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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税制改革,堵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漏洞,有效发挥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建立存量房纳税评估机制。利用规划、房产、土地、民政、税务管理部门的地籍、产权产籍资料,规划、建筑、地名资料,以及税源普查资料,获取评税所需要的房地产基础数据。运用适当的房地产评估方法,建立工业商业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工业商业存量房流转环节税收管理。
(二)实现对税源的严密控管。利用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信息资料,建立工业商业房地产税收征管数据库。通过纳税人申报数据与房产、土地部门的房地产基础数据的自动对比,实现对税源的严密控管,加强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
二、评估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工业商业存量房纳税评估范围为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城区。
(二)工业商业存量房纳税评估对象为所有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产和土地。
(三)地税部门要统筹安排各时段工作,确保2015年7月1日前上线运行。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4年10月前)由市地税局根据本方案要求,进一步制定详实具体的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方案;召开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动员会议,传达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基层税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工业商业存量房市场情况调研。
(二)采集相关数据(2014年10月—2014年12月)。由市地税局根据工业商业存量房纳税评估技术标准编制表格,组织税源普查,获取存量房纳税评估所需基础数据;市地税局向市住建、国土、规划、民政部门提出数据需求,获取个案房地产的基础数据,满足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需要。
(三)制定存量房纳税评估技术细则(2015年1月—4月)。市地税局负责确定本地区的数据项和数据采集标准,编制成本手册,并建立本地区的工业商业房地产评估模型。
(四)开展评估结果检验(2015年5月—6月)。实行正式上线前试运行,以房地产市场实际交易案例为参考,对系统评估结果进行检测和验证,不断修正完善标准房信息和各项参数设定幅度,保障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完善技术标准。
(五)上线运行(2015年7月)。当检验误差在可控范围内时,市地税局要确保通过省地税局技术小组评定验收。验收后,在存量房交易环节直接调取评税系统的评税价格,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评估值进行征税,逐步建立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机制,实现对工业商业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控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工业商业房地产评估试点工作,是我市在总结住宅存量房评估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存量房评估范围,强化存量房纳税征管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立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着眼于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是将评税技术应用于实际征管工作的有益尝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完善相关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民政、地税等部门为成员的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工业商业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具体负责工商业存量房纳税评估日常工作。同时,聘请房地产评估专家、评估师、专职从业人员组成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专家顾问组,负责评估工作中的具体业务咨询和指导。
(三)明确部门职责。地税部门要牵头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吸收财政、住建、国土、规划、民政等相关部门及院校、评估机构共同参与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以提高征管效率、评税的社会公信力和纳税遵从度。市住建、国土、规划、民政部门要向地税部门提供进行存量房纳税评估所必需的基本信息资料。财政部门要为软件开发、硬件配备、信息采集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支持地税部门开展工作,形成合力,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
(四)密切协作配合。工业商业存量房评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交叉推进,有序开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要建立信息交换工作机制,促进部门信息沟通交流,切实加强交易环节税收控管,按时完成工业商业房地产评估试点工作。 2100433B
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提供评估咨询服务,一般经过签订评估服务合同、现场勘察与市场调查、评估测算与汇总、提交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提交正式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等主要程序。房地产估价程序包括:1.获取估价业务 ...
房地产评估现在没有什么软件,只是设计的计算表格!一般都是会计或者是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 该行业涉及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法,房地产估价理论及方法,土地法律及相关知识,工程造价及制图...
房地产评估价格就是2300元,我觉得也是比较合理的,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是科学、艺术和经验三者的结合。房地产评估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测算房地产的纯收益时,不能以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收益为...
