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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具体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以及全市廉租住房规划的落实,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启动、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四) 拟订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住宅建设的规划、计划。负责对市区住宅建设项目的报建,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审批并监督实施。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及房屋(预)销售管理。负责全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
(五)负责公房出售资金使用的管理审批。
(六)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房屋交易和市场管理。负责全市统一房屋产权产籍、房屋交易和市场管理的政策和业务规范,对各区住宅建设工作垂直归口管理,对各县住宅建设工作实施宏观指导和监督。负责房地产中介企业资质审定和中介市场管理。
(七)负责全市住房情况的调查及解危解困工作的宏观指导。负责直管公有房产售后服务和维修管理,负责市区危险房屋鉴定和危房改造。负责房屋修缮市场管理。制定房屋修缮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修缮队伍的资审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八)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审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定优秀住宅小区,指导各县物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的集中供热管理。制定全市集中供热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审查供热站点建设、供热设计、系统改造、施工和供热企业资质,监督和检查全市集中供热的服务质量。
(十)负责有关房产问题的信访工作和民事纠纷的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依法对房产业中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和行政处罚。
(十一)负责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对城市综合开发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对城市综合开发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十二) 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贯彻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招投标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规范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监督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的招投标活动;综合管理工程监理工作。负责施工企业、设计单位、预制构件、建筑安装和建筑装饰的行业管理。
(十三)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建筑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鉴定、检验和论证工作。督促和协助本地区建安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质量争议的仲裁工作。负责全市施工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系统内特殊工种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矿山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十四)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监督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具体发展规划,贯彻实施产业政策;监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五)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计划、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组织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和监管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安全工作。
(十六)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及全省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的贯彻执行;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按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七)指导和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指导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供热、市政设施、园林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
(十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和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及村镇建设监察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并推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产籍的登记管理。
(十九)负责建设行政执法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在建设领域依照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部门、事业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构改革实施工作;负责局管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系统人才档案和建筑业职工岗位培训及证书发放和验证、注册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归口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会议文件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负责局机关保密、保卫、固定资产、车辆使用、后勤事务、日常接待等工作。
(二)城市建设科
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工程动迁、三通一平、委托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建设甲方工作,派驻甲方代表;组织工程验收、保修、移交使用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维修养护指导,初审城市建设工程预决算;负责制定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共事业项目的前期可研论证和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县区城市建设工作。
(三)执法监督科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建筑安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局安全工作。
(四)建筑市场管理科
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以及施工许可证工作;负责外进队伍跨区手续的审查、审批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审查进入我市施工的市外、境外企业资质,实施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参与技术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建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建设全过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计划、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对进入建筑市场的关键技术产品组织评审、评估、认证和推荐。负责调研、总结科技、科研成果和典型经验。
(五)建筑企业管理科
负责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拆除企业,建筑制品和商品砼生产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城市供热企业,城市供水企业、物业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以及建设监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业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制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信用评价。负责全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工作。
(六)建筑经济科
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审批与管理;负责各项经济指标考核和测算工作;负责10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行担保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竣工工程结算备案工作。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和经济信息工作。
(七)村镇建设科
负责市区以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的管理;研究制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并推广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农民住房建设;负责村镇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产籍的登记管理。
(八)城市综合开发科
负责城市综合开发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我市城市综合开发的规范性文件和旧城改建、新区开发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开发市场的预测和开发项目的管理及平衡工作;协调规划后验收前各项工作;负责城市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招投标、质量、工期、验收及价格审核的协调与监督;负责按有关规定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环境差价费,实行配套建设。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资本金的收缴和管理。
(九)信访科
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处理上级交办的信访工作。
(十)教育科
负责对全市建筑业、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各类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建立建设系统人才档案和各类资格证书发放和验证、注册管理工作。
(十一)财务审计科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费预决算的编制、经费核算、拨款、财务收支及全市市政工程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十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考核培训、劳动工资和工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构改革实施工作;负责局管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申报、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政治工作部、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委(监察科)。按党章和行政监察条例规定设置,工作职责按有关章程和规定执行。
杨开利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广安 四川省岳池县安拱路88号,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的公交站: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1...
在中山四路,靠近市镇府,应该属于石岐区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法规、政策;制定城乡建设行业发展那规划,拟订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质安〔 2018〕7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市城区各建筑施工、 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 因自然灾害诱发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在建工地要密切 注意天气预报信息,在大雨、大风、冰雹、雷暴等强对流恶劣 天气来临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各项防御工作,确 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汛期防灾的组织领导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汛期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汛期特点和规 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相关防汛工作,督促建 筑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为相关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置能力。 二、深入排查施工现场及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 各企业要增强
一、双鸭山市环卫收费一队
职责任务: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双鸭山市环卫收费二队
职责任务:负责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工作。
三、双鸭山市环卫材料采购供应站
职责任务:负责环境卫生各类生产材料物资购置、保管、供应和核算工作。
四、双鸭山市环卫后勤服务站
职责任务:负责后勤服务和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双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
职责任务: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转运工作
六、双鸭山市城市固体废弃物清运大队
职责任务: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清运工作
七、双鸭山市城市街路清扫大队
职责任务:负责市区主要街路的清扫保洁工作。
八、双鸭山市城市保洁大队
职责任务:负责尖山地区的背街巷路、社区居民委等环境卫生管理和保洁工作。
九、双鸭山市城市公厕管理保洁大队
职责任务:负责市区公厕维修、管护、粪便清掏和保洁工作。
十、双鸭山市双洁垃圾处理中心
职责任务: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垃圾处理标准,对城市固体废弃物实施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理;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化验分析,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依据;掌握国内外垃圾处理信息,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垃圾处理科技成果;开展土地恢复利用;多种经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第一条 本规定中重点公路工程,指在双鸭山市区范围内,由市本级财政投资或配套投资建设的一级、二级公路及重点旅游公路。
第二条 重点公路工程途经的区政府作为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全面负责重点公路工程征地拆迁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征地拆迁的协调、推进工作。市重点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完成相应工作。
第四条 征拆工作的基本流程。(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工程施工图设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施工用地范围图;(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施工用地规划范围图,结合相关政策划定征拆红线;(三)自然资源、通讯、水利、农业、文化等部门负责提供征拆红线范围内的征拆内容、补偿标准,并负责相关征拆工作的指导、协调、组卷和审批;(四)修建重点公路工程途经的区政府负责依法委托征拆承办单位,并督促其客观、公正、依规、按时完成所负责工作。
第五条 征拆工作的资金管理。(一)公路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预算批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动迁费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征拆资金总额,实行费用包干,征拆资金不足部分由承担征拆任务的所在区自筹解决,结余部分作为对承担征拆任务的所在区的奖励资金;(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资金筹集拨付;(三)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征拆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拨付安全、顺畅。
第六条 征地拆迁中涉及到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减免。属于中、省直单位职责范围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争取最大限度减免。
第七条 征占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耕地、荒地、林地,一律不予补偿;涉及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参照《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规定执行;临时性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占一年补该地块区片综合地价的10%、占两年补该地块区片综合地价的20%的原则予以补偿。
第九条 征占退耕还林地补偿,按照国家和我省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涉及个人和集体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建筑物补偿:按照所属地标准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照当地行业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穿越城镇、村屯,公路主线、跨越桥、连接线等两侧的商服、住宅不在公路设计拆迁范围内的,不予补偿。
无法出行的由重点公路建设单位组织修建连接线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征拆完成后要将全部征收土地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发现的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套取补偿的单位、个人,将移交纪委监委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重点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