对规模以上的(管径20cm以上)进行核查登记,对规模以下的机电井,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是否纳入本次核查登记范围。
2.审核排查。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审核的原则,充分利用取水许可台账、水利普查成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名录、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名录等,综合采取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电话问询等方式,对辖区内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进行排查复核,确保登记不重不漏、信息准确可靠。对发现的信息漏报重报、信息不实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通过系统汇总形成取水口核查登记汇总表(附件2),逐级审核上报,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流域管理机构复核后提交入库。
(二)整改提升
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口核查登记结果,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梳理复核取水口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监测计量不规范、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等问题,对认定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逐级上报审核,组织开展整改,逐一销号落实(附件3)。
(三)监督检查
水利部对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另行编制印发),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取水口应登未登,登记的取水口监测计量信息是否准确,存在的问题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水利部将把有关情况和整改建议反馈被检查对象,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约谈或通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建章立制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针对取水口存在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取水口动态更新机制和取用水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取用水管理。水利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健全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五、进度安排
2020年5月份正式启动,2021年12月完成。其中,长江、太湖流域和已完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的省份,按照办资管[2020]12号文要求推进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提升和工作总结。其他流域和省份按照以下进度开展工作。
(一)部署启动(2020年5月)
水利部部署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完成系统平台初步开发,组建技术团队,组织开展培训;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指导地方水利部门开展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宣传和培训。
(二)核查登记(2020年6月—12月)
开展并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记工作。11月底前,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管辖范围内的核查登记成果报水利部;水利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推进工作。黄河流域要加快各阶段工作进度,力争提前完成核查登记。
(三)整改提升(2021年1月—10月)
完成问题认定,建立整改台账,开展问题整改,逐一销号落实,健全长效机制。2021年6月底前,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管辖范围内的整改台账报水利部,并动态掌握问题整改进展,定期上报整改情况。
(四)工作总结(2021年11月—12月)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总结报告报水利部,水利部对工作进行总结。
六、工作成果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可归纳为“三个一”,即:
(一)形成“一张图”,将取水口信息纳入水利一张图。
(二)建立“一本账”,反映取水口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健全“一套机制”,建立健全取水口管理长效机制。
七、组织实施
专项整治行动由水利部统一部署,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单位负责技术支撑。
(一)水利部
负责全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制定印发行动方案,组织开发系统平台,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对工作情况全程进行指导并开展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二)流域管理机构
1.长江委、太湖局: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对管辖范围内已完成核查登记的地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做好整改提升工作总结。指导管辖范围内尚未完成核查登记的地区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工作。此外,长江委要充分利用已有工作经验,协助部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系统平台开发运维以及有关技术支撑。
2.其他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流域管辖范围内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记,完成登记信息审核排查及汇总;二是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取水口问题认定与整改;三是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问题认定和整改,并健全长效机制;四是对管辖范围的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治行动各阶段的成果质量进行把关。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已全部完成核查登记的省份,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和建章立制工作,对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2.尚未开展、已开展尚未完成核查登记的省份,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指导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记,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基础信息审核汇总;二是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认定与整改,指导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问题认定与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三是对本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对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成果质量进行把关,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监督检查。
(四)有关技术支撑单位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培训和指导、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动态掌握取水口基础信息、问题整改台账等,并会同部信息中心、长江委等有关单位完成系统平台开发,编印技术指导手册。部信息中心配合做好系统开发、信息维护及用户填报过程中的技术支持等工作。长江委依托长江流域核查登记系统,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信息化支撑。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利部加强对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负责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有关司局要紧密协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资源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不折不扣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暗访、抽查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在整治行动中弄虚作假、慢作为和不作为、组织不力的,将予以约谈、通报和问责。
(三)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完善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和衔接机制,强化监督,严肃查处“有案不移”“移案不接”“接案不办”等行为,发挥执法在水资源强监管领域的支撑保障作用。
(四)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从2020年7月起,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截至上月的进展情况报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水利部将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五)强化技术支撑。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支撑单位,要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做好数据处理、识别、统计、分析,提高工作效率和智能化水平。相关支撑单位要做好全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系统与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的衔接。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方式,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引导广大取水户和社会公众提高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1:取水口基础信息登记表.doc
附件2:取水口核查登记汇总表.doc
附件3:取水口整改提升情况表.doc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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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资源[2014]360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中央节水优先方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用水单位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
关于印发《新登镇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1 - 中共新登镇委员会文件 新委, 2007? 60号 中共新登镇委 新登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登镇开展违法建筑专项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工作站、行政村,镇机关各办公室、分局,各有关单位: 《新登镇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 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共 新 登 镇 委 员 会 新 登 镇 人 民 政 府 2007年8月10日 主题词: 印发 违法建筑 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通知 ——————————————————————————————— 抄 报: 市委办、市府办、市拆违办 ——————————————————————————————— 新登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07 年 8 月 10日印发 ——————————————————————————————— (共印 150 份) - 2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4〕32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水利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我部对1999年出台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14年10月9日
为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开展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开展水利调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水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水利统计工作,制定水利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水利统计资料。
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组织协调流域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流域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统计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维护水利统计信息系统,为水利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提高水利统计能力和水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环节数据审核程序,加强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估,不断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水利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水利统计资料。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归口负责水利统计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承担水利统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设置水利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本部门统计负责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级水利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水利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开展水利统计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本级水利统计数据库。
(四)实行水利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开展水利统计分析和预测、专题研究及业务交流。
(六)指导下级水利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水利统计工作;组织统计业务培训。
(七)负责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
水利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水利统计工作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提供与统计有关的行政记录,要求被调查对象如实提供水利统计资料,要求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水利统计数据。
(二)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提出统计报告。
(三)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水利改革发展相关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与统计监督,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开展水利普查等重大专项统计调查,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专项经费。
水利统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水利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需要变动的,应提前做好培训和交接工作。
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可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综合反映水利基本信息和总体发展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具体反映水利各专业领域工作的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编制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确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做好水利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其他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
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水利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说明调查目的和意义,明确调查内容和方法、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时间和频率、调查组织方式和渠道、调查具体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内容。
水利统计调查制度中所采用的指标释义、统计标准、计量单位、统计编码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制度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组织制定,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制度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组织制定,经水利统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由有关职能机构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水利统计调查表应按要求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从已批准实施的各种水利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凡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能够得到所需资料的,不得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二)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
(三)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并征求有关职能机构、基层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开展试点。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五)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相抵触。
水利统计调查可采取普查、统计报表制度、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对重要基础水信息应定期开展水利普查。
水利统计资料包括以纸质、磁盘、光盘等各种介质存放,在水利统计工作中所产生的相关数据、文件、报表、分析材料、统计报告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利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保存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利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统计资料档案。水利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水利统计资料,并按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水利统计资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或提供水利统计资料,须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由部门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未公布的水利统计资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涉密水利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各级领导机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水利统计资料的,应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利统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水利部定期对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对在水利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水利统计工作中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机关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干预或阻挠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三)一年内迟报统计报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经批准或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五)未经核定和批准,违反保密规定,自行对外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揭发检举在水利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6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农用地土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农用地土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