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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群租房安全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平安稳定。2019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保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行动,积极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现整改了一批安全风险隐患,查处打击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群租房安全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出租人、承租人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堵塞消防通道、私拉乱接电线、随意给电动车充电等隐患突出,相当数量的隐患还没有得到消除,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为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把握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建设相结合,发扬“少一事不如多一事”的精神,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扎实有力抓好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从严管理,按照“零懈怠、零容忍”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及时发现、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坚持因势利导、保障民生,注重把握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实行严格管理与疏导服务并重,建立健全规范有序、方便群众的管理秩序。坚持强化责任、综合治理,既要强化属地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又要统筹整合管理资源力量,形成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群租房是指出租住房供他人集中居住,出租居室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10个以上的房屋。经过半年左右的整治和建设,实现以下目标:群租房和居住人员底数清、情况明,群租房发现登记率达100%,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率在95%以上,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明显加强;涉及群租房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严厉查处,安全管理秩序、租赁市场秩序和租住环境明显改善;群租房中的住房、治安、消防、电气等安全隐患显著减少,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恶性案件事故;群租房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资源和力量得到有效整合,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切实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四)明确属地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人员和经费,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统筹组织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乡镇、街道要整合有关部门设立在基层的办事机构以及各类协管员、网格员、信息员等辅助力量,组织实施群租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五)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履行监督指导职能,以彻底消除群租房安全隐患为主要目标,切实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群租房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依法查处打击涉及群租房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排查发现群租房及其安全隐患,及时采集录入相关信息,对非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通报主管部门和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群租房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掌握房屋底数和基本情况;实施群租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依法查处群租房不符合安全、防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租赁违法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工作;指导供气、供水企业协助做好群租房用气、用水安全管理工作,为安全隐患治理提供相关数据、技术支持。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对群租房涉及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认定。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群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推广群租房密集区域建立微型消防站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配置简易逃生器材和简易消防设施。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电力企业协助做好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协调指导涉及群租房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群租房租赁价格行为和相关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房屋中介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和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无照从事房屋中介和利用群租房从事的无照经营行为,对房屋租赁相关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进行公示。电力公司主要负责对涉及群租房的供电企业资产供配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对群租房及其内部用电安全隐患治理提供相关数据、技术支持。教育、应急、政务服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全力支持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六)明确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公司的相关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房屋建设、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及时核对并报送承租人信息,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在租赁期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租人应当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在租赁期间自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利用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房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安全管理的行为;是流动人口的,要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是境外人员的,要依法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主动遵守租赁房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居间、代理活动,核验出租房屋合法权属证明,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出租房屋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全面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七)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从现在起至2020年3月,全省集中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联合整治,由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消防救援总队、电力公司按照各自分工,确定整治主题,分别牵头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行动,深入整治治安、住房、消防、电气等方面突出安全问题。各地特别是群租房数量较多的苏州、南京、无锡、常州、南通等地,要统一组织联合整治力量,按照全覆盖、滚动式、无死角的要求,全面清理登记群租房,深入发现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加大对群租房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形成声威、取得实效。
(八)全面深入排查摸底。要统筹整合社区民警、协管员、网格员、水电气抄表员等力量和数据资源,突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校园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安置保障房小区、城市地下空间等群租房集中的重点部位、重点地区,采取入户走访、数据分析等办法,全面深入开展群租房排查梳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力求房屋底数清、房屋结构清、居住人员清、安全隐患清、违法租赁情况清。要将排查梳理出的各种安全隐患,通过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或12345在线服务平台,抄告流转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和单位、社区(村)组织,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督促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期限,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九)严格整治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心态失衡、行为失常、非正常上访、有暴力犯罪前科等重点人员,公安机关要纳入管控视线;对精神病人,乡镇、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要及时落实帮扶和管控措施。对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群租房,以及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屋中介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整改,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群租房,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非法房屋中介机构以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及时落实化解措施。
四、加快推进安全管理长效建设
(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群租房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普及安全防范基本知识、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着重抓好出租人、承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全面告知应当承担的法律和安全责任,增强其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在集中整治行动中,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切实增强宣传的社会效果。
(十一)加强“数据赋能”。按照社会化、智能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租赁住房登记备案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登记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登记信息、网络平台房屋租赁登记信息,以及水电气用量异常等群租房相关数据的采集汇聚和共享应用。搭建数据研判模型,及时发现异常、可疑信息,精准引领群租房安全管理。加快建设应用全省重大风险预警监测平台,整合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数据资源,构建群租房安全隐患数据信息比对应用、分流交办、结果反馈等工作流程,推动形成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十二)优化管理机制。依托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将群租房安全管理纳入全要素网格,认真落实管理力量和管理措施。全面推进门楼牌标准地址清理整治,认真总结推广基层流动人口集宿区建设、“梳网清格”和群租房“身份证”管理、“二维码”管理等经验做法,经常性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努力实现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社会化、规范化、信息化。积极探索群众提供出租房屋信息、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群租房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氛围。
五、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支撑保障
(十三)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刘旸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消防救援总队、电力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和省公安厅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共同做好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层层落实群租房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问责有人。持续组织开展检查督导工作,强化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挂牌督办,集中整治期间,省、市、县三级都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明查暗访,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推动安全管理措施落地落实。强化激励导向,将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评和部门业务考评范围,对安全隐患整治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者因失职失察发生重大安全案件事故的,坚决倒查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责任。
