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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81-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
(1981年8月19日晋政发〔1981〕15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厅、局、办: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城建局、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希加强领导,抓紧落实,确保城市安全渡汛。
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城市建设局、山西省人民政府
防汛抗旱指挥部 一九八一年七月三日)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全国城市防洪工作座谈会精神,迅速改变我省城市防洪工作无章可循和有章不循的状况,进一步加强城市防洪工作,保障城市免遭洪水灾害,现提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管理。凡有河道的城市,要切实做好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汛期防洪工作。
二、在河道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修建阻水建筑(如套堤、房屋),倾倒垃圾、废渣或堆放货物。对已经设置的障碍物,要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
三、严禁在防洪工程及其护堤以内取土、挖沟、打井、建房、爆破、埋葬,或进行其它危害堤身完整和安全的活动。
四、在河道引洪范围内,确实需要修筑的其它工程,在不影响河道引洪,不改变流势,不妨碍堤防安全的前提下,需经防汛、市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已建工程,如不符合上述前提,应按违章建筑处理。
五、在城市边山支河、缓洪池(湖、塘)、排洪沟、截流渠及其它规定范围内,禁止植树造林、种植芦苇和其它农作物。城市段河摊地内,经防汛、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生产单位可以适当种植矮秆农作物,但严禁围垦。国家建设需要时,无偿收回。
六、在河道堤防两岸管理范围内,要有计划地植树造林,种植草皮,以利防汛抢险和保护堤防。严禁乱砍盗伐河道堤防两岸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防护固沙林木,违者从严处理。
七、对河道、支沟内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加管理。未经防汛、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开采砂石。
八、组织好汛期大检查。各市防汛、城建、水利部门要密切协作,查清河道引洪能力、河道阻水情况、堤防抗洪能力、工程隐患和险工地段情况。城市管理的危险水库,要有安全渡汛措施和下游报警撤离措施。没有用水效益的,要空库渡汛。
九、防汛、水利和城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国发〔1979〕243号文件),建立各项必要的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对维护防洪工程设施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责令拆除违章阻水建筑或处以罚款(罚款由市政管理部门收取)。对有意破坏防洪设施者,必须依法惩处。
见《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中 2.1.2 城市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城市等别、洪灾类型可按表2.1.2分析确定。 2.1.3 对于情况特殊的城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防洪标准可以适当...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同市规划设计院 容海城市规划设计院 运城市规划设计院 晋城市规划设计院 阳泉市规划设计院 朔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所 临汾市建筑规划设计院 长治钢铁(集...
需要水利行业、城市防洪、灌溉排涝(甲、乙、丙级)等专项资质。 统筹安排各种预防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的工程或非工程措施的专项规划,是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所在地...
山西省城市防洪问题及对策
在介绍山西省城市防洪现状的基础上,从减灾能力、工程体系、防洪规划、防洪管理等方面探讨了城市防洪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四方面对策,即科学编制城市防洪规划,完善城市洪水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步伐,多渠道筹措资金。
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防洪安全问题已显得日益突出和重要,加快城市防洪建设、提高城市防洪标准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当前要统一认识,加快城市防洪的规划和实施;科学确定城市防洪标准;重视内涝防治,处理好跨河建筑物,穿堤建筑物与城市防洪堤的关系;做好清障工作;加强非工程防洪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川府发[2001]54号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科学制定全省城市绿化目标,全面推进城市绿化建设
近年来,我省通过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广泛植物种草,整治江河湖渠,建设绿化广场、游园,大力实施城郊一体化绿化建设,城市绿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城市面貌发生了以“绿化、美化、净化、亮化”为特征的可喜变化。但是,当前城市绿化建设中整体绿化量不足,特别是城市中心地区大树少、绿地率低;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水平不高,绿化建设科技含量低,绿化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执法管理薄弱等问题还十分突出。今后10年,要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绿化目标,必须以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科学规划、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建设园林城市为目标,全面推进城市绿化建设。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3.5平方米以上;成都、绵阳、乐山、峨眉山等城市要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共绿化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全省60%以上的设市城市和30%以上的县要达到省或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抓实干,狠抓落实
(一)加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规划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设市城市必须在2002年底以前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依法报批;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各项要求的,特别是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于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补充、完善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要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放在首位,树立“规划建绿”的观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先进性和超前性。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方案,须经省城市绿化规划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近期,各市、州政府要对执行城市绿化规划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城市绿化规划执行情况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各城市应将现有的和规划的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河岸、湖岸、山坡、湿、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划定为城市绿线,明确界定所在区域的坐标,落实绿线控制范围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界定为城市绿线范围的土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改作或变相改作他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不符合绿地规划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绿线控制范围内,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同时在本区域范围内落实补足绿地,做到占补平衡,并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申报规划许可时,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加盖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竣工验收中要进行审批绿地率指标执行情况的验收,以强化对规划绿化用地实施的有效监督。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确保城市绿化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建设资金纳入财政公共支出计划安排,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的支出,大城市不得低于7%,中小城市不得低于12%;城市土地出让金也要安排一部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对因建公园和绿地使周边土地增值的部分,其增值收益必须由政府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其中大城市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中小城市不得低于5%。绿化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认管绿地、出让城市绿化设施冠名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企业投资建设公园绿地,政府可以划出公园周边一定数量的土地由企业进行经营性项目的开发建设,作为企业建公园绿地的补偿。各城市对生态公益型园林和社会资金建设的绿化项目,要适当减免各种费用。
