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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于2018年8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条例》旨在促进城市绿化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共五章四十四条,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政府2004年5月19日制发的《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同时废止。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基本信息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条例发布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8年8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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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条例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突出泰安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建设美丽泰安,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城郊融合的原则,合理配置植物,确保城市绿量,实现城市绿化生态、景观、游憩、防灾等功能协调发展。

第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共建共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并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八条定期开展花园式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城市绿化和配套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按照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内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划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单位设立标识牌,明确绿线范围和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湿的庇荫乔木等植物,适当配置花灌木,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物,合理栽植外来植物,体现生态环保要求和地方特色。

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移植天然大树、古树进城。

引进苗木应当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检疫证明,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

城市绿地建设首次引进外来植物种类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业论证。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公园、游园等绿地。

第十五条鼓励有效拓展绿化空间,推广开展墙体、屋顶、阳台、桥体、灯杆等立体空间绿化,并合理配置乔灌木。

具备条件的,应当建设室外林荫式停车场。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拆墙透绿,实现绿地共享。

第十六条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或超出地面高度小于3米的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按以下比例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0.2米以上0.5米以下的,按30%计算;

(二)覆土厚度0.5米以上1米以下的,按50%计算;

(三)覆土厚度1米以上1.5米以下的,按80%计算;

(四)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

(五)覆土厚度0.2米以下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七条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应当全面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对原有公园绿地逐步按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改造,建设雨水花园、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雨水滞留设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八条结合泰安山水文化特色,建设城市绿道。绿道建设应当依托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打造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游客绿色出行的功能廊道。

第十九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绿地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及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但应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二)新建学校、医院、机关团体、部队、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新建园林景观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城市内河流、湖面等水体周边和铁路旁的防护林,以及商业、金融服务、交通枢纽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标准,确保城市绿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项目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

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以绿化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止扬尘。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防护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管理责任不明确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制定绿化养护方案,指导责任单位开展绿化日常管理和专业化、精细化养护,并建立绿化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地手续。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经原批准部门查验和确认。

第二十九条市政、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养护责任单位,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

敷设各类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管线外缘与树木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条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并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修剪树木应当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不得破坏绿化景观。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应当在事发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按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的,应当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服务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挖坑、采石、取土、搭棚建房;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热)水,堆放物料、沙石、废弃物等;

(三)在绿地内穿行和停放车辆;

(四)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等;

(五)在公园、游园内水域游泳、滑冰、垂钓、捕鱼、洗涮衣物等;

(六)攀折花木、采摘花果、刻划树皮、践踏草坪、乱拴乱挂,在树上刻字钉钉、架设电线;

(七)损坏栏杆、花坛、座椅、园灯等绿化服务设施;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服务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绿化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平台,编制灾害应急预案,健全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普查,建立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绿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规划、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应当于当日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于七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应当于当日书面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处罚决定另行书面告知。

第三十六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未达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损失费一至三倍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损失费三至五倍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损失费三至五倍罚款;

(四)损坏绿化服务设施的,处损失费一至三倍罚款;

(五)在绿地内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在公园、游园内水域中游泳、滑冰、垂钓、捕鱼、洗涮衣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2004年5月19日制定发布的《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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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条例出台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对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生态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泰安市出台《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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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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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提出,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地的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明确了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绿地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的标准: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及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但应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新建学校、医院、机关团体、部队、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新建园林景观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条例还提出,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拆墙透绿,实现绿地共享。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共建共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并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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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11月1日,作为我市获批立法权后颁布的第二部实体性法规《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 标志着我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迈入了法治化、系统化、长效化的新征程。市政府2004年5月19日制定发布的《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同时废止。《条例》细化了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居住区绿化指标,将实施立体绿化、建设城市绿道和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等新做法写入《条例》,对于生活中随意侵绿、毁绿的现象制定详细严格的处罚条款,为我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应临时绿化

针对此前城市绿化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等问题,《条例》中规定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在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方面,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防护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条例》细化了绿化建设指标,合理确定了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其中,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及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但应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新建学校、医院、机关团体、部队、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新建园林景观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在规划建绿、严格管绿方面《条例》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措施,如严把规划建设关,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等;其中,规划建绿方面,《条例》中规定,绿化工程项目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以绿化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止扬尘。未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主要道路沿线单位应拆墙透绿,实现绿地共享

实施立体绿化、建设城市绿道和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等新做法写入了《条例》,鼓励有效拓展绿化空间,推广开展墙体、屋顶、阳台、桥体、灯杆等立体空间绿化,并合理配置乔灌木。具备条件的,应当建设室外林荫式停车场。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拆墙透绿,实现绿地共享。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应当全面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对原有公园绿地逐步按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改造,建设雨水花园、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雨水滞留设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此外,结合泰安山水文化特色,建设城市绿道。绿道建设应当依托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打造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游客绿色出行的功能廊道。

