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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公布医用设备阶梯配置评估选型标准的通知简介

卫生部关于公布医用设备阶梯配置评估选型标准的通知简介

为给医疗卫生单位提供质量好、价格合理的适宜产品信息,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组织了全国医学工程、临床医学、卫生经济学专家,对大型设备、检验分析、诊查、重症急救四类设备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的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用仪器设备进行阶梯配置选型和质量评估,指导各地集中采购工作。

现将此次评估选型有关设备技术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建议、意见请与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联系。

为保证评估选型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请相关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申报或补充有关材料,截止日期为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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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公布医用设备阶梯配置评估选型标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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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式生态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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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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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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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梯

  • 医用电梯;载重:1600kg,层站门:10/10/10,速度:1.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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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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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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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欧日电梯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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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设备

  • 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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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设备

  • 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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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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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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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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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设备带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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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设备带(220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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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泳池设备

  • 标准泳池设备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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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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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估服务

  • 安全评估服务,1年1次
  • 3年
  • 2
  • 广州竞远/广东南方信息/中国赛宝实验室/海南世纪网安/北京金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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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公布医用设备阶梯配置评估选型标准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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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公布医用设备阶梯配置评估选型标准的通知简介文献

卫生部关于公布第三批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公布第三批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公布第三批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6KB

页数: 2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现公布第三批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请各地严格按照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制度,进一步做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和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品种目录由卫生部定期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和上岗人员实行三证管理;并本着安全、有效、适宜的原则,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经济效益评价和有关配置、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配置、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配置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总体配置规划和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地区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并上报卫生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一、由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核准的大型医用设备年度配置计划,统一审批并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卫生部备案;

三、卫生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配置计划审批并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只有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八条 卫生部定期组织专业技术论证,根据大型医用设备技术性能价格比,定期公布全国指导装备机型。购置工作提倡采取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三章应用管理

第九条 卫生部认定和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应用质量管理标准,报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照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卫生部设立"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负责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技术质量管理等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设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由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临床应用专业人员等组成。其工作章程由卫生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经省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应用技术评审,经评审合格者,发给《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理合格证》。复审工作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卫生部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收费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地区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当地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收费标准。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实行技术考核、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按大型医用设备品目统一制定使用人员资格考核标准和办法,印制《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技术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卫生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与个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医疗卫生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即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而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购买价格10%以下的罚款;对该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而擅自启用的大型医用设备,责令停止使用;经复审检查应用质量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对当事人与主管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三、未经考核即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人员,擅自使用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操作,并对当事人与主管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常规管理仍按卫生部颁发的《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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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修改的决定

七、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投资占主体地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应用管理。”

2.将第七条修改为:“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需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购置。”

3.将第九条修改为:“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医疗机构。”

4.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5.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应用质量控制、设备检查管理、操作规范、事故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6.删除第十二条。

7.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大型医用设备的维护操作人员应当熟悉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规范;临床诊断医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医师资格条件,工作认真负责,对出具的诊断报告负责。”

8.删除第十四条。

9.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位置,不得涂改或者伪造。

“医疗机构需要更新或者报废大型医用设备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审批手续。”

10.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医疗机构在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应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

“(二)购置已淘汰的大型医用设备的;

“(三)未建立或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使用不合格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或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非专业人员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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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按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房地产管理部门组建,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专家委员会成员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专家库中选定”的规定,决定建立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库。现就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二)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岗位上连续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房屋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三种以上的房地产估价经验(申报专家时需一并提供近二年的以上房地产估价报告);

(四)遵循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由本人提出申请,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定,名单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的职责是对专家委员会受理的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问题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的推荐时间为每年1月份。今年推荐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前,推荐名单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1.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申请表

2.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推荐表

2012年10月15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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