各级财政用于城市绿化僵设的资金,不得挪用,并按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国家规定的绿化费(城市部分)和绿化补偿等资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收足用好,严格管理,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绿化工作要讲求实效,降低成本,不要追求“高档”和名贵花木。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搞好城市绿地重点建设工程。城市绿化要讲求实效,突出重点,力见成效。要抓好五大重点绿化工作。首先是搞好公园建设工程。城市要在规划上划出专用土地来建公园绿地,按照布局合理的原则在每个区域都建成一个开放式的公园,通过大力发展公园绿地来增加城市绿量。第二要大力实施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的绿化工程。按规定指标搞好绿化配套工程,改善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在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多栽树、种大树,形成良好生态环境。第三是滨河绿化工程。要在城市江边、河边、河堤上大力建设滨河绿地,形成城市特色景观。第四是市郊公路两旁的绿色长廊工程。公路两旁必须种树、搞绿化,不能搞夹道建设,严禁在路边劈山开石建房子,确保山体稳定性。第五是城市周围山地绿化工程。要尽快绿化好城市周边的自然山体,切实改善城市大环境,通过对重点绿化建设工程的实施,尽快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指标。城市街道的功能主要是交通,要避免在城市街道,甚至城市桥梁上搞过宽的绿化带,使车行道过窄而影响城市交通。旧城区和城市商业区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搞绿化,兼顾城市商业繁荣和绿化美化。
(五)保证城市绿化用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河道两侧的绿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31号)规定,由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实施和养护;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园绿地、小游园、绿化广场,土地由当地城市政府划拨提供;加强代征绿地的管理,计划、国土、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指定需代征并实现的绿地。凡承担代征绿地任务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完成代征绿地的拆迁绿化工作;实行土地承包的农民对规划确定为生态防护林范围内的土地,要按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限期绿化;农民自行绿化的树木,其产权及收益归种植者所有;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借地绿化造林的,树木的产权和经营权归国家,政府可支付一定的借地补偿费给已经具有土地承包长期合同的农民,配套绿化用地,统一征用,同步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建公园、苗圃、经济林、风景林和生态林;城市视野区和景观控制区的荒木造林、退耕还林(草)工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积极的扶持政策。
(六)切实抓好建成区和环城绿化建设,尽快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按照规划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进行绿化。各级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拆除各类违章建筑,拆出后腾出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绿化建设。建成区同一区域内的多家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的标准,集中规划建设各类居住区公园绿地。严格控制城市中心区的建筑密度,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选址不得侵占绿化用地。今后设市城市新建城市公园、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一律不再建设实体围墙,临街公园、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都要拆墙透绿,实现绿化资源的全社会共享。大力推进城郊大环境绿化,在城市周围和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城市绿化隔离带,构筑城市发展的绿色屏障。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按每侧30-50米的进行规划建设。
(七)深化改革,推进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化进程。按照政企分开、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加快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尽快建立规范的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市场。2001年底前,对3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城市绿地养护管理也要在2002年底以前实现市场化运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尽快将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苗木花卉企业推向市场,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城市公园绿地是政府的公益事业,必须牢固树立为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公园秩序和安全的管理,积极创建文明示范公园。
(八)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和巩固城市绿化成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未经批准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擅自批准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化用地性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实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城市园林绿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精心组织,务求城市绿化工作取得成效
(一)建立绿化目标责任制。为了促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2005年,在全省开展“城市绿化年”活动,大力创建园林城市。各城市行政一把手是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城市绿化”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各地要健全和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绿化管理的职能,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城市绿化目标的完成。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目标,结合各城市绿化工作的实际,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三)认真组织好城市义务植树活动。城市义务植树要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公民严格履行植树义务,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确保绿化成效。
(四)继续做好创建园林城市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大力建设,科学考核,尽快达到园林城市标准。在实施城市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的基础上,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国家园林城市。
搞好城市绿化工作是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是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园林城市的实施方案,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城市建设要以实施城市净化、美化、亮化、绿化为工作重点,加快完善城市电网、气网、水网、路网、通信网建设,通过“五网加四化”的建设,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水平,为四川的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省建设厅要定期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测绘事业的发展,提升测绘服务保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事业,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测绘成果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政府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开发、土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理、重大灾害防治等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基础地理信息支撑,对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准确掌握统筹省情省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山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省测绘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测绘法规日趋完善,统一监管不断加强,基础测绘稳步推进,科技兴测成效显著,服务保障能力大幅提高。