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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项目自查、自检。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做好项目自查工作,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交工报告。交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和保修书;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施工单位交工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初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及初验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用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项目实施前后土壤检测报告;
(三)项目竣工图、测量技术报告、测绘资质证明材料。
(四)实施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影像资料;
(五)立项批准文件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初验和上报验收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初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的业务技术人员组成初验组,参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进行初验。并形成初验意见。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汇总项目验收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管理。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组织项目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并将相关资料报县监察局备案;审定施工单位项目施工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开工申请报告等,并报县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项目开始动工。
第十三条 项目动工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对工程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或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现场办公会制度。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县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选址和实地踏勘后,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区影像资料;
(三)项目区村集体意见(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签字材料)。
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对乡镇申报项目选址进行实地踏勘,并会同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土地开发项目需在论证意见基础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对通过可行性研究论证的项目,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选择具有资质的测绘队伍和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区的土地测量和项目规划设计及投资预算的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及预算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对预算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在专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批复或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报批。对通过审查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整理立项的相关资料,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国土资局批准立项或备案。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
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国土、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申报、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由县国土资源局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后建立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年度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施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规范、廉洁的原则。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农村土地的整治活动,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种类型。
土地整理是指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掘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复垦利用。
土地开发是指对滩涂、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及其它可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等。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预决算和审计制度,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纳入编制范围,县财政局按年初预算批复金额拨付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项目完工后,县财政局对决算数据进行审查批复;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县财政局依据年初预算指标金额将项目预算资金拨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专户。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资金支付方式。工程款、监理费、项目勘测费、设计费等有关费用按规定标准和合同的约定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支付。其中工程款的支付必须附项目承担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的工程监理报告;监理费的支付必须附项目承担单位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获得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县级补充耕地指标库,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支配使用。同时报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分别按每亩700元和300元标准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和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工作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严把质量关,确保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省、市级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分别对相关内容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Building i ndustry ope ns up ne w worl d of entre preneurial str uggle to build a t hree pr ovinces of regi onal central cities --in the Communist x countie s the six ple nary se ssion member s and comrades: t oda y, I was commissioned by the County party Committee Standi ng Committee, reports to the General Assembl y. Considerati on of all members a nd alter nates, a nd comrade s attendi ng advi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4月16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22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国土资源部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学员问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编制要求?
【解答】1.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应分幅编制。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的主要内容:
─境界线、土地权属界线。
─地类界及符号,线状地物,明显或重要地物点。
─现状图例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七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自检后一个月之内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自查申请报告,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