对植物选择方面,《条例》提出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适生植物,致力于突出本地植物特色,形成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有机统一的城市特色风貌。其中,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湿的庇荫乔木等植物,适当配置花灌木,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物,合理栽植外来植物,体现生态环保要求和地方特色。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绿化带种菜、公园内钓鱼最高可处五百元罚款

《条例》设定了绿化管理与执法的联动机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绿化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平台,编制灾害应急预案,健全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普查,建立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绿地实行动态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规划、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条例》对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等行为,设定了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其中,建设项目未达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裸露土地未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相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中还指出,损坏树木花草的,处损失费一至三倍罚款;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损失费三至五倍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损失费三至五倍罚款;损坏绿化服务设施的,处损失费一至三倍罚款;在绿地内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在公园、游园内水域中游泳、滑冰、垂钓、捕鱼、洗涮衣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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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献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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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00 号 《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 ○ 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 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 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 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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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1990 年04月21日- 实施日期 :1990 年07月01日 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北京市城市绿化 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重新制定《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旅游城市,2010年我市又获得了国家园林城市称号。今年(2014年),随着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开展,对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1990年,我市颁布了《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004年和2010年进行了三次修正。二十多年来,条例促使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步入了投资力度加大、建设速度加快、发展水平增强的较好历史时期,对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我市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城市建设的调整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日趋复杂的现实需要。同时,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城乡规划法》、《物权法》,住建部出台修订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虽然我市条例经过三次修正,但都未做较大改变,内容已显现出明显滞后性,且国内同类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立法工作日趋完善,促使我市必须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因此,重新制定条例,对于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具有重要意义,也十分必要。

二、起草草案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起草过程

起草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北京、济南、郑州、昆明、成都等城市好的做法和有益经验。

修订《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我市2013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我们及时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学习借鉴了外地城市在绿化立法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广泛学习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以及近年来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践,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绿化专家、学者以及各区、县园林部门的意见。随后又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2013年7月29日草案报送市法制办后,市人大法制委、城建环资委提前介入,参与草案的修改。8月19日市法制办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9月6日又书面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27日,市法制办又就草案部分内容召开了社会公众参加的立法听证会,会后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2013年10月8日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绿地率指标。

为了保证城市绿地面积不断增加,环境不断改善,草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在第十二条中规定了不同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并适当提高了新建项目绿地率指标。同时,考虑到实际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规定“属于改造项目或者明城墙以内新建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5%;属于明城墙内改造项目的,降幅不得超过8%。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二)关于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

草案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绿化设计方案采取了分类审查的规定,明确了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直接进行审查。

同时,为了保证经审查的方案落到实处,草案还在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实现了从设计方案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资质管理。

为了规范城市绿化工程市场秩序,加强对绿化企业的监管力度,保证绿化建设的工程质量。草案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市外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交验资质和资格证书”。

(四)关于立体绿化和绿地地下空间利用。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城市绿化面积持续稳定增长,提高城市生态环境效益,以空间换绿地,使绿化从平面走向立体,进一步拓展城市绿化的发展空间,是城市绿化的新方向,是有效美化城市的新举措。草案在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分别对立体绿化和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作出了规定,以充分利用城市空间,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

同时,为了配合我市治污减霾工作,减少扬尘污染,草案还在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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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发布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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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报道

14日,新《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哈尔滨市现行的《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由于发布时间较长,有关城市绿化管理理念、管理程序、方式等规范,已无法适应当前城市绿化事业发展需求。新颁布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对绿化工程建管交接、加强城市绿地保护等多项内容重新修订。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规定,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规定,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园绿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其总用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70%。已建成的公园绿地率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增加绿地,并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条例》规定,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不低于35%;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不低于30%,并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50米以上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米至50米的不低于25%;红线宽度在30米至40米以下的不低于20%;红线宽度在30米以下的根据实际合理安排;内河水系新建、改建工程两侧城市绿化用地,规划为防护绿地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建设应优先选用本地乡土植物,注重植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种植结构。栽植应用该省没有自然分布的植物种类和胸径在15厘米以上乔木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先期进行可行性技术论证,控制栽种数量。同时,城市绿化应坚持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城市立交桥、道路隔离带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高架道路下用地,适宜绿化的,应当实施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实施通透式绿化。

《条例》对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或镇政府负责;铁路、公路、水务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对河道防护绿地管理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有争议的城市绿地和树木,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用途,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的,应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地占挖费和恢复费。如有违反,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占挖费和恢复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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