但是,面对我省经济社会对地理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还存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不完善、统一监管不到位、基础地理信息比较短缺、服务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关心和支持测绘事业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通知》(晋编字〔2005〕5号)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地)县(市、区)测绘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00号)精神,落实好同级测绘行政管理的机构编制相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同级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省级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测绘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法将基础测绘列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衔接,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要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与现代测绘科技的发展相协调,与国家及地区重大发展战略相匹配,以保障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项目实施。
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要坚持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实施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工程,建设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着力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更新,不断完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全面推进基础测绘工作,加快各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全面推进数字山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持续需求。
省人民政府继续对贫困地区基础测绘提供经费支持,促进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协调发展。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测绘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实施“科技兴测”战略,提升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完善激励机制,健全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优化测绘科技资源布局。要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推动测绘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更新装备,提升水平。加强现代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处理和传输能力,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加快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是测绘工作的职责。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加强地理信息资源整合,推进全省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和各级基础地理信息交换中心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应用好山西省1∶25万、1∶5万、1∶1万三个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山西省高精度三维大地基准、山西省似大地水准面五大成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信息化、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政府决策、有关部门规划与管理、全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的地理信息需求,为国家安全、防空、战备、反恐、战略导航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支持。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为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积极编制专题地图,丰富地图品种,打造地图精品,繁荣地图文化,满足人民对地理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提高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加快建设本部门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推进本部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与现代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地测绘管理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
六、全力推进测绘法制建设
加强地方测绘法规建设,加快基础测绘、矿山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市场监管、数字化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维护等方面的地方测绘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不断完善具有山西特色的地方测绘法规体系。加强测绘法制宣传与普法工作,强化测绘法制意识。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快完善我省测绘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七、强化测绘统一监管
加强资质管理,强化测绘市场监管,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诚信、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地图市场、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严格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审查制度,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地图以及地图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正确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推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汇交等各项制度,强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加强矿山测量监督管理,规范矿山测量行为。落实好测量标志管理维护经费,着力解决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问题,切实加强测量标志管理与维护。加强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管理,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增强测绘工作的科学性。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各类测绘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推进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协调发展。
八、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和谐测绘行业
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改善人才成长环境,加强人才培训和教育,强化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推进注册测绘师工作,努力提高测绘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为我省测绘事业发展服务。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要求,着力建设具有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经营管理、技术骨干三支人才队伍,为测绘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改革,建设技术装备先进、作风过硬、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保障队伍。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的协调和中介服务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省外的测绘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测绘单位的竞争能力。加强测绘队伍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创建良好测绘风尚,建设和谐测绘行业。
九、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把测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努力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测绘事业的发展,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测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