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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5年11月16日印发的一份文件。

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基本信息

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简介

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1995年11月16日水利部水办[1995]480号通知发布)

为在水利行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胜利实现《全国水利发展“九五”计划》和《全国水利发展2000年至2010年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落实科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1.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立国之本”、“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英明论断。邓小平同志关于科技教育工作的一系列论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深刻地论述了科技教育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战略地位,是我们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方针。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水利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水利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科技与经济结合、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建成了一批接近或相当于国际水平的重点科学试验和教学点,取得了一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培养了一定数量的合格专业人才,初步形成了一支高水平的科技队伍和教师队伍,培训和轮训了相当数量在职干部,有力地推动了水利改革和发展。

但是应该看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教育是立国之本的思想,科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全面落实;许多地方,水利的改革与发展,水利企业和重大工程建设,还缺乏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内在动力;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运行机制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活力大为增强,但从总体看,组织结构不合理、设置重复、力量分散、效益不高的现象依然存在;科技教育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服务不够的现象还没有根本解决;职工教育培训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一些地方、部门对科技教育工作实际支持不够,投入不足的状况尚未改观。这些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3.从现在起到21世纪中叶,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关键历史时期。党中央把水利放到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位,作为重点加强的基础产业,对水利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严峻挑战和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的国情,水利发展从外延粗放型向内涵效益型的战略转变已迫在眉睫。为实现这一转变,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水战略。

实施科教兴水战略,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立国之本的思想,把科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化科技教育意识,提高全行业职工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水利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把水利改革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实施科教兴水战略,是为水利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的根本措施和必然抉择。

4.实施科教兴水战略,从现在起到2000年的主要目标是:

(1)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水利科技教育体制。

(2)水利改革与发展要以科技进步为主要推动力,科技工作要把解决水利发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投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形成一批科技开发型、科技服务型的企业化实体。

同时,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组织各方面的科技人员进行多学科联合攻关,解决一批水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中的重大关键问题,使水利科技对水利改革和发展的贡献率由目前的32%提高到50%左右。

(3)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渗透、改造的重要作用,建立自主开发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与重大工程建设相结合的新机制,形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

(4)逐步形成以部属院校为骨干,委、厅培训基地和部外院校组成的水利人才培训体系。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水利科技、经营和管理人才,大力提高现有水利队伍的科技文化素质,使水利职工平均受教育年限由目前的9.3年提高到11.5年。

(5)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科技教育投入体制和投入机制,不断提高投入强度。

(6)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高尚的品德修养和具有献身精神的科技队伍和教师队伍,完善思想教育、政策引导、物质奖励、职称评聘和必要的行政督导相结合的制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环境,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教师的积极性,促使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和青年教师脱颖而出。

在此基础上,到2010年,使基本建立的新型水利科技教育体制更加巩固和完善;实现水利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和水利教育为水利发展的有效服务;全行业职工的科技文化素质有显著提高;水利行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的学科保持其领先地位,有更多的学科赶上国际先进水平,全行业的科技实力和管理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传统水利产业得到改造,使水利事业持续发展具备坚实的基础。

二、大力推进水利科技进步

5.优先发展防洪减灾技术和水资源的持续合理利用与保护技术。促进水资源统一规划调度与管理、防洪抗旱、供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和水电开发等领域,在应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科学手段上有新的突破,为现代水利奠定技术基础。

水利部将在大江大河大湖的泥沙治理、地下工程技术以及农业、工业和城市各部门的节水技术等方面选择若干重大课题,集中力量,保证经费,重点攻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水利支持和保障。

6.应用基础研究要瞄准国家目标和世界科学前沿,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攀登新高峰。责成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教授和各方面科技工作者在科学论证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若干重点学科的研究。

7.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计院和企业在科研中的作用,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计院和企业的研究工作相互结合,研究人员、教学人员、设计人员和企业科技工作者都要深入实际,参加实践,增强为水利发展进行科研的意识。鼓励各类专业人员相互交流兼职,大力协同,取长补短,合作攻关。创造学术民主的良好气氛,鼓励科技人员探索新的科学规律,创立新颖的学术观点。

8.软科学研究要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紧密结合起来,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围绕水利行业的实际,积极探索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加大关于水利运行机制、水利产业政策、水利经济政策、水利法规和当前水利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研究力度,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发展和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新体制提供宏观决策的科学依据。

9.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是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水利部科技推广部门,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都要重视以市场为取向的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当前,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比较成熟的优秀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0.加速水利信息系统建设。大力推进现代化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遥测遥感技术等在水土资源管理、暴雨洪水监测预报、防洪抗旱指挥调度、工程建设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逐步发展一批以信息、咨询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切实搞好水利水电科技书刊和教材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11.进一步开展水利科技扶贫工作。以实用的水利科技成果为欠发达地区的农业灌溉工程、水电工程、人畜饮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提供科技依托。引导欠发达地区人民依靠科学技术开发当地资源,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

