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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2002]558号
关于印发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水法》,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我部决定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建设,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政策和宣传教育体系。
现将《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OO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节水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的前提和关键。《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措施,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是水利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为此,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为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实践经验,典型引路,逐步推广,是十分必要的。
二、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一)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
节水是在不降低人民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用水过程中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科学合理和高效利用水资源。节水型社会要求人们在生活和生产的全过程中具有节水意识和观念,在全社会建立起节水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宣传等措施,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实现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逐步杜绝用水的结构型、生产型、消费型浪费,使有限的水资源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创造优良的生态环境。
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试点建设,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政策和宣传教育体系。
(二)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要求
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核心是建设一批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试点。通过建设,不断提高试点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使试点地区在水资源的管理方面达到“城乡一体,水权明晰,以水定产,配置优化,水价合理,用水高效,中水回用,技术先进,制度完备,宣传普及”。
——城乡一体,即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水权明晰,即通过水权分配和制定用水定额,落实各行业及用户的用水指标,建立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以水定产,即调整产业结构,使其与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相协调;
——配置优化,即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水价合理,即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发挥价格促进节水的杠杆作用;
——用水高效,即提高水资源的传输和使用效率,控制和减少水污染;
——中水回用,即对污水进行处理回用;
——技术先进,即研究、推广、使用节水技术,提高节水科技水平;
——制度完备,即建立健全节水法规体系,完善以取水许可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制度;
——宣传普及,即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原则
1、统一管理,优化配置,以水定产,城乡协调。摸清水资源家底,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以水定产业结构与布局,以水定发展方向,处理好农业与工业、服务业,城镇节水与农村节水的关系。
2、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分阶段组织实施,根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试点任务与工作重点。
3.注重基础,完善机制,措施配套,广泛参与。加强基础工作,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配套,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结合,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达到水量有保证、水质有改善的实效。
4.立足地方,适当扶持,加强指导,提供示范。试点建设以地方为主,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提供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并予以适当扶持,不断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
三、试点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制定政策,编制规划,组织实施。制定节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二)总量控制,逐级分配,定额管理。制定主要行业、产品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制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供用水计划,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优化配置。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按照水资源条件调整现有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和种植业结构),优化配置水资源。
(四)加强节水工程建设,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开展农业节水工程建设,进行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工程措施包括农业节水示范项目、灌区及工业节水改造、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海水及微咸水利用、集雨设施建设、工业及生活废污水减排处理和回用、引水冲污工程及河道清淤等。
(五)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建立节水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以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的,包括水资源论证、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三同时四到位、节水产品认证等在内的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节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六)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对涉水事务统筹考虑,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适时、适度、适地调整水价和水资源费,实行超计划用水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七)建立稳定的节水投入保障机制和良性的节水激励制度。确立节水投入的专项资金。从水资源费、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和排污费等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节水管理专项资金。通过节水专项奖励、财政补贴、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发展。
(八)推动节水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加强节水技术指导、示范培训,完善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时根据实践需要,开展相关专项课题研究。
(九)制定节水指标体系,建立监测监督检查系统。建立节水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大户的监督检查。
(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增强全民节水自觉性。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节水,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的自觉性。
四、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
水利部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各省(区、市)可选择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有示范性的地区开展本省(区、市)的试点工作,并报水利部备案。试点建设的主体是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行指导。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步骤为:
(一)由所在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向水利部提出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申请和实施方案;
(二)由水利部组织对方案进行审查;
(三)由水利部和试点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对试点工作进行批复;
(四)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五)试点地区节水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实施;
(六)水利部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验收与评价。
各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考核验收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由水利部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办法根据试点情况制定。
考核验收通过对有关工作、工程的现场检查和指标考核进行。要求试点地区完成主要任务,实现试点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参照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确定。重点按以下指标考核:
——综合考核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分项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递减率、计划用水实施率、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水环境质量、单方节水投资等。
——第一产业指标:亩均灌溉用水量、主要农作物用水定额、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节水灌溉工程率等。
——第二产业指标: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污水处理率及回用率等。
——第三产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指标: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居民饮用水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供水管网漏失率、节水器具普及率、用水装表计量率、城市生态系统建设用水效率等。
指标值根据试点地区情况研究制定,总体高于《全国节水规划纲要》的要求。第一产业在保证当地经济发展前提下,实现用水量逐年下降,新增用水需求通过节水解决;第二产业的用水增长率要明显低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第三产业用水量要在居民用水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逐步向国际先进节水水平靠拢。
各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考核验收办法根据以上制定,并写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
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是综合性社会示范项目,为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必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各流域机构应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对本流域内的试点工作给予指导。
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须精心组织,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和各项节水措施的全面落实。
试点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试点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以地方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执行中央和地方有关投资政策。
2004年,第一批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天津市:塘沽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衡水市桃城区、...
