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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物资部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精神,贯彻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宏观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保证重点需要,引导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需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的物资,主要是专业性强的协作配套物资。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的目录和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国发〔1988〕27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国家计委和物资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由生产企业安排生产,由物资管理部门(指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下同)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订购,签订合同,严格执行。

第四条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的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执行国家定价,属于浮动价格和限价的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由产需双方协商定价。

第五条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由生产企业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第二章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的资源范围

第六条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的资源范围,根据国家重点生产建设需要,从生产企业的产品中,由物资管理部门组织一部分进行产需衔接。

第七条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资源的数量,在每年编制年度计划时,由物资管理部门商生产主管部门和有关省市提出安排意见,由生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达到企业。企业根据按需生产的原则,在编报生产计划的同时,编报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的资源数量,通过生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报物资管理部门。

第八条 根据需要和企业提报资源的情况,由物资管理部门商生产主管部门确定年度的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的物资数量。

第三章 国家组织衔接的需要范围

第九条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主要用于国家重点生产、建设任务需要。

第十条 重点生产建设所需的国家产需衔接物资,由需要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核算需要量,通过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核汇总,按规定时间报送物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部门根据资源可能和需要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序列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国家安排以外的需要,由需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章 国家组织衔接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的订货,由物资管理部门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订购。对必须保证的特殊需要,可指定供货。

第十四条 国家组织的产需衔接物资中,对生产稳定、产品定型和生产协作关系密切的中间产品、配套产品,都应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有条件的,可以组织长期的定点定量供应。

第十五条 订货供应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有的可以采取全国订货会协调订货的办法,有的可以在国家产需衔接计划的指导下,由供需双方采取其他方便购销的方式直接联系订货。生产企业可直接供应给使用单位,也可由物资企业代理供应给使用单位。在流通中尽量减少中转环节。

第十六条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购销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按《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的订货情况,供需双方按规定时间分别通过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报物资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的资源范围和需要范围,属于物资部管理的,由物资部根据产品不同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属于委托各部门管理的,由受委托部门结合产品不同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物资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物资部负责解释,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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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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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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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简介文献

国际工程项目物资部物资管理办法 国际工程项目物资部物资管理办法

国际工程项目物资部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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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国际工程项目物资部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各项目的施工要求,公司决定成立物资部,为 了提高物资部的工作效率,明确责、权的关系,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物资部。 第三条 物资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整个各项目的物资管理, 制定具体的物资管理办法;负责永久材料的呈报、询价、货 源联系;联系代理商、办理进出关手续、组织运输;工程完 工后,办理物资回国的有关手续及就地处理工作;负责项目 物资的台帐记录等工作。 物资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以最低的材料成本, 保质、保量、 按期地供应施工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并监督和促进材料的 合理使用。具体的任务是:保证材料的供应,满足施工生产 的需要;降低材料的消耗;降低材料供应的成本;监督材料 的使用, 第四条 物资部的人员配备。根据海外项目的实际特点,设 部长一名,业务人员二人,共三人组成。 第五条 物资的呈报、审批、采购 1、物资的呈报: 1.

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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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汉司计, 2004? 17号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集团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规范房屋建筑物资产管 理工作,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单位 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 二○○四年二月七日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物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物资产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物资产 (以下简称房建资产) 是指集团公司及 所属各单位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 房建资产管理坚持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房建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是房建资产的

物资部门贯彻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简介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是加强宏观调控,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国家资源,贯彻治理整顿方针,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物资工作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的产业政策。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要求,结合物资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按照产业政策合理配置物资资源。要坚决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供应、抑长促短的原则,把计划内外的重要物资资源合理配置到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和产品生产上去。要大力支持农业和适销对路的人民生活必需的轻纺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优行供应能源、交通、邮电、国防军工、短线原材料、地质勘探等国家重点生产建设和重点科研任务的需要,特别要优先供应国家大中型骨干企业的需要。对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和产品生产,都应严格限制或停止各类物资的供应。

二、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和合理配置物资资源的要求,制订钢材、有色金属、木材、化工轻工产品、建筑材料、煤炭、机电产品等重要物资的分配供应序列(附后),各地区、各部门应按供应序列规定的原则制订实施细则,组织物资供应。

三、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要优先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和国家上调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和重要装备。要保证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物资。保证国防军工所需物资。要支持农业、农用工业和市场紧俏的轻纺产品生产、出口援外、扶贫救灾的需要。地方掌握的计划物资,要优先安排好农业和经工市场的需要。

四、物资部门自行组织的物资,主要应用于弥补计划分配不足。要优先保证本地区、本部门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

五、进入生产资料市场交易的重要物资(目录附后),要实行倾斜销售。要通过公布限制销售方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手段,引导市场物资流向产业政策要求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的生产建设。