12.水利企业正在进入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时期,要大力推进水利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水利企业成为科技开发的主体。努力推动科、工、贸结合,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开发市场前景广阔、附加值高的高技术产品,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要把增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的机制与活力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水利行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13.教育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根本问题,也是关系水利改革与发展全局的根本问题。水利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实现,最终取决于人的素质,取决于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水利行业必须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同时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培养造就一大批各类高质量人才。要着眼于21世纪,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专业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年轻一代党政干部、科技人才和企业家三支宏大的队伍。当前,全行业要认真落实水利部干部工作会议的精神,为全面实施“四个一”(培养10名部级后备领导干部、100名正司局级后备干部、1000名正处级后备干部和10000名懂经营、会管理的干部)工程努力工作。

14.全面提高水利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到2000年,全行业应累计培训在职职工200万人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提高在职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科技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累计培养20万名大中专毕业生,基本满足行业队伍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使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从现在的18%提高到25%;通过教育培训,使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职工的比例,由现在的39%提高到60%以上;基本扫除50岁以下水利职工中的文盲和半文盲。

在上述培训中,要建立起一支以中高级工为主体,工种岗位配套,技术过硬,具有较高政治文化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

15.科技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的开拓者,加速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实施“跨世纪科技人才工程”,培养一大批高水平的水利科技人才,特别是优秀的青年学科带头人。

16.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懂科技、懂经济、懂外语、懂经营、会管理,能率领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年轻一代水利企业家队伍。“九五”期间,重点培养1000名具有正规本科以上学历和经过实践锻炼的中级经营管理人才,100名具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有统揽全局的企业经营战略观念、有遵纪守法品德端正的作风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17.切实做好培养选拔优秀青年干部工作。要按德才兼备的要求,坚持以革命化为前提,把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党校培训、到“急、难、险、苦”的工作岗位上和环境中经受锻炼、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等多种方式,使一大批青年干部尽快成长起来,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去。

18.努力提高水利高等教育的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支持水利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发展,适当发展水利高等职业教育。加强水利院校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到本世纪末,重点建设好30个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和一批重点实验室;支持一所部属高等院校和一批水利学科实施国家“211工程”建设;努力把部管理干部学院办成水利系统培训轮训在职干部的骨干基地;争取有10所水利中专学校进入全国重点中专行列;争取有3所水利技工学校进入全国重点技校行列。

四、深化改革,建立新型的水利科技和教育体制

19.水利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水利科技系统的结构,分流人员,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的水利科技开发体系。

水利科技体制改革要贯彻“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稳住一头”的工作要在深化改革中有重点、分层次进行。水利行业要在开放和竞争的动态过程中,保持一支由各级财政支持的、精干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从事关系水利事业发展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项目的研究、高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各级水利行政部门要从资金、科研手段等方面大力支持“稳住一头”的工作。

水利行业要放开、搞活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型科研机构,使其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和水利工程建设结合。这些机构运行要以市场机制为主。除按竞争机制承担政府的研究开发任务外,主要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研究开发、建设监理、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使绝大多数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逐步由事业法人变成企业法人。部属科研单位要先行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才分流,逐步扩大分流比例。各级水行政部门要继续对“放开”的科研机构给予扶持。水利部计划到2000年完成近100个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国家级计量认证工作,建立5个部级计量检定中心,为科研单位面向市场提供必要条件。

水利行业的科研项目要实行公平竞争,通过公开招标,专家评议等方式,择优选择承担单位,实行承担单位法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20.水利教育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教育结构,改革管理体制,改造传统专业,提高教育质量,服务水利事业。

调整水利教育结构要在办好学校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发展职工培训与轮训和职业技术教育,把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放在突出位置。在把好新招职工的学历规格和品德素质进口关的同时,要使各类职业学校、职工学校、培训中心成为行业补充新职工和提高在职人员科技文化水平的基地。在全行业严肃认真地推行岗位培训制度、上岗资格考试和证书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水利教育要实行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制,加强行业指导与协调,以部属院校为骨干,充分发挥行业其他院校,为水利行业培养人才的积极性,推动全行业各类教育的发展。

各级各类水利院校应从水利改革与发展需要出发,加快专业结构调整,现有专业也要拓宽专业基础和知识面,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力度。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造、调整传统的水利专业教学计划,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训练和思想作风素质的教育养成;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展学生的知识视野,提高学生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和驾驭能力。职工教育要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积极推进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要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配套政策,建立水利类专业奖学金和贷学金。

