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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呼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水法》、《土地保持法》、《防洪法》。研究制定我县水利工作的相关实施细则、方案和规章制度。
2、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收取水费资源,组织制定权限水力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3、负责全县河道、水库、塘坝、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主要河流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4、主管全县防凌、防汛、抗旱、节水灌溉。
5、主管全县水土保持、人畜饮水。负责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包括河道采沙、淘金、采石、采煤、烧砖等费用),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等。
6、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和国管灌区以及水力综合经营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
7、负责全县大黑河、沙河灌域内的农田灌溉。
8、承办内蒙水利厅,呼市水务局及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托县水利局政务公开的内容
类别内容时间
机构职能类1、领导分工内设机构
2、主要职责
3、下属单位及主要工作任务
4、办事程序
长期公开
规范性文件类国家、自治区、市、县水利法律法规及时公开
行政许可类1、取水许可审批
2、设立统一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并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
3、行政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和管理使用情况
长期公开 便民服务类
1、上级下拨本部门水利项目专项资金及使用情况
2、大黑河、沙河灌区用水收费情况
3、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4、本部门服务承诺
及时公开 工作勤态类
1、年度工作计划
2、实施水利行政法规情况
3、专项工作情况
及时公开
其他类
1、干部、职工晋升,考核、奖惩等情况
2、财务收支情况
3、计划生育情况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随时公开
一、审批事项:
1、取水许可审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二、程序:
(一)取水许可的办事程序
1、取水许可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与申请(向托县水利局)
2、县水利局审查预申请。
3、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其水量额度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使用。
4、建设项目经审批后,建设单位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托县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5、县水利局审查取水许可申请。
6、取水工程经审查批准后,可动工兴建。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可以开始凿井。
7、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后,申请人持批准的取水许可证可申请填写取水登记表,领取取水许可证。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办事程序
1、凡在我县境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内水保(200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的通知》和呼水保(2006)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通知》上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相关工作。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2份,并附报告书电子版1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送达县水利局备案,以便监督、检查。
3、县水利局按照来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重点抓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工作
参照全国节水办工作职责:水资源水文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要工作职责是: 1、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2、组织实施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3、拟...
作为生产型企业,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1)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办法;(2)参与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3)负责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和有关报表的编制;(4)计算提...
参照全国节水办工作职责:水资源水文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要工作职责是: 1、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2、组织实施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3、拟...
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部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及协调本部各室 的有关业务工作。 2、负责本部秘书、信访、文印、文书档案工作。 3、负责本部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机关保密 工作,以及有关会议的记录。 4、协助做好本部办公自动化的开发应用工作。 5、负责本部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及退休人员的管 理工作。 6、负责本部财务、物资、车辆、卫生管理和接待等各项后勤 服务工作。 7、办理部领导交办的事宜,并及时反馈情况。 组织一室主要工作职责 1、研究和指导党的组织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对基层党组织加 强党的工作制度和党内生活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研究和指导农村、机关、企业、事业、非公经济组织、社 区和社团组织等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党员队伍建设的意 见。 3、协调、指导党员教育工作,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4、了解和指导乡镇和部委办局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提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主要工作职责
镇宁自治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县内水利水电工程对所在地综合影响的对策研 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三、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 与项目法人和 移民安置地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和监 督评估。 四、组织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基础设施建 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 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对违反移民工作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六、负责安排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 后期扶持资金和 物资,并对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干部培训和宣传教 育,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托克托县建设规划局。
地址:云中南路25托克托县环境保护局
(一)承担规范全县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市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勘察设计、咨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托县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单位、建筑节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实施办法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职责。执行和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及自治区和呼市相关地方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审查、审批,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的实施。
(三)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管理、监督、调控、服务和全县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指导规范建筑活动,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保障建设市场有序地运行;拟定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及建设监理公司的资质审查;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金的筹集管理;指导行业企业改制、劳务市场管理和再就业工作。
(四)承担指导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的职责。负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和监察工作;指导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益事业的建设、管理和安全、应急等;对村镇规划、建设进行综合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城市规划、供水、排水、节水、公共交通、供电、电信等工作。
(五)承担建筑、公用设施和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公用事业设施工程和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的职责。贯彻建筑节能政策,拟订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贯彻国家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拟定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重大技术引进、创新工作;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技术鉴定及行业技术管理工作。
(七)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划的实施,组织旧有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指导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建设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九)负责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部训和教育工作;指导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十)承担对城市建筑古迹的保护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十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开发管理、拆迁管理、产权交易管理、住房资金管理等房地产业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托克托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地方性实施办法;提出对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十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呼市和全县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并监督实施。
(十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十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察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六)指导全县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推进住房产业化工作,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和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新建住宅成品精装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七)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住房公积金和物业维修基金的发展规划和属地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收缴的执法检查。拟订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县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对房地产的开发、中介以及物业服务进行管理;负责实施项目批准书制度和商品住房保修金制度;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综合验收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牵头拟订物业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房屋的拆迁、租赁、销售、交易、测绘、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实施房屋拆迁许可、预售许可面积测绘审核、面积认定、产权交易、权属登记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二手房交易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批、年检以及日常管理,对房地产执业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建立信用体系,组织相关部门拟定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行业管理业务规范、服务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并组织管理全县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实现对房地产业的动态监测和调控,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十)负责全县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承担危房鉴定和私房落实政策工作。
(二十一)牵头审批廉租房补贴发放计划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退出、分配销售房源和回购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核准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负责核准廉租房对象的准入、退出条件;负责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牵头组织建设廉租房。
(二十二)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呼和浩特城乡规划条例》,制定部门规章。
(二十三)执行城乡规划方面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组织编制、修订并公布有关城市规划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四)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展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按职责权限对城乡规划进行审批和报批。
(二十五)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二十六)负责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和城市规划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规项目。
(二十七)指导乡镇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勘查测量成果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审批及报批工作。
(二十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十)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拟订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组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订防护、应急抢险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十一)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在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
(三十二)组织指导城镇群众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开展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三十三)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网络建设与管理。
(三十四)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三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