2004年,第一批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天津市:塘沽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衡水市桃城区、邯郸市成安县 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阳高县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
都是建设部的
水利部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召开的全国水资源工作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以下简称张掖会议),系统总结了张掖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验,对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为了更好地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对张掖经验的深入学习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广泛开展,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认识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经
水利部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正> 水利部召开的全国水资源工作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以下简称张掖会议),系统总结了张掖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验,对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为了更好地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对张掖经验的深入学习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广泛开展,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认识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经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水利(水务、水电)局(处):
根据水利部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厅在认真总结张掖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甘肃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2003年10月,水利部在张掖召开了全国水资源工作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议,系统总结和交流了张掖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对全国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做出了具体部署。会后,省委、省政府要求在继续抓好张掖市试点工作的同时,在全省选择8—10个县区,扩大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为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7]343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切实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根据《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组织推荐的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方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的意义
城市人口密度大、经济集中度高,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我国人口众多、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整体脆弱,又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气候变化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并将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城市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安全和人民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积极适应气候变化,事关城市可持续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课题。目前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尚未纳入我国城市建设发展重要议事日程,存在认识不足、基础薄弱、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适应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亟待加强。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了海绵城市、生态城市等相关工作,为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但我国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总体上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亟需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开展政策引导,鼓励探索创新。综合考虑气候类型、地域特征、发展阶段和工作基础,选择一批典型城市,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针对城市适应气候变化面临的突出问题,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建设管理模式,是我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为我国全面推进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提供经验,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试点名单
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大连市、辽宁省朝阳市、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淮北市、江西省九江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安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常德市、湖南省岳阳市、广西自治区百色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壁山区、重庆市潼南区、四川省广元市、贵州省六盘水市、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陕西省商洛市、陕西省西咸新区、甘肃省白银市、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新疆自治区库尔勒市、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市(拜城县)、新疆建设兵团石河子市等 28 个地区作为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
三、工作目标
以全面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为核心,坚持因地制宜、科学适应,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完善政策体系,创新管理体制,将适应气候变化理念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完善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到 2020 年,试点地区适应气候变化基础设施得到加强,适应能力显著提高,公众意识显著增强,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典型范例城市,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城市适应理念。统筹城市建设、产业发展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创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理念,科学分析气候变化主要问题及影响,加强城乡建设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将适应气候变化纳入城市发展目标体系,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修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标准,健全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管理体系。
(二)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加强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和基础信息收集,开展关键部门和领域气候变化风险分析。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健全应急联动和社会响应体系,实现各类极端气候事件预测预警信息的共享共用和有效传递。加强城市公众预警防护系统建设。
(三)开展重点适应行动。出台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优化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布局,针对强降水、高温、干旱、台风、冰冻、雾霾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修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积极应对热岛效应和城市内涝,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实施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推广。增强城市绿地、森林、湖泊、湿地等生态系统在涵养水源、调节气温、保持水土等方面的功能。保留并逐步修复城市河网水系,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加强气候灾害管理,提升城市应急保障服务能力。健全政府、企业、社区和居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的适应气候变化管理体系。
(四)创建政策试验基地。加大对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协助试点地区申报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项目,鼓励试点地区出台有针对性的适应气候变化财税、金融、投资等扶持政策,实施适应气候变化示范工程。开展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创新。鼓励应用 PPP 等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适应气候变化项目。使试点地区成为安全发展、节水节材、防灾减灾、生态建设等有关政策集成应用和综合示范平台。
(五)打造国际合作平台。加强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鼓励试点地区与有关国际机构和国外先进城市加强经验交流和务实合作,优先支持试点地区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和国际交流活动,把试点地区打造成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示范窗口。
五、组织实施
(一)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在资金、项目上予以倾斜。组织现场调研,跟踪试点进展,开展效果评估,加强督促检查,积极鼓励企业、民间组织和群众团体参与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果。
(二)试点地区要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建设总体统筹推进。试点地区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核实基础数据,修改试点方案,完善试点工作总体思路、建设目标、指标体系、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实现各项试点任务。修改完善后的试点方案,由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 4 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试点地区要在每年 12 月底前提交试点工作进展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国家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定期开展经验交流,树立先进典型,组织人员培训和国际合作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为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 年 2 月 21
为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担保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担保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担保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试点单位名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6日
附件1:
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担保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研究适应于现代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工程担保方式,推进保证金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的收取和管理,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促进云南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范围及重点
(一)范围: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等工程担保。
(二)重点:由现金担保方式改革为银行保函、信用担保和保险保函等方式,切实减轻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为企业发展减负。
三、试点单位的选择标准
为确保试点工作质量,试点单位选择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子公司。
四、实施计划
(一)调研阶段(2015年8月):针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方式的施行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建筑施工企业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学习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
(二)开展试点阶段(2015年9月-2016年3月):拟定改革工作措施,发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方式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4月):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工作报告,为我省全面改革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方式奠定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副厅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厅办公室、法规科技外事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等相关处室(单位)组成。
(二)明确职责,加强沟通。牵头部门要切实统筹好改革试点工作,一是要加强与省级金融部门的沟通,争取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支持;二是加强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部门单位之间高效联动。厅机关各相关处室要各司其职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使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注重总结,确保成效。在试点工作推行过程中要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在全省全面改革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方式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附件2:
试点单位名单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1)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3)云南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4)云南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5)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6)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7)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10)云南建工安装股份有限公司、(11)云南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12)云南省云海工程公司、(13)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14)云南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5)云南建工钢结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