五、重视科技教育界的精神文明建设

21.努力使科技教育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做到率先垂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树立良好的科学道德风范,形成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热爱学生、提携青年,用知识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氛围。

22.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国情、水情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校管理,端正教风、学风和校风,提倡师生到社会实践和工程实际中,经风雨、风世面。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水利,干水利,爱水利,献身水利”。

23.加强科学技术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要通过各种宣传舆论媒介和设施场所,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广大群众中普及水利科技知识,增强水的忧患意识,自觉地支持和参与水利建设,要用现实的、生动的示范办法,帮助人们用科学战胜愚昧和贫穷。

水利部将制定相应的办法,对采用先进水利技术和对水利科技推广有贡献的广大农民和边远地区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水利职工,颁发水利科技推广技师的“蓝色证书”以推动人们把生产、生活导人文明和科学的轨道。

六、多渠道、多层次、大幅度地增加科技和教育投入

24.增加投入是水利科技进步和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基本保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科技和教育投入机制中,要积极争取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和差别利率、差别税率、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的支持;下决心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建立水利科技、教育发展基金;引导、鼓励水利企业增加科技和教育投入,企业要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企业科技投入应逐步做到占企业总产值的2%~3%左右;确保重点水利工程的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经费,并从相应的工程前期费和工程建设费中作出安排。教育投入应以财政拨款为主,要确保水利教育事业费每年有所增长。

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水电)厅(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从水费、水资源费、防洪基建费、农业综合开发、水保经费、工程前期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建立相应的水利科技和教育发展基金。

各水利科研机构、办学单位也要努力增收节支,增加自身对科技和教育的投入,积极发展科技和教育事业。

25.加强水利行业科研基础设施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不断增加科研和教育单位基本建设投入。要认真落实建设国家级和部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仪器和装备所需资金,以加大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后劲。

七、广泛开展国际科技教育的合作与交流

26.水利行业的国际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要把推进水利领域的科技教育进步,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水利人才培养服务作为首要目标。针对水利发展需要,重点加强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合作。继续扩大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外贸自主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争取自营进出口权,逐步提高设备、技术出口的水平,增强创汇能力。鼓励有实力的单位在境外创办分支机构,开展技术贸易。

27.继续拓宽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交流渠道,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和教育合作与交流的范围,积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智力成果和资金。可以与国外科研机构、企业和高等学校共建科研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要为科技和教育工作者,特别是中青年科技骨干和教育管理骨干出国进修、短期访问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创造条件。有针对性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改革和加强派出留学生工作,欢迎留居海外人员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我国水利事业服务。

八、切实加强对科技和教育工作的领导

28.加强对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的领导,是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关键。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把促进科技教育进步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把科教兴水战略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增强科技教育意识,善于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思维方法处理问题,提高对现代水利科技教育发展的领导能力。要少说空话,多办实事,千方百计地增加科技教育的投入。对水利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决策,要广泛听取科学家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这要成为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努力做好广大科技人员和教师、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对落实各项科技和教育政策、措施的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要关心科技人员和教师的生活,努力改善住房条件和工作条件。

水利部将制定和完善科技教育进步的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加强对科技教育进步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29.实施科教兴水战略,是水利行业的一项历史性任务。要充分发挥各级水利学会、科学技术协会、教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各部门、各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实施科教兴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在全行业掀起科教兴水热潮。

30.部机关各司局,各部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具体办法、措施,保证科教兴水战略在全行业顺利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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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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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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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文献

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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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为在水利行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胜利实现《全国水利发展“九五”计划》和《全国水利发展2000年至2010年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实施兴水战略的决定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实施兴水战略的决定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实施兴水战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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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有效缓解全省水资源日趋短缺的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大力加强水利建设,实施以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农田水利灌溉、水土保持淤地坝、农村饮水安全、城乡节水和水源保护等六大水利建设工程为重点的兴水战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简介

文件全文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4月2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鄂竟平

2019年5月10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4件部门规章: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删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中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修改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四、删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中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款修改:“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对有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公告

2019年第7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件、修改2件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印发)。

二、删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11年7月15日水利部水安监〔2011〕374号印发)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删去其中的“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三、删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建管〔2015〕377号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同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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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决定全文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一系列决定,水利部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废止1件、修改6件规章。

一、废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日水利部令第45号公布)。

二、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巳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三、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印发)第五条修改为:“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中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县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第八条第2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删去第八条第3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公布)第二章的名称修改为“监测站网的建设”。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相应监测能力的单位承担。”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六、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公布)第九条中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七、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第十三条中的“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条第五款修改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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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通过信息

第46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雷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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