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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规章:( 2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2 、政府规章:( 3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时间
配合部门
1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7.9.2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1995.11.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00.3.3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 1999.4.30
5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6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按法律位阶和实施时间顺序
地址:陕西西安市含光路175号
1、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邮编:110002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4-1号
考核评语范本: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严格要求自己,勤于工作,团结,遵章守纪。 2、XXX注重学习,政治理论水平较高,能以大局为重,服从组织安...
造价管理站行政执法责任制范本
1 造价管理站行政执法责任制范本 一、法定职权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及规章的职权授予,依法享有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行政备案等三个类别的行政执法职能。 二、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文件、厅发规范性文件 (一)地方法规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 年 7 月 2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2 号 ) (二)部门规章 《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建设部第 278 号公告, 2004 年起实施)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令第 66 号, 1999 年 2 月 3 日起实施)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75 号,2000 年 1 月 21 日起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7月16日,1000千伏横山站横洪1线受电成功,标志陕西省首座特高压开关站带电成功,陕西省电力正式步入特高压时代!
据悉,榆横-潍坊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是陕电外送的首个特高压工程,1000千伏榆横开关站是该项工程的起点,也是送端电源的汇集点,对推动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特别是对大型煤电基地集约开发、新能源的快速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6-15
【生效日期】1990-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木材检查站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5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维护林区正常秩序,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撤并,应由县人民政府报经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木材检查站为事业单位,实行分级领导。县(市、区)木材检查站,由县(市、区)林业局领导;省、地(市)属国营林业局、场内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分别由省林业厅和地(市)林业局领导,委托所在林业局、场代管。
第四条木材检查站的名称,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冠以省、地、县(市、区)名和地名,并按其全称制作名牌,刻制印章。
第五条木材检查站使用的检查指挥旗,由省林业厅统一制作,并加盖省林业厅和省交通监理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检查指挥旗只能由检查员在检查站执行任务时使用,严禁无关人员随意使用。
第六条木材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有关林业方针、政策、法令;
(二)负责对运出林区的木材(包括竹子和木制成品、半成品,以下同)进行检查,制止偷运和非法运输木材;
(三)配合公安、税务和工商管理部门,制止偷砍盗窃、偷税漏税和非法经营木材活动。
第七条木材检查站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木材检查、统计报表、扣留物资保管处理、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和出示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必须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准乱收乱扣、随意罚款、刁难货主,不准私分被扣物资,做到文明检查,礼貌待人。
第九条凡运输出境的木材有下列证件的予以放行:
(一)林区单位、个人自产的木材,木材经营单位代购代销的木材,非林区单位、个人在林区市场购买的木材,职工调动、居民搬迁以及施工单位转移工地所带的木材,不论出县、出省,凭县林业局发给的运输证件;
(二)县属国营林场运输无论出县、出省凭县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省、地(市)属国营林业局、场运输木材出县的,凭本单位证明和检尺单,出省的分别凭省、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运输证件;
(三)国家调拨的木材、计划内分配的木材,凭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或检尺单;
(四)外省过境的木材,凭起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运输证件。
第十条木材检查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权将木材予以扣留:
(一)没有第九条规定的运输证件的;
(二)所运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运输证件不符的;
(三)所持证件有涂改、伪造和逾期使用的;
(四)偷砍、盗窃、非法运输的;
(五)拒不接受检查的。
第十一条木材检查站对扣留的木材,应详细登记填写扣留证,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没有第九条规定的运输证件,或者所运的木材与运输证件不符的以及使用逾期运输证件的,应要求货主限期一个月内补办运输证明。在限期已满,未补办运输证明而又无正当理由,予以没收。
扣留期间,木材检查站可按当地国家收购牌价每天收取百分之一的保管费。
(二)所持运输证件属于涂改、伪造或使用已经作废的运输证件的,按《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除没收其木材外,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三)属于偷砍、盗窃、非法运输的,参照《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除没收其木材外,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四)拒不接受检查或强行运输木材出境的,给以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对无理取闹,甚至侮辱、殴打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除没收其木材外,并交政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应加强保管,如有丢失和损坏,应按当地国家收购牌价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木材检查站对没收的木材,应交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处理,木材检查站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木材检查站对没收的木材变价款和罚款,其中百分之七十上交所属林业主管部门作为育林基金收入,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百分之三十由检查站留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挪用。
第十五条木材检查站所收的扣留木材保管费,由本单位用于公用开支。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方针、政策、法令事迹突出的;
(二)积极从事木材检查工作,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出色地完成任务的;
(三)坚持原则,对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坚决抵制,敢于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一)拒不执行有关林业政策、法令和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
(二)擅离岗位,严重失职,使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伪造或者倒卖木材运输证件和内外勾结,贩运木材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敲诈群众,索贿受贿和采取非法手段,将没收的木材据为己有,贪污木材变价款和罚款的;
(五)对抵制、揭发或控告其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2、分析辖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制定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防范措施;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竞赛与检查;总结、推广、表彰农机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典型;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农机安全生产情况。
3、负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间的关系。
4、监管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辖机等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号牌的核发、换发、补发;机车技术检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5、负责农机监理员、农机考试员资格审核、材料申报;申报、领取、发放监理员、考试员标志、证件、胸章。
6、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它农业机械牌证、表册、卡的申报、领取、核发。
7、负责建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监理员、考试员、安全员、农机事故的档案、台帐。
8、监督驾驶人员的考试、试卷阅评;负责驾驶人员、安全员资格审核、审批。
9、负责规划辖区农机监理技术装备方案;组织农机监理项目申报、实施、检查。
10、制定市区农机事故处理预案;参与辖区内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
11、负责查处辖区内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12、组织检查辖区内农机监理收费和财务情况。
13、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报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