房地产评估服务工作方案(仅供参考)
1 二、技术部分 附件一、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服务优势 根据招标文件介绍,入围后我公司将承担 xxx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我公司 已在 xxx 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工作达八年之久,拥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人,注册 土地估价师 8人,承担过多宗类似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我公司对本项目具有长期的评估 服务经验。 房地产评估工作设计被评估单位的方方面面,委托方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决定性 的,配合程度直接决定工作的进度甚至影响评估报告的质量。根据评估房地产的规模及 性质等特点,我们分析认为,执行本项目我公司具有很大优势,主要体现在: 1、快速优势:根据我们已经掌握的房地产信息,可快速制定工作方案,进行人力安排, 进行现场勘查工作。 2、团队及沟通优势:基于多年的工作经验,我们拥有专业的工作团队,我们能够分清主 次,抓住重点,与负责人以及具体经办人进行沟通,使工作更有针对性,沟通更加顺畅,
关于征集《房地产评估论文》《房地产评估实例报告》的通知
《房地产评估》杂志为房地产及资产评估的工作者、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大专院校从事房地产及资源管理教学的学者、物价及税收部门的管理人员提供了一个学术探讨、经验交流的平台,也为部分有关人员提供了一个为评定职称发表论文的园地。请广大读者在百忙之中将你潜心研究的成果、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和从业心得整理出来与同仁共享,供大家学习、探讨。
许昌市招商引资项目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等。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招商引资项目落实年活动的通知》(豫政办〔2012〕27号)和《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许昌市对外开放和“5516”招商引资行动计划〉的通知》(许发〔2012〕11号)精神,不断巩固、扩大全市招商活动成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项目落实年活动,进一步提升2011年以来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的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推进签约项目早落地,落地项目早开工,开工项目早投产,再掀项目建设新高潮,为我市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率先崛起、富民兴许提供强大支撑。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大回访活动
实行市、县(市、区)联动,协调推进,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签约、谁负责、谁跟踪”的原则,由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及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跟踪落实。回访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落实、承诺兑现、要素保障、投资环境、服务水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方面。通过回访,进一步摸清签约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切实找到制约项目落实、开工、投产的主要原因,及时分类整理汇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投资总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和3亿元以上省外资金重大签约项目,认真填写《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台账》和《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大回访活动回访登记表》,并及时上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开放办)。
(二)集中精力协调解决问题
对大回访活动中发现的影响签约项目落实的困难和问题,要分门别类,逐项登记造册,逐一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集中精力协调力量,限期协调解决;对需要上级部门进行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并安排专人跟踪办理;对重大项目的重大问题,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报市开放办,汇总整理后统一报市政府。
(三)健全完善签约项目协调推进机制
继续落实重大招商项目推进机制,对投资亿元以上的签约项目,由市开放办建立台账,定期督查,跟踪问效;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签约项目,由市级领导牵头,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强力推进;对投资亿元以下的签约项目,由各县(市、区)负责督查。继续实行重大签约项目总协调人制度、分级负责制度,各县(市、区)要对签约项目采取领导干部牵头、组织专门工作班子“一对一”跟进的办法,制定推进计划,推动项目落实,重大项目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协调推进。继续实行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和无偿代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项目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将签约项目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范围,实施重大项目落实情况督查通报制度,对投资2亿元以上的签约项目,由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进行督查通报。
(四)组织实施项目落实情况观摩活动
为深入掌握各地项目落实年活动进展情况,实地检验项目落实年活动成果,持续有效地推进大招商活动,分别于年中、年末,结合全市重点项目观摩活动,对各地招商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观摩点评,现场查找解决突出问题,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三、时间安排
招商引资项目落实年活动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4月18日—4月30日)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2011年以来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梳理汇总,列表造册,摸清底数,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台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大回访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强化推进措施,切实将项目落实年活动作为今年(2012年)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内容,务必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集中回访阶段(2012年5月1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要制定详细的集中回访计划,由县(市、区)领导带队,组成专门回访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主动加强与每个签约项目单位的联系沟通,务必回访到每个项目的外方企业总部,并认真填写《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大回访活动回访登记表》。
(三)协调推进阶段(2012年7月1日—9月3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集中回访阶段开展一次“回头看”,对影响每一个项目落实的问题和症结进行系统梳理,分门别类,逐项登记造册,明确责任单位、督导单位和责任人、督导人,集中精力协调一切力量,限期协调解决,推进项目尽快落实、开工、投产。对个别本级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上级领导出面协调的,各单位汇总整理后,及时报市开放办,由市开放办提交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协调解决。
(四)自查总结阶段(2012年10月1日—11月3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自查总结,查漏补缺,努力解决遗留问题。对没有及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项目服务水平,力争年度内彻底解决,为项目落实、开工、投产扫清障碍。
(五)综合考评阶段(2012年12月1日—12月31日)
由市开放办牵头组织,对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考评,重点考核项目“三率”和项目台账建设情况。将项目落实年活动纳入招商引资绩效评估体系,考评结果通报全市。对工作扎实、成效突出、项目落实好的县(市、区)及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具体、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及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为持续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彰显我市林业生态优势,依据《许昌市林业生态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和《许昌市林业生态建设提升工程规划(2013-2017年)》,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焦作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和《河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豫财购〔2011〕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加快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力,促进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财政部门做好引导和监管工作,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
