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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网络建设管理、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卫、接待、资产管理等工作。
人事股
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局党组的日常业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科技项目的规划、推广,交流及外事宣传安排等工作。
计财股
组织拟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综合规划股、测绘管理股
1、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牵头组织建设用地会审;组织研究全县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全县土地供应政策,拟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和管理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开发规划;拟定土地利用政策;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虹,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2、编制上报全县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测量控制系统的建立、更新和使用;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管理、分发、服务,按规定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审定全县测绘技术标准、规章和规范;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和测绘行业政策;审核测绘单位等级资格;按国家规定审核外来组织、个人来邵测绘,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管理地图编制工作,拟定本县各级行政区域等级标准样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耕地保护股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和验收,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拨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整理计划的检查验收;承办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查工作;承办县农业区划委员会交办事项;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建设用地管理股
研究拟定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承办需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征地事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项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
地籍管理股
拟定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和实施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指导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用地地籍勘界、确权、会审发证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抵押、发证的权属纠纷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承办土地纠纷的调处;指导地籍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储备中心
1、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2、负责编制本县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储备计划,并报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负责依法收回、收购、置换国有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储备和前期开发整理的管理工作。
4、做好储备土地投入市场前期的准备工作,对暂不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进行临时出租或抵押。
5、负责筹措、管理、使用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接受县财政的指导和监督。
6、完成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县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产市场管理股
拟定土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拟定并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办法;拟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及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并实施报批工作;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储备方案的审查;贯彻实施国有非农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执法监察大队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拟定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参与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宜。
政策法规股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协助修改有关部门和本局的有关政策、法规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职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宜。
矿产资源管理股
参与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采矿权管理;配合市局进行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登记和办理报批手续;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协助执法大队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活动;协助省、市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做好全县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和矿产品综合统计台帐工作。
地质环境储量股
组织编制实施本县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本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根据省、市国土部门和县政府的部署,做好地质灾害调查、勘查治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省、市国土部门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地质勘查工作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在本县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和勘查项目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受省、市国土部门委托做好依法报批探矿权申请的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的相关工作;接受省、市国土部门委托对在本县进行地质勘查的项目进行年度检查,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省、市国土部门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上报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党风党纪教育,主抓廉政勤政建设,查处本系统人员违法行为和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诉讼处理。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负责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开发整理项目的选址、可行性分析研究等基础性工作,为项目申报创造条件,做好申报工作的前期准备;负责开发整理监管,严格项目管理,严把施工质量关,不断提高新增耕地质量。
档案室
按照规划化、标准化的要求负责档案的整理、收集、保管、登记、查阅和归档工作。
局机关设办公室、人事股、计财股、执法大队、土地储备中心、矿管股、政策法规股、耕保股、用地股、综合规划股、地环股、地产股、地籍股、土地整理中心等14个股室,下辖22个乡镇场国土资源所。
地址: 邵阳县塘渡口大木山振羽生态新区
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综合调研、对外宣传、、保密、保卫、接待、综合统计以及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规划科:组...
1、国土局是公务员序列的,凡进必考。 2、随时关注本地的人事考试网,有名额的情况下应该一些职位会公开招考的,做好参加考试的准备就行。 3、当然,如果已经取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身份,那就看有没有手...
国土资源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它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地方的国土资源局主要是执行国家的...
县国土资源局述职报告
县国土资源局述职报告 今年,我局在县委、 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 在局班子成员和全体干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始终坚持以科学 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中心,着力服务大局,突出工作重 点,狠抓工作落实,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现将我局 今年前段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障发展,主动服务县域经济 一是切实保障发展用地。根据全县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及 用地需求,及时申报上级预审,及时组织资料报批,积极争 取调规与用地指标。完成了第一、第二批次城镇用地及海螺 水泥皮带廊道、茅东公路扩改等重点项目用地报批 1495 亩, 正在组织第二批次城镇用地及黑茶产业园、东梅公路、职业 中专搬迁等重点项目 3000 亩用地报批;完善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修编,调整规划 17 处,面积 1860亩,保障了黑茶产业 园等 6个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稳步推进征地拆迁,配合支持 黑茶产业园、海螺水泥、 800kv 溪浙输电线、
参考范文:县国土资源局年度工作总结
县国土资源局年度工作总结 一、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1 、深入广泛宣传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 为使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们利用一切宣传媒体 和宣传机会,深入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今年共出动宣传车 136 车次, 悬挂过街横幅 63 幅,张贴宣传标语 1400 张。 2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温总理在全国电 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国务院 28 号文件。自国务院 28 号文件下发后,我们组织全体干 部职工认真学习温总理的讲话和国务院 28号文件以及国土部出台的有关配套文件,将学 习和宣传与当前的工作相结合,不断增强管理土地、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 、 开展第 14 个全国“土地日”和第 35 个世界“地球日”系列宣传活动。今年全国“土地 日”和世界“地球日”的宣传主题分别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和“善 待
邵阳县房产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二、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市场行为。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县本级各类房屋的转让、租赁、抵押、典当、赠与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咨询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及商品房标准购销合同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中收益金的收取与管理。
三、负责县本级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地产合法权益。统一对县本级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发证和房产权属档案的管理,负责县本级房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
四、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直管公房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健全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制定并落实廉租住房制度,推动住房商品化。
五、参与住宅建设管理,组织城镇住房解危解困,负责直管公房和危旧房屋的改造工作。
