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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等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流域管理机构及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要点见附件,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发布细则。水利部根据考核要点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于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报水利部。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选取4个在建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及相关数据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结果认定。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水利部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水利部审定后,通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水利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水利部在评优、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适度收紧或暂停。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要点
我省加快三江干流堤防水毁修复工程建设今年,我省松花江、嫩江、黑龙江干流发生特大洪水,造成沿江堤防工程严重破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9月25日,陆昊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45次专题会议,确定投入3.8亿...
都是建设部的
一、办公室(一)主要职责1.协助委领导组织委机关日常工作,并对委直属单位和委机关各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2.组织委综合性重要文稿草拟工作,负责委机关公文处理、保密、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公文处理、保密、...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为了适应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和管理方式的变化,确保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我部对现行《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水规计[2015]21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考核办法自行作废。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部规划计划司。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 (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 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 戒机制,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 〔2014〕21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 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 2014〕323 号),我部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 要( 2014-2020年)》(国发〔 2014〕2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3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4〕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7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证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质监局)牵头,会同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安庆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质量目标包括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和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措施包括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和质量基础建设。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要点,参照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立足安庆实际,制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经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实施。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100分制评分法,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90分以下)、C级(60-80分以下)、D级(60分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考核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科学确定下年度质量工作量化目标,经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等报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考核对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资料审查、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考核对象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通报考核对象和市直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依据。
第十条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