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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负贲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缋效管理、文秘、信息、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涉水法律法规事务及行政审批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组织拟订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协调落实水务财政资金,并统筹实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内部审计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务统计工作。
(三)河湖长制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行河湖长制的精神,指导全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承担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日常考核。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
(四)规划和建设处。负责拟订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务综合规划。指导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水务科技工作。
(五)水旱灾害防御处。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和信息报送。协调、指导蓄滞洪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负责水务信息化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河道堤防处。组织编制河道提防整险加固、绿化及河道釆砂建设规划。指导河流的开发、治理及保护,指导河道堤防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河道堤防、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监督河道釆砂管理工作。
(七)排水管理处。负责编制中心城区排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排水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组织开展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和灾害后评估。统筹中心城区排水防涝调度管理。
(八)污水管理处。负贲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参与本市城镇生活污水行业或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管理规范的制定。统筹市级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建设,监督、检查、考核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维护与运行管理。负责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按规定监管污泥的处置。
(九)供用水管理处。负责制订全市供水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监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供水行业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指导监督供水设施建设、运管和维护。指导监督全市二次供水的维护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城市消防水门专用资金的管理。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菅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城市供水水价调整意见。
(十)湖泊处(水资源处)。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编制湖泊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实施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建设方案审查。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十一)水利水保处。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市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库工程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水库新建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枃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水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水务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流域水资源规划,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负责水文工作。
(四)主管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市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负责防汛费的征收工作;拟订本市洪水防御方案。
(五)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资源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设施的管理及维护情况,保障饮用水安全,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公报;负责收取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统一用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负责消防水门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本市供水价格核算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行业的管理;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滞调度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工作。
(七)主管全市河道、堤防、湖泊、水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并组织整治;负责长江流域和汉江流域武汉部分的开发整治;负责堤防建设和管理;负责征收堤防修建维护管理费。
(八)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监测向江河湖库、其他水体及排水管网排污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和排水管网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部门间和各区之间的水事纠纷;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填湖等破坏水资源的违法案件。
(十)负责本市水利行业管理;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利技术质量标准和工作的规程、规范;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配套工作。
(十一)主管各类水务工程;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界的重要水务工程。
(十二)负责推进本市水务系统科技进步;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交流;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水务工程项目对外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十四)负责水务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指导水务各行业的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按有关规定拟订规费使用计划。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组书记、局长、湖泊局局长:周耕
副局长:祝杰、张军花、程建军、郑利
(一)办公室(二)政策法规处(三)综合规划处(四)计划财务处(五)建设管理处(农村水利处)(六)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七)滩涂海塘处(八)海域海岛管理处(九)海洋环境保护处(十)防汛和安全监督...
局党组书记、局长顾金山局巡视员陈伯深副局长杨健副局长沈依云副局长朱石清副局长刘晓涛副局长陈远鸣总工程师陈庆江局副巡视员卫洪达
远传仪表可以带就地指示表,为了节约资金也可以不带就地显示;但设备的主要参数一定要除了远传仪表外,另外在设置一个就地显示表。如lz所说的“多效蒸发装置”,本人认为其加热器的温度、压力、液位、真空度等就是...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5月17日由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武汉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武汉市水务局领取。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武汉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信息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进行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两种公开形式。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定假日除外),每天8:30-11:30、14:30-17:30。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策法规、机构职能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这类信息。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武汉市水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汉口沿江大道211号水务局4楼;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定假日除外),每天9:00-11:00、13:00-16:00;通信地址为汉口沿江大道211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武汉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我局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发送到市水务局办公室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和电话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处或电话方式,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武汉市水务局监察室投诉。
地址:汉口沿江大道211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沿江大道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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