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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时间
配合部门
1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7.9.2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1995.11.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00.3.3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 1999.4.30
5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6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按法律位阶和实施时间顺序
2 、政府规章:( 2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2 、政府规章:( 3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
地址:陕西西安市含光路175号
1.知道和熟悉规范、规程和相关文件、条例 2.认真审核和审批与安全有关的文件、专项方案 3.提前做好有关安全方面的各项交底, 4.按标准、规范、规程、相关文件、条例、和专项方案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
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xx 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在市农机监理所的帮助指导下, 在农林局党委、 行政的领导下, 全体干部职工以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紧紧围绕 “强化安全基础、 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依法进行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广泛深入开展交通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提高拖拉机驾驶员遵守 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性,增强拖拉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 xx 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现将三季度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汇报如下: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 )明确安全责任,层层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书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贯 彻“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方针,强化对农业 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机安全生 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市农 业局与区农林局、市农机监理所与区农机监理
关于建设标准化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所)的探讨
随着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的深入实施、新农村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得到迅猛发展,农业机械保有量大幅度增加,面临新的形势,农业安全生产突显出重要作用,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是保持农村稳定的重要前提,如何发挥农机安全监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保驾护航作用,确保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越发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多年来,农机安全监理装备水平的低下和办公条件的有限,一直影响和制约着农机安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建设标准化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所,更好地发挥农机安全监理在农业生产中的监管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7月16日,1000千伏横山站横洪1线受电成功,标志陕西省首座特高压开关站带电成功,陕西省电力正式步入特高压时代!
据悉,榆横-潍坊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是陕电外送的首个特高压工程,1000千伏榆横开关站是该项工程的起点,也是送端电源的汇集点,对推动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特别是对大型煤电基地集约开发、新能源的快速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6-15
【生效日期】1990-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木材检查站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5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维护林区正常秩序,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撤并,应由县人民政府报经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木材检查站为事业单位,实行分级领导。县(市、区)木材检查站,由县(市、区)林业局领导;省、地(市)属国营林业局、场内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分别由省林业厅和地(市)林业局领导,委托所在林业局、场代管。
第四条木材检查站的名称,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冠以省、地、县(市、区)名和地名,并按其全称制作名牌,刻制印章。
第五条木材检查站使用的检查指挥旗,由省林业厅统一制作,并加盖省林业厅和省交通监理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检查指挥旗只能由检查员在检查站执行任务时使用,严禁无关人员随意使用。
第六条木材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有关林业方针、政策、法令;
(二)负责对运出林区的木材(包括竹子和木制成品、半成品,以下同)进行检查,制止偷运和非法运输木材;
(三)配合公安、税务和工商管理部门,制止偷砍盗窃、偷税漏税和非法经营木材活动。
第七条木材检查站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木材检查、统计报表、扣留物资保管处理、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和出示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必须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准乱收乱扣、随意罚款、刁难货主,不准私分被扣物资,做到文明检查,礼貌待人。
第九条凡运输出境的木材有下列证件的予以放行:
(一)林区单位、个人自产的木材,木材经营单位代购代销的木材,非林区单位、个人在林区市场购买的木材,职工调动、居民搬迁以及施工单位转移工地所带的木材,不论出县、出省,凭县林业局发给的运输证件;
(二)县属国营林场运输无论出县、出省凭县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省、地(市)属国营林业局、场运输木材出县的,凭本单位证明和检尺单,出省的分别凭省、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运输证件;
(三)国家调拨的木材、计划内分配的木材,凭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或检尺单;
(四)外省过境的木材,凭起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运输证件。
第十条木材检查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权将木材予以扣留:
(一)没有第九条规定的运输证件的;
(二)所运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运输证件不符的;
(三)所持证件有涂改、伪造和逾期使用的;
(四)偷砍、盗窃、非法运输的;
(五)拒不接受检查的。
第十一条木材检查站对扣留的木材,应详细登记填写扣留证,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没有第九条规定的运输证件,或者所运的木材与运输证件不符的以及使用逾期运输证件的,应要求货主限期一个月内补办运输证明。在限期已满,未补办运输证明而又无正当理由,予以没收。
扣留期间,木材检查站可按当地国家收购牌价每天收取百分之一的保管费。
(二)所持运输证件属于涂改、伪造或使用已经作废的运输证件的,按《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除没收其木材外,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三)属于偷砍、盗窃、非法运输的,参照《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除没收其木材外,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四)拒不接受检查或强行运输木材出境的,给以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对无理取闹,甚至侮辱、殴打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除没收其木材外,并交政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应加强保管,如有丢失和损坏,应按当地国家收购牌价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木材检查站对没收的木材,应交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处理,木材检查站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木材检查站对没收的木材变价款和罚款,其中百分之七十上交所属林业主管部门作为育林基金收入,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百分之三十由检查站留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挪用。
第十五条木材检查站所收的扣留木材保管费,由本单位用于公用开支。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方针、政策、法令事迹突出的;
(二)积极从事木材检查工作,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出色地完成任务的;
(三)坚持原则,对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坚决抵制,敢于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一)拒不执行有关林业政策、法令和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
(二)擅离岗位,严重失职,使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伪造或者倒卖木材运输证件和内外勾结,贩运木材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敲诈群众,索贿受贿和采取非法手段,将没收的木材据为己有,贪污木材变价款和罚款的;
(五)对抵制、揭发或控告其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2、分析辖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制定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防范措施;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竞赛与检查;总结、推广、表彰农机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典型;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农机安全生产情况。
3、负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间的关系。
4、监管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辖机等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号牌的核发、换发、补发;机车技术检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5、负责农机监理员、农机考试员资格审核、材料申报;申报、领取、发放监理员、考试员标志、证件、胸章。
6、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它农业机械牌证、表册、卡的申报、领取、核发。
7、负责建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监理员、考试员、安全员、农机事故的档案、台帐。
8、监督驾驶人员的考试、试卷阅评;负责驾驶人员、安全员资格审核、审批。
9、负责规划辖区农机监理技术装备方案;组织农机监理项目申报、实施、检查。
10、制定市区农机事故处理预案;参与辖区内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
11、负责查处辖区内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12、组织检查辖区内农机监理收费和财务情况。
13、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报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