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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多层次计税体系由我国著名学者杨孟著先生首次提出,影响甚广,促成了湖南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026号]一文的出台。
土地税多层次计税体系简介
计税依据的确定。计税依据统一采用价值(货币)计量单位,改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的“从量计征”为以实际占用土地价值为计税依据的“从价计征”。
固定比例税率的确定。统一基本税率,改分档次定额税率为固定比例税率。对于占用国家土地的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统一土地税基本税率——固定比例税率。
附加税的确定。根据纳税人经营环境和行业特点,计征附加税。充分考虑纳税人经营环境和行业特点因素,并据以制定不同的经营效果系数作为附加(辅助)税率,以土地税基本税为依据,计征土地税附加税。附加税作为基本税的重要补充,涉及到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以及部分甚至全部替代土地增值税功能作用等方面。其中,经营效果系数的确定方法有经验法、专家评估法、相关分析法等。为了确保土地税附加税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采用一种确定方法。经营效果系数的区间范围不要定得过大,否则会顾此失彼,与税收的公平、效率原则相矛盾。与经营环境相关性弱的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的经营效果系数可定为零;相关性强的文化娱乐、商品流通业等行业的经营效果系数可定在0.5至2之间,但最多不超过2。
标准扣除额的确定。所谓标准扣除额是指对非生产经营用地纳税人,在其计征土地税基本税及附加税的同时,依据一定的扣除标准作相应抵扣的税款数额。对政府机关、军队、非盈利组织、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机构等占地可免征土地税基本税和附加税;对居民住宅、企业“三废”治理及福利设施、环境绿化、非盈利性名胜古迹、公园等占地,可采用土地价值比例法少征土地税基本税,免征附加税。
参考文献:《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探索》(《湖北财政研究》1994年第11期。作者:杨孟著);《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设想》(《财会月刊》2009年第2期。作者:杨孟著);《土地使用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设想》(《湖南税务》1993年第11期。作者:杨孟著)。2100433B
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2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 ....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
税收减免(书P173) (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一般规定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
土地税收对房地产估价结果的影响分析
影响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因素不仅包括经济因素,还包括政治和社会因素。本文主要从经济角度出发,从河南省统计年鉴中选出可能影响估价结果的十三个年度数据作为解释变量来分析问题,然后通过定量方法得出影响房地产的估价结果改变的因素,解释因素的影响性并分析原因,然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对于中国土地税制的界定,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比如有的学者把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农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五个典型的税种称为“土地五税”;有的学者把上述税种都归为土地税费。中国土地税制的构成可分为主体和附属两部分,主体是针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征收的税,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附属主要是包含在其他各类税种中主观上虽没有针对土地征收,但客观上起到了调节土地资源作用的税收。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除农业用地外,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都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及农村分别确定幅度差别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建设、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财产税式的土地税
(1)从量式土地税 ①按土地面积征收;②按土地面积结合土地等级征税
(2)从价式土地税
2、所得税式土地税
(1)按总收益征税
(2)按纯收益征税
(3)按估定收益征税
(4)按租赁价格征税
1、土地税收是税收中最悠久的税种。在古代,最主要的生产事业就是利用土地进行农业耕种,税收首先在农地上产生,由于工商业还没有发展起来,有收入能成为税收对象的几乎只有农业。
2、土地税收以土地制度为基础。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因土地制度不同,土地税收的性质、征收方式和办法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土地税的本质是财产税、收益税或者所得税。因此,土地税的征收往往以宗地价格为依据,或者以能反映土地价值大小的其他标准为依据。
3、土地税税源稳定。由于土地具有位置的固定性和永续利用的特性,因此,土地作为征税客体,税源比较稳定。
4、土地税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转嫁。许多生产用地,如矿业用地、农业用地、工商业用地以及用于房屋出租的地基等,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将所负担的土地税转嫁给他人。转嫁的多少,取决于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环境和地主所运用的转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