六、限制不合理的物资消费,降低物资消耗。对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应停止供给原材料;对质量差、消耗高的产品,经生产主管部门核实,要限制或停止供应物资。各生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新的经济技术条件,修订物资消耗定额,严格考核制度。推广物资节约代用和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新工艺,堵塞“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七、落实计划资源,为贯彻产业政策提供物资保障。按国家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坚决保证国家分配计划的落实和订货合同的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企业为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上调产品任务所需的主要生产条件。企业没有完成国家调拨计划和国家订货合同的,不准自销。对不按计划提报资源,不按国家上调计划接受订货和供货的生产部门和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国家合同订购的重要机电产品,有关生产企业要接受订货,保证履行合同。

八、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加强对企业自销重要物资的引导和管理。为保证重点生产建设和科研的需要,物资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生产企业,从企业自销产品中划出一部分组织产需衔接,实行定点定量不定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供应。对专用性强的协作配套物资,由物资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订购,引导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

九、物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发资源,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开发的资源,应是符合产业发展序列要求的短线物资,不得向长线产业或非重点支持的产业投资。

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审核和组织重要物资进出口。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对重要物资进口配额的审批。进口物资主要安排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国内紧缺的重要原材料。对国内紧缺、尚需进口的物资,如钢材、铜、铝、生铁、铁合金、废钢铁、焦炭、原木、苯类产品以及其他规定限制出口的产品,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出口。

十一、对重点生产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配套承包供应。物资部所属物资供应公司和按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主管部门供应机构,要在各自的供应范围内,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确定一批重点用户名单,对其所需重要物资实行配套承包供应和包保供应。物资部各专业公司要支持、协助各物资供应公司搞好重点用户的供应工作。地方各级物资部门,要根据当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具体要求,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配套承包供应。

十二、农村的物资供应,要优行供应农业和中小农具生产的需要,尤其是粮、棉、油、糖的生产需要。对乡镇企业的物资供应要区别对待,支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为大企业配套生产、出口创汇的企业,对消耗高、产品质量差、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限制或停止供应物资。

十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物资流通领域各类物资供销单位。包括物资部门所属物资企业,有直属直供业务的主管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以及其他合法的物资经营单位。

十四、各级物资部门和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对所属物资公司要制定贯彻产业政策和具体要求。可设置重点产业供应销售率、重点企业供应保证率、重点建设承包供应完成率等指标,对物资企业贯彻产业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五、各级物资部门和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对贯彻本《实施办法》,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分工负责,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协同动作,强化日常调度和现场服务,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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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使物资管理工作适应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直属、直供单位及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

第三条 物资管理工作要为基建、科研、技改、生产、维修服务,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好物资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计划司是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物资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直属、直供单位和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的统配物资计划,划转指标组织订货。

(三)检查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第五条 统配物资计划的编制原则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全面安排。

第六条 统配物资计划包括:钢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属、生铁、焦炭、统配汽车、检测专用等计划及进口机电仪外汇计划。

第七条 统配物资的分配范围:

(一)重点保证直属、直供单位国家投资的基建、科研、技改及直属单位维修项目所需材料。

(二)列入我局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指导性计划的机械制造材料。

第八条 统配物资计划的编报程序和要求:

(一)各直属、直供单位、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编报下一年度的统配物资计划。

(二)○一七单位所属各部要根据物资部《关于国防军工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计划。

(三)各单位编制统配物资计划时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利库因素,严格按要求认真地逐项填写,按基建、科研、技改、生产、维修等项目,分别进行核算编报。

编报钢材计划时要附上有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的明细表。

(四)直属、直供单位基建用材计划要依据已批准的工程材料概算编制。直属单位的维修和抗震加固用材计划要注明工程内容和投资额。

第九条 统配物资的分配,按照物资部下达的预拨指标和全年指标每年两次,其中统配汽车和检测专用车指标以及机械制造钢材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十条 物资分配计划采取划转指标和直接订货两种方式,民口的钢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属、军工口的木材和有色金属采取划转指标的做法。军工口汽车、钢材、水泥和民口部分钢材指标采取直接订货的做法。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接到计划指标后,要积极疏通渠道落实货源,确保国家统配物资分配计划的落实和订货合同的兑现。对于造成浪费又不及时反映问题的单位视其情况停止供应物资。

第十二条 对品种、规格不适用的可以通过互相调剂串换解决,不准将计划内物资转为计划外销售盈利。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计划内材料的管理,注意节约、回收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基建材料只能用于已批准的计划内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做到工完料尽,结余的材料要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终要对物资的管理使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者,视其情况责成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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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标准简介

以物资管理及其有关事项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称为物资管理标准。物资管理标准主要包括:物资分类、采购、储存和消耗等4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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