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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武政〔199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顺利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无偿供地规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市场的实际需要,确定房地产发展规模,提供必须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确保土地开发供求平衡。坚决查处违法用地,制止以“集资房”名义搞变相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租金改革步伐,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制止住房无偿分配,增强城市居民购房置业意识,引导城市居民消费结构的调整。
三、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快还建房建设步伐,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筹资金外,人民银行市分行要协调有关专业银行积极筹措还建房专项贷款,支持还建房尽早竣工,以妥善安置拆迁户。还建房专项贷款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同有关专业银行负责组织落实。
按照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为提高我市城市居民对住房的承购能力,市人民政府委托专业银行、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及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职工个人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抵押贷款业务;企事业单位可对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给予适当补贴。
四、为了缓解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前期投入大、资金平衡难的矛盾,对1995年底以前已实施拆迁、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在办理还建房工程报建手续时,暂缓缴付有关税费,待商品房工程报建时,一次核定,按工程进度分期缴交。
对旧城改造中1995年底以前已实施拆迁了的还建住宅项目,供水设施补偿费仍按每户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
五、旧城成片开发和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网点,除粮店、煤店、菜场无偿提供给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外,其他商业服务网点一律按商品房价格出售或出租。按规划配套建设的集贸市场可免缴各种建设费用,建成投入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也可出租。
六、为规范房地产开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强化收费管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其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布,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对未按规定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乱收费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任何单位和组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摊派、集资。
七、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率,严格控制零星建设。在旧城改造范围内逐步推行熟地批租,由城区人民政府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还建安置工作,以缓解拆迁还建安置的矛盾。
在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作中,对符合购买经济实用房政策的拆迁户、又愿意易地安置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实用房予以安置。
八、进一步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鼓励市外、境外不同经济实体来汉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活动。进一步放开、搞活、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在拆迁户还建安置落实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项目与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有关部门应给予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对进行转让的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可按其转让地价的20%一次性收取转让费,并办理转让手续。
九、加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改革的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深化企业改革,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创造条件,走集团(股份)化、多元化、国际化的路子。要切实转变利润增长方式,把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消耗、盘活存量作为重点,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服务与协调。市城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应采取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骨干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市过去制发的有关房地产开发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武政[1996]6号
【发布日期】1996-01-02
【生效日期】1996-0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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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我不知道该如何说,但是近两年的房地产市场以小户型为主!房价现在还没有真正下降到位,但对于想买房的人来说现在应该会是一个井喷的状态,80后的现在正需要房子,也需要独立所以买房的欲望还是很强烈!但由...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2004年的文可不好找,建议你去相关部门询问下吧。他们那应该都有存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部署,现就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部署,现就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定市场预期,支持刚性需求,规范行业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依据土地市场状况,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合理有序安排上市,优先满足刚需,稳定市场预期。严格执行“限房价、竞地价”出让模式,提高土地市场准入条件,建立热点区域住宅用地报名单位资格筛查机制。
二、支持刚性购房需求。优先保障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的刚性购房需求,商品住宅项目向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提供每批次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
三、完善住房限购政策。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四、加强热点楼盘销售管理。对社会关注度高、预计购房人数多的热点楼盘,开发企业制定针对性销售方案,严格按照审核公示方案开盘销售。选房结果在现场公示,确保销售进度与南京网上房地产公示同步。
五、规范新建商品住房装修行为。为促进装修品质提升,落实绿色、节能、环保要求,优化新建商品住房装修管理,完善住宅装修评估机制,保证装饰装修标准与价格相符,推行全装修和升级装修模式,支持多样化住房需求。
六、增强存量住房交易信息透明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发布真实、全面、准确的存量住房房源信息,向房产部门申请核验,即时报送成交信息。对于无故不报、漏报、瞒报、延报的,记为不良信息,纳入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暂停网上签约资格。
七、维护诚信规范的市场秩序。购房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伪造购房证明、资金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追责。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查实后予以曝光,计入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造假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氛围。涉房媒体行业应加强自律,准确客观反映房地产市场情况。凡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严重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统筹指导土地上市和房屋销售,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保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
5月26日,遂宁市政府印发了《遂宁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九条措施》。
一是降低金融贷款首付比例。首套和已结清首套贷款的二套房首付款比例降为30%,未结清首套贷款的二套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
二是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延长贷款年限,由20年延至25年;降低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一律降为20%;全面放开异地贷款,全国范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遂宁购房,均可在遂宁申请公积金贷款。实施域内互贷,在市辖区内非缴存县区购房,可在缴存县区贷款,父母与子女可以对方名义申贷或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
三是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放宽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是对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向个人发放住房贷款给予财政补助。
五是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不再执行“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70%以上”的规定;暂停执行公租房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配建条件;取消配建的公租房由政府回购补充;对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开发建设。
六是允许土地使用权分宗登记。
七是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八是放宽部分规费缴纳标准和时限。将防雷风险评估收费下调为总投资额的1‰,并可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纳50%,剩余50%办证后半年内交清。
九是提高行政效率。要求各级各部门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集中并联审批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市国土房产、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宅与城乡建设部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