(十五)切实加强制度保障。及时固化提炼群租房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做法,抓住信息采集、隐患整改、执法办案、奖惩激励等关键环节,不断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各级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省级每半年研究1次、市县每季度研究1次、乡镇(街道)每月研究1次,遇有重大事项随时进行研究,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省有关部门要立足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安全管理标准,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制度支撑。持续扩大公租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常住人口覆盖范围,为常住人口提供更多的住房保障,从源头上避免群租问题的产生。
附件:省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省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 旸 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
副组长:谢润盛 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孔海燕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周 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尚建荣 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
周 详 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唐屹峰 省电力公司总经理
成 员:徐保刚 省委政法委二级巡视员
高建新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副厅长
季 鸣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
徐子敏 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成员
喻鸿斌 省应急厅一级巡视员
李晓雷 省政务办副主任
陈琪宏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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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
— 1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 2007〕5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 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 2 —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 农村公路 (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 乡道和村道) 是 全省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 施。近年来, 在各地和省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我省农村公路 得到快速发展, 有效改善了农村的发展环境、 农业的生产环境和 农民的生活环境, 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为巩固农村公路建 设成果,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5〕49 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62号),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优化、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全面落实“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到2007年上半年形成覆盖全省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省、市及重点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指挥体系及省、市及重点县(市、区)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地体系,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救援支撑保障体系,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旅游、冶金、商贸、航空、铁路、电力、石油、建筑、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等部门预案,同时制定火灾、瓦斯爆炸、透水、泄漏、大型设备倾覆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订应急预案,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到2007年上半年形成覆盖全省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各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和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加强预案演练。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市及重点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审查和演练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快应急管理体制建设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省安监局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挥、管理机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和充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目前还没有设立应急管理机构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快组建,今年年底前要全部建成,做到机构、编制、人员、职责、经费五到位。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等高危行业比较集中的重点县(市、区),也要设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组织的指导和检查,提高基层在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十一五”期间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抢抓机遇,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
(一)加快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使之承担起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核心功能。2007年在全省11个市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较集中的重点县(市、区)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建立和完善9个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市及重点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救援基地、骨干队伍实现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
(二)加强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和基地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把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和基地建设作为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以现有的救援队伍为基础,今年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建立20支省级区域性重点骨干救援队伍,同时建立5个省级区域性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各市及重点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若干个市、县级专业骨干救援队伍和基地。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等文件要求,对救援队伍和救援基地实行资质认定,合格一个,验收一个,确保应急救援队伍的质量和水平。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把提高综合素质,提升救援装备水平作为今后发展的目标。加强战备,主动预防,严格训练,积极抢救。从单一的专业救援,拓展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多行业实施救援,使应急救援队伍真正成为“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的专业队伍。
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各市急救中心和省、市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的作用,依托现有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确定若干所医院,作为省级重点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中心。各市、县(市、区)也要确定若干所专业医疗机构,作为本级应急救援医疗救护重点单位。
(三)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构架下,以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为主体,同时考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的利用,搭建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台为中心,以9个省直专业应急管理协调指挥机构、11个省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重点县(市、区)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应急平台为支撑,以5个省级应急救援基地、20个省级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重点骨干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为终端节点,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有侧重、互为支撑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整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和总结评估等主要功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以及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政府应急办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和应急管理需要。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投入。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62号)规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实行分级负担,建立省、市、县(市、区)政府和企业及社会相结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机制。一是省政府负责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平台系统等建设及运转所需经费的投入。按照重点项目建设程序,由省发改委把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在预算内基建资金中统筹考虑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由省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级救援基地、省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及大型救援装备等专项和运转资金的投入。二是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资金的投入。三是行业主管部门要确保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投入,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四是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注公共安全的舆论氛围。以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普及为重点,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开辟应急管理科普知识专栏、专版、专题、专刊,介绍普及应急知识。广泛收集有关资料,编辑出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科普读物及音像制品,制作电视、广播和动漫等作品,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
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内容;对县(市、区)长、乡镇长、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对救援基地、专业救援队伍等实行全员培训,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要不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处置内容的培训,并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中,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不许上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条例》,认真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抓紧做好《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救援资源管理、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培训教育等配套规章规程和标准,尽快形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应急管理的规章制度。
公开程序: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2100433B
名 称:关于批转加强余杭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 |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10]11号 余杭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批转加强余杭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0]22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特此答复。 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十四)“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的规定,你区已超过报备案期限。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余政办〔2010〕22号 关于批转加强余杭区工程 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经发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拟订的《关于加强余杭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
为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彻底扭转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多发的局面,依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