六、负责城镇房产开发管理;培育、规范和发展住宅区物业管理,参与县本级住宅竣工综合验收;负责住宅区房屋公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七、负责城、镇、乡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拆迁中的安置、补偿、调处纠纷工作,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管理城乡房屋安全工作,指导城乡房屋维修养护和公房售后服务工作,负责危旧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九、负责原有房屋改(扩)建与装饰装修管理。
十、负责县区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机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拆迁事务和房屋经营维修等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专业执业资格初审工作。
十二、负责县本级房产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全县房产管理行政复议工作。
十三、管理房产系统国有资产,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修缮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组织调处房产纠纷和落实私房政策;负责城乡房屋的调查统计工作。
十四、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邵政办发〔2014〕13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邵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明确养护主体,落实养护资金,加强路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县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管理,实行“行业指导、乡镇组织、村委实施、以奖代补”的管养模式。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拨付养护补助经费。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乡镇、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规划;审核农村公路养护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抓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县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编制和呈报农村公路养护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县、乡道的路政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乡镇对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乡、村道养护配套资金,组织乡、村道受灾受损的抢修和修复,组织开展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村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的养护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
第三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省补助资金和县乡村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其中县政府筹集部分不低于国省补助资金的25%。
第十一条村道的养护管理经费,除县财政“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安排外,其不足部分由乡镇及行政村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监察、财政、审计、交通运输、农村公路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新建或改建县、乡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应组织竣(交)工验收,接管养护管理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向其移交公路工程竣(交)工档案资料。
第四章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县、乡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管辖县、乡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对村道要进行养护质量督查。
第十六条县、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保养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十七条县、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和施工监理制。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乡镇要为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碎石、取土、用水、兴建工班房等提供便利与保障,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制订计划逐步完善好县、乡道公路的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并督促乡镇逐步搞好村级公路的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逐步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一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交通运输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乡镇、村委会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依法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法治路,加强路政管理,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乡镇要积极配合、支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村道的路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参照有关公路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村道路政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公路边沟外缘以外县道3米、乡村道1.5米为公路用地范围;养护人员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堆放污物或者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县、乡道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在县、乡道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须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路政人员现场勘测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发放建房用地许可证;村道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各乡镇负责,要按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准从严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物。
规划和新建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缘与县、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与村道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得少于10米,并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二十七条不得在公路上占道经营,以路为市。对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乡镇的年度绩效文明目标考核内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绩效文明目标管理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制订考核细则,提供考核评分。乡镇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制度,配合做好辖区内县、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对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村道养护质量和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对乡镇的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包括团支部、计生、妇联、档案等)
1、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信息综合、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安排,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
2、负责起草和打印综合性工作总结、报告及文件;
3、负责城市规划宣传、信息和新闻发布;
4、负责文电处理和保密、信访、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规划的提案、建议;
6、抓好干部职工思想作风建设和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7、负责后勤、国有资产管理、保卫工作;
8、管理好局行政印章及设计室资质章;
9、完成局领导安排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研究城市发展战略和推进城镇化进程及研究城市综合开发政策;
2、负责组织县城中心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和修订工作;负责制订县城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调整方案;
3、负责协调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关系;
4、负责制订中心城区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5、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参与可行性研究,核定新征地、出让转让、成片开发地块和临时用地的用地范围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受理、审批申请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置换项目;
6、参与县城规划区内规划方案的初步审查;
7、负责审查和申报《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参与建设用地拨地定桩。
1、负责提出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2、负责县城规划区内规划项目及建筑方案的初步审查,会同用地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规委专家委员会集体审查;
3、负责审查和申报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建筑、构筑物、市政道路、市政管线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负责道路工程和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5、参与建设工程定位、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2、负责法规文件的起草及报批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的批前批后管理。负责查处规划区内批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对违法建设进行技术鉴定;
4、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类违法建设,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组织并实施强制拆除行动;
5、负责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6、参与建设项目的定位、放线;
7、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按要求审查和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8、对规划管理进行监督;
9、组织违法建设案审会议的召开。
1、按资质等级要求参与或负责城乡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设计及可行性研究工作;
2、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3、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设计;
4、负责专业技术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1、负责地形测绘和工程测量;
2、负责县城建设项目拨地定桩和建筑物定位、放线工作。
1、负责各乡、镇、场、村的城乡规划管理;
2、负责各乡、镇、场、村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
3、负责提出各乡、镇、场、村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4、负责各乡、镇、场、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建筑方案的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规委专家委员会集体审查;
5、负责审查和申报“一书三证”;
6、负责各乡、镇、场、村建设项目的定位放线及批后管理,参与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