2.自主选择,自行商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担保或担保业务品种。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依据自身对供应商的评价标准,自主决定是否对供应商提供担保。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
3.先予偿付,再行追偿。除不可抗力外,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政府采购担保函约定及时进行偿付,偿付完成后,再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约定进行追偿。
(三)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为保障试点质量,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担保试点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确定焦作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我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专业担保机构。
二、信用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及基本流程
我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
(一)投标担保
1.基本概念。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一般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提出投标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申请资料;
(3)签订合同。双方协商签订投标担保合同;
(4)支付保费。供应商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5)出具担保函。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向供应商出具投标担保函(样本见附件1);
(6)提交投标担保函。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7)违约代偿。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故撒出投标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偿投标保证金,再以适当方式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二)履约担保
1.基本概念。履约担保是指由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而需要支付保证金的,由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一般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提出履约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申请资料;
(3)签订合同。双方协商签订履约担保合同;
(4)支付保费。供应商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5)出具担保函。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履约担保函(样本见附件2);
(6)提交履约担保函。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7)违约代偿。如果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履约,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偿履约保证金,再以适当方式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三)融资担保
1.基本概念。融资担保是指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2.一般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提出融资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申请资料;
(3)签订担保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融资担保合同;
(4)签订保证合同。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5)发放贷款。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合同、担保合同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经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确认后,银行向供应商发放贷款;
(6)支付保费。供应商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7)按期还款。供应商根据贷款协议按期偿还贷款;
(8)违约代偿。如果供应商未按贷款协议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先向贷款银行予以代偿,然后再以适当方式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三、试点期间担保费率
试点期间,供应商和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坚持“互惠互利、平等协商、支持中小企业”的原则,双方自行商定担保费率。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和财政部开展试点担保工作的要求,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给予最大的担保优惠。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的50%。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特别是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再给予费率适当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
试点期间对于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各方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财政部要求,确定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引导和监督,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要通过试点工作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探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措施,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入发展。
(二)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主要当事人。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要平等对待所有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特别不能歧视小型和微型企业。要完善内部操作流程,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对于供应商提供《信用评估报告》的,可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0〕26号)精神,参考借鉴《信用评估报告》,简化保前调查程序。要切实承担担保责任,一旦出现供应商违约情况,应按照政府采购担保函承诺及时进行偿付,不能影响政府采购工作正常运行。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或履约保证金;对于履约和融资担保项目,在现有条件下为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提供供应商有关情况等信息便利。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以选择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同时,要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见附件1)、履约担保函的样本(见附件2)以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见附件3)作为招标采购文件的附件。
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并配合做好试点担保相关工作。
(四)供应商。供应商根据自愿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采取一种或多种担保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自主选择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供应商与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平等协商确定担保事项、担保费率及违约责任等,签订担保协议,并自觉履行担保协议。要遵循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将担保费用支付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五、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各方当事人落实本方案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沟通协调后仍拒不接受担保函的采购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支付采购资金;对不按本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其业务代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记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和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有关法律处理。