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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石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石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宣传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地和县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县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及预售资金监管、房屋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住宅产业化、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六)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七)拟订城镇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城建城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以及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城镇燃气、热力工作。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国家和省标准;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县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等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县各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的规章制度的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九)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二)承担指导城镇建设和城镇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总体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建设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重建)建设工作。

(十四)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申报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五)负责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贯彻制定国家、省、地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规划的编制、初审、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县城总体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法予以行政许可;负责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以及规划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与管理,查处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

(十七)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订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指导和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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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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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石阡县建设局、房产局和城镇管理局的职责划入石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将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石阡县交通运输局。

(四)将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行政管理以及对相关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划给石阡县水务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逐步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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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保密、联络、督查、国安、会务、信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机关车辆及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综合协调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承担建设和房地产领域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和房地产领域的纠纷调解和裁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资格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三)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股(石阡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地住房保障政策,拟订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使用国家、省和地级廉租住房资金;负责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城市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收集统计上报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相关数据、信息和情况。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督促县直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全县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工作;承办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财务股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管理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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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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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

石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17名暂时使用事业编制,以后在县直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中逐步调整到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4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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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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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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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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